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人,住房公积金最新消息!

为了进一步

维护和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各缴存单位公积金规范操作

近期

昌吉州对住房公积金缴存

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规范缴存职工公积金基数构成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构成原则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应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凡是纳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均可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规范单位核定基数标准

各缴存单位对职工缴存基数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定,缴存基数的核定要严格按照每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测算,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按任何系数、倍数、职务、职级等其他条件自行设置缴存标准。

规范缴存基数上下限

上限不超过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按照单位、个人各12%执行。

缴存业务的规范将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使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