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认为一定程度上是个谬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本是一句谚语。这句谚语中体现出了深深的自然法原理,但这句话并非字面意思理解就可,而是要深究语义中的内涵。我认为:这句话中的债必须是合法之债,这句话中的天经地义应当指的是国法。如果这句话是职业放贷人引用,你还觉得对吗?如果这句话是高利贷的出借人所说,你还觉得对吗?如果说这句话的人是不诚信、带着浓浓的欺诈味道所说,你还觉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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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正确理解
这也就意味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任何借债关系中都是正确的,仍然具有片面性。这句话要正确的适用有两个前提:
1、所欠的债必须是合法的、合理的、合乎一般人的认知的。“还”的前提是你的“债权”合法,如果是赌债,为什么要还你呢?如果是黄世仁和杨白劳式的欠债,为什么要还呢?所以天经地义还钱的前提是债本身具备合法性。
2、所欠的债必须能够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道德与法律是法理学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二者之间有重叠部分也有区别,对于普通人而言,混淆二者我认为是正常的。如果你的债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何谈天经地义?只有你的债权处于无瑕疵的状态时,你才能说还我是天经地义的事。
所以,欠债的理解应当是你的债合乎法律,天经地义的理解应当是你的债法律是予以保护的,道德常理应当是予以保护的。你的天经地义不能超出人伦常理和法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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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经地义的期限。
天经地义在现代社会“天”和“地”应当指的是人民和法律。众所周知,《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里,有人理解为借条超过3年就失效了;有人理解为借条超过3年钱就要不回来了。正确的理解是: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你就丧失了在法律上的胜诉权,进一步说就是法律不予通过程序和强制手段保护你的债权了。但是,你的债权依然具备效力,借条依然具备证明他欠你钱的能力。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力。说得难听点,你的事你都不操心,别人为什么要一直替你操心?你躺在债权上逍遥快活,别人凭什么就要任何时候都保护你?这就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的由来。
这里有人有疑惑,《民法典》188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又是怎么回事。20年和3年是一对不冲突且不同的概念,3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已经受到侵害,而20年的起算点是权力受到侵害时起算。举个例子(不考虑其他法律规定):你欠我父亲10万元,欠条载明借期3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假设我是唯一继承人,但我对借钱这一事情根本毫不知情,父亲也没说过。2017年6月父亲去世,你一直也没找过我说你欠我父亲钱。这时候,我作为继承人主张的权力就应当从当时开始起算20年。也就是你侵犯我的权利时我没有意识到侵犯了我的权力,在20年内我某天意识到了或者知道了,我就有权起诉你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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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想写这样的一篇文章,是有些人经常说“借了亲戚三万,没有借条也没说利息,还钱时亲戚一口咬定我借了四万”这样的问题你借3万还4万没毛病,你应该主动还4万,你要感激人家当初能借钱给你。普通民间借贷的根基是基于私人之间的良好的感情发生的借贷,你为了“赚取利息”那你就别借给别人了,你既想要利息还想要别人“承情”,一个萝卜两头切,还站在道德制高点,就一句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能借给你是一种恩情。你不觉得这样说,是违背了基本的做人诚信原则吗?毕竟,民间借贷在很多时候“人和性”大于“商业性”,就像有人说的我借给你钱是为了让你翻身的,不是让你翻脸的一样。俗话说:人情最难还,你却要把人情“货币化”,既违背了你出借的初心,也伤了那种感情。
那么,有权利的人就尽快去法院主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