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人万元出售后银行卡“四件套”,名下账户涉及网络诈骗27万元被批捕

3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男子“郁某”。在聊天过程中,郁某提出愿意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刘某经过考虑表示同意。
3月9日,刘某携带自己的证件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完后,按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银行卡的“四件套”。数天后,刘某发现其名下该银行账号有大额的资金流水,遂联系农业银行客服申请挂失,银行告知,其卡已被冻结。经查,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涉及网络信息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270600元。5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所谓银行卡“四件套”,包括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不法分子还十分看重企业对公账户“八件套”。即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等。据了解,银行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再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有些人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并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侥幸心理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请须知,该类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一、平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二、对于废弃或者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三、不要因来钱快,你就冲动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包括信息)。四、如果自己的身份证有遗失经历,手机卡、银行卡有异常情况,请及时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手机卡、银行卡存在,以免被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通讯员 张茜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