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信息需核实

网络的快速发展
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
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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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
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
在微博、论坛、微信群和朋友圈上
造谣
刻意散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这种行为
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
甚至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炒作虚假信息获10万阅读
2020年2月29日,高某某因不满村里“三资清查”期间将其父亲承包土地收回的做法,找到村书记郭某某理论。郭某某耐心地向其解释“三资清查”政策并出示了相关文件,高某某仍不满意。
4月初,高某某开始向村民收集照片、录音等素材,并制作了一段视频,编辑了画外音和文字,编造郭某某强制收回土地并二次高价拍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私宅等虚假信息,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高某某将这些素材通过QQ邮箱、微信等软件向200多家媒体投放。
2020年5月,某媒体采用了高某某的素材并发布链接。此链接发布后,高某某组织朋友向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转发致使该链接阅读量超过10万次,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确认郭某某无违规违纪行为。但此次网络事件已严重影响了郭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2020年8月2日高某某投案自首。
网络造谣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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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恐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提醒广大群众
在网络上要注意谨言慎行
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
对于未经核实的消息
要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静待权威媒体或官方发布消息
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