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农村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未经本人同意私自贷款?法院:取消不良征信记录

2021年3月31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回放:2009年9月,案外人高某以王某(化名)的名义在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松花江支行)贷款30000元,王某(化名)没有在场,也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名和付款凭证上签字,2011年12月14日,农商行松花江支行与案外人高某达成还款协议,贷款由案外人高某偿还,但因案外人高某逾期偿还贷款给王某(化名)造成了不良记录,致使王某(化名)的信誉受到影响,遂王某(化名)将农商行松花江支行上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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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他没有在现场,也没有在贷款上签字,更没有收到贷款,况且农商行松花江支行就还款事宜已经与案外人高某达成协议,并在德惠市公证处取得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农商行松花江支行留有他的贷款记录已经没有必要,要求农商行松花江支行消除因贷款给他造成的不良记录,取消失信人名单。
农商行松花江支行辩称,王某在支行有一张借据签字的贷款凭证、农户联保合同,而王某称未在支行贷款30000元,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是没有证据的,同时支行至今没有看到与案外人高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法院认为,王某的不良征信记录是因为在农商行松花江支行处存在逾期还款记录而产生,而王某提交的公证文书中明确记载了该笔贷款由案外人高某偿还,这属于借款合同中的债务已转移,双方无借贷法律关系,法院要求支行消除王某不良征信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定农商行松花江支行消除王某不良征信记录,取消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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