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法院终审判决!金融机构借款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出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 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是不是也要适用该司法解释呢?金融界和 法律界人士一直存有争议。11月12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4倍LPR利率上限适用于银行贷款案出现了反 转。温州中院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支持平安银行主张按年化24%的利率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 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
根据此前曝光的一审判决书,2017年7月4日,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后,借款人 洪某只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 元,共计 已偿还本金47338.35 元。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 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根据一审判决,平安银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 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和7月6日以后的逾期利息。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平安银行的要求已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保护限度,酌情调整为起诉时一 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一审判决,犯了两个错误:第一,法律适用错误。 新司法解释开门见山,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平安银行是金融机构,不适 用新司法解释。第二,时间适用错误。7月14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新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这意味着,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即便是民间借贷纠纷,也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二审判决纠正错误 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今日出炉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纠正了这两处错误。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 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 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 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二审判决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 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 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温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在恰当的时间起到 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董希淼称。
专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
董希淼表示,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上看,此前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影响很大,甚 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 ,不但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也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 都备受关注的原因。大家都想知道,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董希淼建议,下一步,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 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 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 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信用卡业务,应适用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透支利率的上下 限管理规定。同时,计算信用卡透支利息,应考虑免息期等特有因素。此外,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 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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