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与快乐的区别

幸福和快乐都可以使人产生愉悦感,人们很容易将两者混淆起来,但这两种愉悦感是有重要区别的。
快乐也是需要特别是欲望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愉悦状态,也是满意感。而且这种满意感常常是在强烈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往往比幸福所产生的满意感强度更大。因此,不仅常人,而且也有不少思想家把快乐等同于幸福。快乐可以是由物质性的或生理性的需要或欲望引起的(如一顿美味佳肴引起的痛快感),也可以是由精神性的或心理性的需要或欲望引起的(如一场轻歌曼舞引起的惬意感)。因此,有的思想家把生理性的快乐理解为幸福,有的把心理性的快乐理解为幸福,有的则同时强调这两个方面,认为幸福既包括生理性的快乐,也包括心理性的快乐。
毫无疑问,快乐应当属于幸福的范畴。生活没有快乐,即便不总是充满痛苦,那种一切都平淡无奇的生活,恐怕也不能说是幸福生活。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爱拉斯谟曾说过这样两句话:“如果你把生活中的欢乐去掉,那么,生活还成为什么呢?它还配得上称作生活么?”“如果没有欢乐,也就是说没有疯狂来调剂,生活中哪时哪刻不是悲哀的、烦闷的、不愉快的、无聊的、不可忍受的?”这两句话虽然有些极端,但却道出了生活的某种真谛。
然而,快乐并不等于幸福。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六点不同:
第一,快乐是由某种具体的需要或欲望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而幸福则是由那种根本性的、总体性的需要得到某种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例如,“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所产生的愉悦感通常是快乐,而不一定是幸福;而“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所产生的愉悦感,就既是快乐,也是幸福,至少可能产生幸福。
第二,人的所有需要和欲望都能引起快乐,只要它们能得到满足。而事实表明,人的需要和欲望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不正常的,可能是健康的,也可能是病态的,可能是合适的,也可能是不合适的。所以,快乐总存在着是否正常和健康的问题。那些不正常、不健康、不合适的快乐可能是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也可能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例如吸毒所引起的快乐就是如此。与快乐不同,引起幸福的需要是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这种需要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总是正常和健康的,而且也是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相一致的。只有这种需要的满足引起的愉悦感才能称得上幸福。例如,事业成功所引起的愉悦感就是如此。
第三,追求快乐是人趋乐避苦本性的自然倾向,这种追求可以经过理性的选择,也可以不经过理性的选择。因此,对快乐的追求和快乐的获得往往具有自发性。对幸福的追求则不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倾向,而是经过人的理性思考和选择所确定的,是教育影响和社会濡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人的社会本性的客观要求。现实中有许多事例表明,许多追求幸福的行为是与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背道而驰的。例如,学生上学读书就是如此。读书是一件十分艰辛而又旷日持久的苦差事。按照学生天性的自然倾向,也许没有多少人愿意读书。可是,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学生们不是怕读书,而是怕读不成书。很多人明知生活将十分困苦,还要奋力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这有力地说明了追求幸福与追求快乐的差异,说明了理性选择对于追求幸福的意义。
第四,以人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为基础的快乐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只重满足,不问方式,只问目的,不问手段。道德的、合法的满足可以引起快乐,不道德的、不合法的满足也能引起快乐。因此,快乐本身并不就是善的。幸福则不同,它是以人根本的和总体的需要的满足为基础的。人根本的总体的需要本身必须包含道德、法律方面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是满足这种需要的应有之义。因此,幸福本身就应该是善的。就是说,对幸福的追求包含着对高尚德性的追求,追求幸福的过程是一个合德、合法、合理的过程。
第五,由于快乐总是由某种具体的需要或欲望得到满足所引起的,因而它总是即时的,间断的,来得快,去得也快。也因为如此,一个人的生活不可能总是充满快乐,如果有可能享受不间断的快乐,人的心理也承受不了。所以,快乐只能作为生活的调剂,而不能作为生活本身。幸福则由于是由人的根本需要和总体需要得到某种满足所引起的,因而是持久的、连续的、深沉的,来之不易,去之也不易。所以,幸福是一种生活状态,一种生活过程,一种生活本身。幸福中包含某种高峰经验或巅峰体验,但这种状态的出现往往是长期追求的结果。中国古代所谓的“金榜题名时”所引起的高峰体验就是如此。
第六,快乐产生的自发性、一事性、即时性,说明它的产生并不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生活的外部条件和生存环境,而幸福的产生不仅在于某种需要的满足,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存的环境和条件。假如一个人在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当时一定会产生快感,可是这时他的家庭生活并不和谐,时常为夫妻关系而苦恼,他也很可能仍然感到不幸福,而且事实上也不幸福。又比如,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如果一个人在专制统治之下过着富有而又舒适的生活,那么他或她的生活不可能是幸福的,只能说偶尔有些快乐。
从理论上看,快乐与幸福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那么明显。两者都是令人愉悦的状态,不加以理性的思考和选择,就无法辨识它们。更重要的是,快乐较之幸福更容易获得,其刺激性更强,而且快乐本身也不都是消极的,在很多场合是值得追求的,因而在没有理性作用的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追求快乐。但是,对两者的区别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人的生活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
首先,有助于选择和确立正确的终极价值追求。人应该为自己选择和确立正确的终极价值目标,只能是幸福,而不能是快乐。以幸福为终极价值目标,一方面可以通过追求使人获得持续的愉悦感,过上令人满意的生活。同时,这种感受和生活是在追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并通过这个过程实现的。在这里,享受人生是与生存和发展以及实现自我和超越自我有机统一的,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以快乐为终极目标则不同,追求它固然也能给人带来愉悦感,但这种愉悦感由于是以满足每一具体的需要或欲望为前提的,因而是断续的。一旦需要或欲望得到满足或者没有新的需要或欲望产生就会感到痛苦或空虚。而且每一种具体的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并不是以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为指向的,非但不利于生存和发展,反而常常妨碍甚至有害于生存和发展。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一些以快乐或享受为人生唯一追求的人,除了欲望满足那一刻的快乐外,绝大多数时间所获得的是空虚无聊。然而,要选择和确立幸福作为终极价值目标,首先必须弄清楚幸福与快乐的区别。
其次,有助于有选择和有节制地追求快乐,以丰富人生,增添人生的乐趣,从而更好地享受人生。前面已经提到,快乐给人带来的愉悦、快感的强度通常比幸福更大,而快乐的强度又常常是与刺激的强度相联系的。追求快乐就会追求刺激,追求刺激又会带来更大的快乐。这种刺激和快乐并不总是对人生有害的,只要有节度、有限制,相反还可以给人生带来意想不到的乐趣。而在这里,节度和限制的正确把握,必须以对幸福和快乐的区别为前提,这样才有可能做到把刺激和快乐纳入人生幸福的总体范围。
(本文节选自《新时代中国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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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幸福观》
ISBN:978-7-5166-5609-9
江畅 著
新华出版社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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