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银行卡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某、熊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1、案件回顾
被告人柳某某在朋友“赵猛”(另案处理)要求下,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其朋友翟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以3000元的价格提供给“赵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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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其朋友“黄毛”(另案处理)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支付宝号及网商银行卡租给“黄毛”使用。
经查实,柳某某、熊某提供的银行卡均涉及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案。
犯罪团伙非法利用柳某某、熊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柳某某的银行卡涉及的诈骗金额约41.68万元,熊某的网商银行卡涉诈骗金额约32.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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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某、熊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所需银行账户,也提供人脸识别、支付验证等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2、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由于网络诈骗需要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分子为了规避风险,借助“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分流走账其非法获利,因此催生出一条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黑灰产业链”。
电话卡、银行卡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出售银行卡的人极容易成为犯罪帮凶。
广大群众应进一步提高对非法买卖“两卡”的危害性认识,进一步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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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检察官提醒
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
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两卡”的泛滥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源,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接下来,我院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坚决打击电信诈骗及涉“两卡”等犯罪行为,为建设平安茂名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