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将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1月22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
《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许可证包括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保险中介许可证几种类型,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办法》强调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办法》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来看,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损坏许可证;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