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发布5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陆良铬渣、罗平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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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曲靖两级法院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1、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88年,陆良化工厂设立。1997年,更名为陆良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公司被收购成立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铬盐产品。原陆良化工厂建厂后累计堆存铬渣319500吨,堆存于南盘江边渣场,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又新产生47623.36吨铬渣堆存于厂区内。
2011年,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铬渣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吴某某等人运输,吴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承运的铬渣非法倾倒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三宝镇,严重污染环境,产生了“6·12”铬渣非法倾倒事件。
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请求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铬渣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从倾倒点累计清运回12672.76吨渣土、5673.42立方米受污染水,共计投入治理资金13080000元,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出资48000000元,对厂区内堆存的47623.36吨新产生的铬渣全部无害化处理;对南盘江边历史铬渣堆场采用石棉瓦和彩钢瓦进行全覆盖,建渗滤液收集池及污水积蓄池。历史堆存于南盘江边渣场的共319500吨铬渣,2011年6月前,已处置140000吨,2011年6月后至2012年11月30日,该公司又投入资金116750000元,实际无害化处置179492.03吨(水份损失47.22吨)。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6000000元在厂区内建设了有“四防”措施达到GB18597要求的库房,对从南盘江边历史堆场分选出的含铬污染物74049.41吨进行贮存,并出资103580000元,将含铬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固废全部无害化处理。上述治理项目,均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019年8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又投入20080000元,完成6万吨含铬芒硝的无水硫酸钠生产线新工艺改进项目,在分离铬的过程中产生的氢氧化铬直接得以利用,无废渣、废水排放。
针对堆存于南盘江边的历史遗留铬渣污染环境的问题,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修复治理。2011年8月,陆良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了“南盘江(铬渣堆场段)应急抢险防渗工程”,对历史铬渣堆场外245米河岸采用帷幕灌浆进行防渗处理。之后,《陆良县(西桥工业片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5—2017年)》实施,进行了污染调查并对陆良县历史堆存渣场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该项目已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渣场内的污染土壤已修复治理至目标值;新建六价铬重金属污水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2019年8月通过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初验,工程达到了处理含铬废水,削弱南盘江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重金属铬污染的目的。2020年,陆良县人民政府编制《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周边污染耕地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对“麦田沟”49亩区域(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厂址围墙外)进行生物修复并实施风险管控。
【调解结果】
根据查明的污染事实和修复治理情况,2020年6月,双方在我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在中国法院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
一、确定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二、确认违法堆存铬渣行为已经消除,历史铬渣堆存场内部土壤污染已经进行了基本治理,“麦田沟”49亩区域实施了风险管控措施,但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仍需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三、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曲靖市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账户注资3080000元,用于调解书第二项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支出,原告对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如果被告未全面履行补偿性恢复义务,原告共同指定第三方机构代履行,所需费用从该基金账户支出;若实现上述修复目标后资金仍有结余,应当用于原告商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其他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四、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发生的鉴定等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22422.28元;五、案件受理费42019.38元,减半收取21009元,由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该案是曲靖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受理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积极应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问题的有益探索,是人民法院顺应时代要求勇于担当的体现,也为之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例证。本案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但审理的核心和社会关注点在于历史形成的长期堆存的危险固废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生态修复问题。对于累积型污染问题,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仅是最基本的要求,生态修复及环境损害赔偿才是重中之重。本案审理过程中,在采用司法手段之外,很好地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依托生态环境局的技术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一并解决了污染物清理后的环境修复问题,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平锌电)是一家生产经营锌冶炼及锌产品加工、铅锌矿石采选、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和产品深加工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罗平锌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于2015年1月被检测出锅炉大气排放物物中,氮氧化物折算值、二氧化硫折算值、烟尘折算值不同程度超标,其中NOx实测值也有超标现象;2015年4月,被查出违规设置临时排放口,向茶山小河直接排放脱盐废水、渗漏水、雨水和施工废水和污水处理站的回用水;2018年6月被中央环保督查通报,将一般固废(水淬渣)和危险固废(㓎出渣、脱硫石膏渣)混堆,堆放超高,且未有效采取三防措施。废渣被雨水冲刷散落在雨水沟和地面,180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有活动闸门排口,电解车间电极板露天堆放。
2015年罗平锌电对5#锅炉进行了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升级改造,投资人民币2650275.46元。自2018年6月23日,罗平锌电停产展开全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过全面整改治理,截至2018年8月31日,罗平锌电全面完成㓎出渣(危废)清挖及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共处置㓎出渣量24.847万t;对渣库周边截洪沟沟帮、沟底改造620m,运渣道路硬化面积230 m²,新建及改造雨水管网3535m,新建雨水收集池380 m³+300 m³、新建㓎出、净化车间硫酸雾净化系统三套;完成原危废库及车间地面防渗防腐改造7000 m²,完成办公楼、车间房屋涂装、修缮工作189600 m²,绿化面积16960 m²,植树2270株;新建危废库一座,新建水淬渣中转仓库一座,完成硫酸厂原料库封闭,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网2000m,完成各车间槽罐围堰的加高增容措施,利用原有空置槽罐作为应急罐,总容积2080 m³。2018年9月9日,罗平锌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专家评审,经曲靖市环保局批准恢复生产。复产后,罗平锌电继续完成了一般固废(钙渣)规范化堆存12万t,清理库区被污染土壤并实施规范化闭库,对厂区后山进行了植树绿化面积535亩、植树39089棵。以上综合整治项目,共投入资金19318万元。2019年6月19日,经对固定源废气、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地下水、噪声、土壤进行环境检测,检测结果均不存在超标现象,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2019年1月2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环境污染损害公益诉讼,要求罗平锌电承担其违法行为对土壤、河流、大气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对本案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和环境治理情况,法庭就被告的环境污染责任承担问题组织调解,并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除被告已进行的修复及绿化、植树等替代性修复外,另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90万元,用于被损害环境修复及环境损害救济(原告对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
