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各项优惠政策补助明白册

图片
一、教育优惠政策
1.保障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应入尽入。确保贫困家庭学前幼儿享受2800元/人/年(保教费1100元/人/年、取暖费120元/人/年、伙食费1450元/人/年、读本费130元/人/年)。
2.保障小学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应享尽享。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1610元/人/年(教科书90元/人/年、公用经费600元/人/年、取暖费120元/人/年、营养改善计划800元/人/年),寄宿学生生活费1250元/人/年。非寄宿贫困家庭学生享受625元每人每年的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3.保障初中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应惠尽惠。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1900元/人/年(教科书180元/人/年、公用经费800元/人/年、取暖费120元/人/年、营养改善计划800元/人/年),寄宿学生生活费15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享受750元每人每年的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4.保障普高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44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享受南疆四地州高中生免学费1430元/人/年、住宿费、教材费970元/人/年)。
5.保障中职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应兜尽兜。一是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4900元/人/年(助学金2000元/人/年、免学费2000元/人/年、住宿费600元/人/年、教材费300元/人/年)。二是积极落实雨露计划,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进行资助。
二、卫生惠民政策
1.民政医疗救助。贫困户已纳入低保兜底人员享受民政一般医疗救助80%报销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基本医疗、大病救助扣除后进行全额救助报销;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后,个人累计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2.补充医疗保险。借助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为贫困人口按照224 元/人的标准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落实补充医疗保障,深度贫困人员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后,剩余个人累计自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95%进行赔付,最终总体报销比例达到95%以上。
3.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救治”行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所患疾病病种分类进行“三个一批”救治。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中患21种大病作为专项救治病种;慢病签约服务一批;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确定一个家庭医生团队,家庭医生团队与患慢性病贫困人口签订一份服务协议,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重病兜底保障一批;通过疾病分类为重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社会兜底待遇。
4.先诊疗后付费机制。自2019年5月1日起,已参加和田地区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不含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和城镇特困群体(低保人员、五保户、三无人员、城镇孤儿)中在和田地区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住院的患者,通过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享受免收患者住院押金政策,住院患者只需要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不含城镇特困群体)需住院患者,在和田地区县市级医院及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一级、二级医院)按照首次住院押金不超过1000元、地区级医院及医保定点三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首次住院押金不超过2000元标准实行。
5.“一站式结算”机制。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联动机制,实施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与民政、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建立起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机制设置“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提供便捷结算服务,贫困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三、全民参保惠民政策
1.参保缴费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大家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另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7年国家对每位参保人员补贴了450元,2018年国家对每位参保人员补贴了490元,2019年国家对每位参保人员补贴520元,以2019年为例个人缴费250、贫困户30元,但最终的医保参保费用至少77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
2.参保人在参加医疗保险后住院保障方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于80%左右和70%左右。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居民年人均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3.门诊保障方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遍开展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居民医保还普遍开展了门诊费用统筹。
生育保险方面:201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障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
4.医疗救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国家普遍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个人缴费有用难得城乡困难群众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咨询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政府通过医疗救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四、老龄惠民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4号令,持老年人优惠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1.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康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3.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4.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游泳区实行半价优惠。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6.免收普通挂号费。7.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8.农村60-64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五、计划生育财政补贴惠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等文件要求: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人口补贴960元/人/年。
2.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2019]18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文件要求,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等人口,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540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4200元/人/年。
3.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关于印发《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5〕3号)、《关于明确特殊奖励制度对象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相关事宜的通知》(新卫家庭〔2019〕3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9]18号)、关于印发《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本人及配偶均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但已于2007年10月1日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可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奖励范围);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现已离婚、丧偶的,不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范围等人口一次性奖励每户6000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1800元。
4.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人口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口发[2009]1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6]176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等人口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离婚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1500元。
6.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新人口发[2008]109号)等文件要求,持有自治区农村居民户籍、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扶助对象408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扶助对象3240元/人/年。
六、全民健康体检惠民政策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程,全面推进“健康新疆”建设的战略部署,2016 年9月以来,我市新疆籍城乡居民每年可享受免费体检一次。体检费用原则上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执行,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七、基本公共卫生惠民政策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免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八、结核病惠民政策
按照《自治区2018年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全民健康体检疑似肺结核病筛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15岁以上(含15岁)和田市籍城乡居民和新疆籍流动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胸部X线检查;对15岁以下的城乡居民的结核病筛查工作,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开展症状筛查。肺结核疑似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
九、农业农村补贴
1.生态护林员、草原管理护草员,可从种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享受每人每年10000元补助。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100元;种植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
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草蓄平衡草原奖励2.5元/亩,禁牧草原补助6元/亩。
4.农机购置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5.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原政策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种苗费补助标准每亩补助50元(即原政策补助期第一年补助为粮食、现金补助和种苗造林费补助每亩210元,其余年份补助为粮食和现金补助每年每亩160元)。
完善政策补助标准:原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即每年每亩补助90元)。完善政策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林补助:分为三部分。一是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400元(2015年、2016年补助300元),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下达到区县市人民政府,兑现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现金补助,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县市人民政府,经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年500元 、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三是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
退耕还草补助:2014-2015年,中央安排退耕还草补助资金为每亩80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从2016年起,中央安排退耕还草补助资金为每亩100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十、城乡低保
1.申报条件:在和田市范围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人口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享受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50/年。
分档救助:和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A档从2020年50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530元/月,B档从2020年39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10元/月,C档从2020年33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350元/月。
和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A档从2020年410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350元/年,B档从2020年348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3720元/年,C档从2020年288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3120元/年。
2.城乡低保平均补助。
差额救助:和田地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的不低于375元/月提高至不低于400元/月。和田地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的不低于256元/月提高至不低于276元/月。
3.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差额救助: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26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贴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6元/月。
分档救助:分档救助即分类施保,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在重复计算分类施保金,取消“四类人员”补贴。
十一、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分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两部分,医疗救助: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在二级医院(县市)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6000元;在二级医院(地区)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在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他地州及自治区外其他省市区)治疗的,对每人每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申请医疗救助人员需提供《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证》、《出院结算清单发票》、住院费用明细表、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单据等资料。生活救助: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每户每年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申请生活困难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个人申请(包括救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及乡镇(街办)关于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以上方式开展,实行审批制度,救助资金一次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一次在2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临时救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认定,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十二、特困供养和孤儿
特困供养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2020年的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8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的集中供养不低于7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800元/月,分散供养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50元/月。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要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孤儿: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2021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5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标准。
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新疆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201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可持续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1.重叠享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择高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经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方,其补贴范围和标准高于自治区补贴标准的,可按照本地制定的标准执行。
3.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四、80岁老人及以上人群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简称高龄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