福建永春:辱骂执行干警?拘留!

9月25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拘传一名在电话中恶意辱骂执行员的被执行人郑某军,决定对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分别处以拘留15天,合计执行司法拘留30天
据了解,郑某军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被执行人,以房屋抵押的形式向中国银行永春支行借款10万元,因没有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被银行诉至永春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郑某军仍拒不履行。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某军偿还贷款本息或拍卖其抵押房产。
因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经评估价值近200万元,而欠款只有8.73万元,承办的执行员决定暂不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而是对郑某军先行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等措施,以督促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郑某军不但没有履行,还因为拒不支付抚养费、拒不偿还民间借贷款项等被多次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此种情况,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其他多名债权人权益的考虑,执行员决定对其房产进行拍卖。
图片
图片
图片
24日下午,执行员致电郑某军告知他将启动房产拍卖程序。不料,刚结束通话,郑某军便又回拨执行员的手机,在电话中大骂粗口,用粗俗污秽的言语对承办执行员大肆进行人身攻击。将郑某军的辱骂录音存证后,执行员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执行局局长,经请示院长同意,永春法院当即组织法警依法对郑某军实施拘传,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寄语
每一个成年人,甚至是未成年人都知道,辱骂他人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而辱骂司法工作人员,不仅侵害了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人格尊严,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不仅是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更是法律上应该受到惩处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来源:永春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