二、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诉讼代理费费用合计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规排放废气、污水,违规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污染损害土壤、水体、大气等主要环境要素的典型案例。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属人口集中的城镇区域,并紧邻农田、河流,环境影响风险较高,企业注意义务更为审慎。该案的发生虽未反映出直接、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但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隐蔽性,应从源头治理。罗平锌电案发后积极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并完成十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和闭库修复,实施涉案被污染土壤及周边环境的修复治理。在确保被损害环境得以修复的前提下,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本案经充分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严格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反映被告对恢复治理、治理效果、风险管控等一系列环境修复的落实情况,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以及环境侵权完全赔偿原则,在被告整改修复的同时,仍由其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最严密的制度保障环境损害得以充分的治理修复。同时,本案灵活运用技改抵扣等责任方式,充分肯定被告的修复治理行为,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提升发展的双赢效果。
3、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位于富源县中安街道东埔社区升官坪村,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煤炭产品、煤焦油冶炼、金属材料等。2017年11月,因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地面除尘站未运行及消烟除尘车不正常运行,受到环保部门查处;2018年3月-4月,因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被环保部门查处、督办;2018年6月,因该公司生产线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折流板除尘设施,生产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未验收,未建设封闭精煤厂大棚和焦煤大棚,再次被行政查处。2018年8月,被监测出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植超标50天。
针对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突出环境问题,经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该公司投入资金完成了2万平方米堆煤场及2万平方米堆焦场的场地硬化及储存大棚的建设。棚内配备雾化喷淋装置,能够实现有效控尘。新建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及余热回收系统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完成污水处理厂及二合一地面除尘站站房及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并完成原焦炉烟囱尾气排口变更至脱硫脱硝总排口的搬迁。2018年12月底三套在线监测设备均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完成冷鼓片区及粗苯片区储槽尾气洗净塔的建设,并在熄焦塔出口增设折流板。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对厂区进行硬化、绿化、美化,减少了粉尘无组织排放及面污染水的产生。在化产工段增建终冷塔,并对脱硫硫胺工段进行技术改造。2019年1月,技改工程竣工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2月,原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对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挂牌督办。
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本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德鑫公司赔偿大气污染损害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予以公示并确认:
一、由被告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损害到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55万元;
二、承担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律师代理费12万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650元。
【典型意义】
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违法超标排污,对水体、大气造成污染,严重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审判过程中,就污染损害所需修复费用的认定难题,法庭咨询了专家,征求了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与公益组织充分沟通,对诉讼前后该公司在环保部门监管下按照整改处置方案积极整改,停止侵害,实现达标排放的事实,予以客观评价,使本案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诉讼和解。该案对于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4、念小琼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下午,念小琼夫妇到陆良县三岔河镇刘良村委会新庄村四房山上坟祭祖。16时30分许,念小琼在张家坟场东侧山神牌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山神祭纸,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陆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扑救,至3月30日3时13分才扑灭火灾。此次火灾,经调查,造成火灾火场总面积104.48公顷,其中有林地13.355公顷;疏林地和未成林地70.14公顷,岩石裸露荒山地20.9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91821.70元,间接经济损失2583665.10元,共计经济损失3375486.80元,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四类。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念小琼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陆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事实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念小琼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念小琼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责任,对受损的83.49公顷生态公益林按照造林技术规范进行造林修复。
三、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念小琼不进行植被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有关规定,即履行第二项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念小琼承担植被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782744元。
典型意义
我市山区多,林地多,森林面积大,因上坟、祭祀引起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教训惨痛,也成为生态保护的痛点。本案火灾范围大,造成大量森林毁损和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既震慑了破环境资源犯罪又保障了被损害环境的修复,同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广大民众应引以为戒,积极响应文明祭祀的号召,消除威胁生态安全的隐患。
5、杨仕仓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杨仕仓在宣威市龙潭镇小白岩山场附近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疑似白腹锦鸡一只,第二天将该疑似白腹锦鸡宰杀后邀约人烹饪食用,并将皮张挂于窗前。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仕仓在宣威市龙潭镇营上村委会凹沟山场架设脚扣猎捕疑似白腹锦鸡五只后饲养在其家中,2019年8月21日被宣威市森林公安局查获。2020年8月22日,五只疑似白腹锦鸡被宣威市森林公安工作人员送到宣威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救助,三天后救治无效死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白腹锦鸡皮张来源于白腹锦鸡,涉案的五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均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六只白腹锦鸡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案经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曲靖中院二审终审,判决:一、被告人杨仕仓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由被告人杨仕仓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三、由被告人杨仕仓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曲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白腹锦鸡在我国曾有较广泛的分布和种群数量,但由于过渡乱捕滥猎,白腹锦鸡的数量逐年减少。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物种的减少和灭绝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是环境司法的责任担当。
法院立足刑事审判功能,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同时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严密环境司法保护制度,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