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1万元

本报讯 10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近日出台,并从10月份开始施行。其中,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可获10000元奖励。

该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旨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举报奖励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等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通报有奖举报工作开展情况,助力生态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让多彩贵州绿水长流,青山常在。

省生态环境厅提示,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联系电话。多人举报的,应推举1-3人作为代表。受理单位和人员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五种方式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1.“12369”电话举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投诉后,把有效投诉录入生态环境部联网平台。

2.来信来访举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邮编:550002。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相应公布通信地址。

5.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举报类型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10000元奖励

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