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坐高铁、赶飞机,只为相约偷“东家”!

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网上邀约“同伴”盗窃昔日雇主财物的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潘某某、唐某某、史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半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雇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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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认识被告人唐某某,又经唐某某介绍网上认识被告人史某某。三个无所事事的青年每天聊天寻思着要做个“来钱快”的偏门生意,三个臭皮匠经过商量觉得盗窃最合适,风险小来钱快。
潘某某曾在被害人周某某开设的餐馆内当厨子,对周某某家的经济状况及家住的环境和布局十分了解。于是潘某某心生邪念欲盗窃昔日雇主周某某家,遂将想法向唐某某、史某某作了介绍,三个人一拍即合。2020年9月24日,史某某从湖南邵阳坐高铁来到贵阳,再从贵阳转高铁到息烽,唐某某从南京连夜坐飞机赶到贵阳,又从贵阳坐顺风车来息烽。当晚凌晨,三人在息烽某宾馆汇合。
2020年9月25日早,经三人商量后,由潘某某借用他人电话给被害人周某某打电话,以需要租房为由试探确定周某某是否在家,确定周某某家中无人后,三人决定前往周某某家进行盗窃,共窃取现金人民币2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8816元的烟酒金银首饰等物资。得手后,立即前往贵阳进行销赃并进行分配,后唐某某连夜坐飞机返回南京,史某某乘坐高铁返回湖南。
周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当日发生的情况,顺藤摸瓜,将三人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唐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816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史某某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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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