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8.6亿元党产案,法院以“国家未统一”为由判其败诉

中国国民党撤退来台后转账拨用位于台北市中正区日产土地,无偿取得458笔公有特有房屋基地,被“党产会”认定为不当党产,处分追征8.6亿元(新台币,下同),国民党认为已经用1947年的美金公债抵销,提起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公债属私法债权关系,不能由行政法院审酌,且在国家统一前,该债券没有抵销效力,今日判国民党败诉,可上诉。

“党产会”2017年6月14日处分追征8亿6488万3550元,国民党在收到通知后30日期限内仍未缴纳,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强制执行。国民党提告主张,同年8月、9月间两度告知台北分署,将以信托于银行、现值约385亿元的1947年第2期美金公债抵偿,故请求撤销行政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依据1947年美金公债条例规定,民众是否承买该公债,完全是自己的选择,与公权力无关,“国家”对公债持有人所负给付义务,性质上属于私法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行政诉讼能够调查审认的范围,既然“党产会”对该债权存在与否有所争执,就得由普通法院审认。

该法院还称,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国家统一前,1949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的外币债券及黄金短期公债,均不予处理,“司法院”释字第475号解释也已宣示“合宪”,故难认1947年的美金公债,具备适于抵销的状态,因此不采信国民党主张,判国民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