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法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超时施工或按日连续处罚

南都讯 记者陈荣梅 张小玲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今日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删除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完善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删除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已有明确规定,执法依据充分,在本条例中不需要对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进行特别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删除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完善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均为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实施连续处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宜过度扩大适用范围。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的部分规定,并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将在本市增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放污染物,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一条)
“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占7条
记者留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有7条。其中,第八十一、八十二、一百三十三条对施工噪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噪声污染防治在内的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防治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未将防治噪声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检查并公开检查情况的,施工单位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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