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原县委书记何宏年贪污受贿 终审获刑6年

陕西岐山原县委书记何宏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骗取公款18万余元据为己有;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贾某某等25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27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何宏年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何宏年不服上诉。2月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高院终审判处何宏年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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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18万余元受贿278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何宏年2013年9月出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兼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5年1月后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兼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兼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6年5月起担任岐山县委书记、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8年12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陕西省岐山县委书记何宏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何宏年在担任岐山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以去北京办事、购买15年茅台酒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安排下属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侵吞公款188375.93元;2007年至2018年,何宏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等25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25人所送人民币199.1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4000元、欧元7500元、价值37.2万元的黄金、购物卡及加油卡7万元,以低于市场价16.9261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接受他人房屋装修费5.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78.92722万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何宏年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后何宏年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三起贪污事实中,他没有贪污犯罪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钱款或将公款用于公务,不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在二审提讯过程中,何宏年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剩余赃款,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5起贪污事实套取公款用于在国外消费
判决书显示,陕西高院认定,何宏年的贪污事实共有5起。
2015年4月、2017年8月,何宏年在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以去北京办事和在中央党校学习花费为由,安排吕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10月,何宏年以赴德国学习为由,安排牟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56万元为其兑换2000欧元,何宏年将上述2000欧元用于在国外消费。
何宏年供述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牟某某问他出国考察要不要带些外币,他当时就说准备5000欧元。过了一段时间,他考虑去德国用不了这么多,就让牟准备2000欧元,并让拿别的费用票据把账务处理好。2018年3月份的一天,县委办副主任上某某到他办公室给了他2000欧元,他将这些钱用于在德国期间的个人消费。
2018年春节前,何宏年安排李某为其提供购买两箱十五年茅台酒的费用,李某遂交给何宏年6万元,后用虚开的发票在县财政局报销。何宏年将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何宏年供述,2018年1月,他安排人购买两箱十五年茅台酒,因为临近春节,一直没有买到,他就让人给他准备买酒的费用。过了一段时间,他安排的人拿着装有6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到他办公室给了他。他将钱一直存放在宿舍的保险柜里,平时个人用了一部分,被调查期间给别人退钱时用了一部分。当时他想买酒自己用,又不想个人出钱。他知道这笔钱是财政资金,至于如何将钱倒出来,如何在账务上体现的,他没有问过。
收钱款金条为他人评杰出青年提供帮助
何宏年的受贿事实则共有25起。
2004年,应宝鸡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请托,何宏年在孙某乙评选“宝鸡市第十届十大杰出青年”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应马某请托,何宏年为他人退缴土地款等事宜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07年至2017年,马某先后五次送给何宏年7万元,何宏年均予以收受。
马某在证言中称,2004年下半年他朋友孙某参加“宝鸡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他给何宏年打了招呼,最后被评上了。2011年,他朋友在蔡家坡买了一块地,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又想要回,让他找何宏年帮忙,何宏年愿意帮忙并表示等管委会账上有钱了再退。给何宏年送钱是为了和其保持良好关系,同时也出于对其两次提供帮助的感谢。孙某则称,他参加“宝鸡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时,和马某去找何宏年送评选材料,马某甲请何宏年帮忙把他评上,后来他顺利当选。
2011年年底,为与何宏年保持良好关系并在公司经营方面得到关照,宝鸡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送给何宏年1000克黄金(500克一块、200克两块、100克一块,价值37.2万元),何宏年予以收受。2018年10月,何宏年担心事情败露,将两根各200克的金条退还王某。
王某说,2011年底何宏年刚任高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他俩聊天时,何宏年表示对现在工作职位不满意,他提出要跑关系,并承诺为其准备黄金。随后他以37.2万元购买了四根共1000克金条,送给了何宏年。2018年11月,何宏年退了2根各200克的金条。他给何宏年金条是想帮其争取更好的前程,到时也能照应自己。另外,2012年四五月,他公司商场想招商,工作人员汇报说招商对象要考察商场周边人车流量,他就给何宏年说了一下这事。后来他听说高新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开车在商场周边的大街上转圈增加流量。此外他再未找何帮忙办过具体事,但何平常对他们公司的事比较关心。
终审改判6
陕西高院认为,何宏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企业经营、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还在担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工作人员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何宏年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
陕西高院最终以何宏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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