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特药业生产不规范遭处罚,经营业绩下滑,负债水平高企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郑少娜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获通过,进一步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对医药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更严厉的量刑调整。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就曾因生产不规范受到监管处罚,12月17日,深交所创业板官网显示,这家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通过首发上会。
时代商学院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报告期内,倍特药业的多个子公司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2019年倍特药业的净利润较2018年同比减少了22.4%。同时,倍特药业的应收账款迅速攀升,2018年末和2019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17年末分别增长了143.32%和150.73%,而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2倍于同行可比公司均值,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不足1倍,存在流动性风险。
针对上述相关情况,12月22日,时代商学院向倍特药业发函询问,但截至发稿该公司仍未回复。
一、多个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生产不规范遭处罚
倍特药业成立于1995年9月,目前拥有14家控股子公司。截至招股书签署日,苏忠海持有倍特药业75.39%的股份,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能够对经营决策施予重大影响,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倍特药业在中国成都、海口、广安等地共拥有固体制剂、注射剂、粉针制剂、吸入给药制剂、原料药等六大生产基地,包括4个制剂生产基地和2个原料药生产基地。截至2020年9月30日,倍特药业拥有27个药品GMP(良好作业规范)证书。
2019年,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了GMP认证。同时,截至2020年9月30日,在倍特药业的6个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编号为川20160198、琼20160048、川20160370的3个药品生产许可证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此外,医药行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相关,因此受监管程度较高。报告期内,倍特药业曾因生产不规范被监管机构处罚。
招股书显示,2017年3月,倍特药业的原料药生产车间存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被工商局予以警告处罚;2018年8月,子公司仁安药业在储存、使用危险品进行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罚款3万元。
药品因其生产流程长、工艺复杂等特殊性,使得其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未来若倍特药业因生产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声誉恐遭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下滑,子公司存未弥补亏损
从经营业绩看,2020年1—3月,倍特药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9.87%,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64.86%,截至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7022.14万元,目前处于亏损状态。
倍特药业表示,营业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产品进入终端医院放缓,以及部分产品因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而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净利润下降一方面是受收入下降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费用大幅增加。
事实上,自2019年起,倍特药业的经营业绩就已出现下滑,2019年该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减少5919.22万元,同比减少了22.4%。不仅如此,倍特药业的多个子公司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
招股书显示,2019年,子公司四川宝鉴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普锐特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海博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博斯威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锐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639.34万元、-3798.08万元、-1160.59万元、-756.78万元、-548.86万元。
若未来倍特药业无法产生足够利润以弥补累计亏损,则将对其股东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倍特药业对政府补助的依赖性较高。2017—2020年一季度,该公司确认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878.37万元、4736.72万元、7047.68万元和1863.1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38%、15.3%、31.69%和73.76%。若不考虑上述相应的政府补助,倍特药业的经营业绩将进一步下滑。
三、应收账款激增,负债水平高企
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末,倍特药业的应收账款分别为9841.21万元、23945.83万元和24674.42万元,2018年末和2019年末,倍特药业的应收账款较2017年末分别增长了143.32%和150.73%,而应收账款迅速攀升,会占用一定规模的营运资金,进而增加企业的坏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从负债水平看,2017—2020年一季度,倍特药业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4%、56.67%、57.12%和60.62%,同期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37.71%、36.99%、33.56%和28.41%,不难看出,倍特药业的资产负债率处于可比公司均值的1.53—2.13倍。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保持在1倍以上较好,表明企业既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又有合理的流动资产结构。
招股书显示,2017—2020年一季度,倍特药业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72倍、0.93倍、0.72倍和0.73倍,同期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2.65倍、2.64倍、3.11倍和3.66倍;同时,倍特药业的速动比率分别为0.51倍、0.69倍、0.44倍和0.5倍,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2.41倍、2.38倍、2.81倍和3.35倍。相比之下,倍特药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明显较弱。
报告期内,倍特药业存在较高的短期借款,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8900万元、25000万元、26222.35万元和57229.89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8.1%、18.19%、19.53%和35.33%。令人堪忧的是,倍特药业的资产负债率2倍于同行可比公司均值,处于较高水平,该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均不足1倍,存在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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