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进展!《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修改稿)》开始征求意见

6月8日,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广东省司法厅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送审修改稿)》开始征求意见,为知识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修改稿
知识城条例立法工作有利于
加快实现《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战略
深化中新合作
形成区域竞争新优势
巩固适合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推动知识城实现高质量发展
持续推进政策创新
探索开展综合性授权改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创新驱动、开发建设、开放合作和服务保障等活动。
知识城范围包括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区域和经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战略定位】知识城着力打造知识创造新高地、国际人才自由港、湾区创新策源地、开放合作示范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政策,组织领导知识城建设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知识城发展具体措施,在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知识城建设发展具体事务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承担。
第五条【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知识城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将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下放权限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知识城报批事项绿色通道。
国家下放广东省的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可以依法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国家、省下放广州市的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依法由知识城管委会直接行使。
第六条【空间规划编制】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依据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知识城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编制审定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复制推广】支持知识城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依法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措施在知识城实施。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国家规定可以扩大试点范围的,省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在知识城实施。
支持知识城与广州国家高新区联动发展,开辟开放合作新路径,探索创新发展新模式。
知识城改革试点措施,广州市可以推广实施。
第八条【创新容错】知识城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知识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知识城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本章总体要求】知识城应当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知识城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打造全球知识产权高地。
第十条【创新要素1】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城加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将知识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计划,对知识城建设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城与全球顶尖高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究院,开展重大基础和前沿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知识城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集聚高端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创新要素2】知识城培育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知识城管委会依据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授权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符合培育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补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补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第十二条【创新体系】知识城建立全链条创新创业模式,发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文献服务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改善科技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创新体制1】知识城应当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以及相关奖励。
第十四条【创新体制2】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依法将知识城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对知识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以及个人,支持其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直接申报省重点科技和人才专项计划。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1】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在知识城开通专利优先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
支持知识城引入新加坡及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打造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知识城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2】知识城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证券化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在税收管理中依法视为融资行为。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立健全涵盖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的保护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挥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作用,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
在知识城设立知识产权公证处,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城建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商用化、交易、融资、法律和培训等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产业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端化与多元化发展。
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按规定在知识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开展业务。按规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知识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在知识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知识城与新加坡共建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专业人才,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第三章 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
与人才支撑
第十九条【本章总体要求】知识城应当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完善知识密集型产业服务,构建知识密集型产业体系。
知识城应当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
第二十条【产业布局1】知识城沿开放大道为轴线,以山体湖泊为生态绿色屏障,打造知识创造与科技创新核,构建知识辐射传播轴,高水平建设知识密集型产业组团。
知识城应当发挥知识密集型产业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协同周边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产业布局2】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和知识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知识创新、开放合作、产城融合、集约发展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重点发展以下产业:
(一)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四)科教服务与数字创意产业;
(五)智能制造与集成电路产业;
(六)其他知识密集型产业。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格限制引进废水、废气、重金属或持久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产业发展】支持争取将知识城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知识城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知识城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产业服务】知识城构建知识密集型产业服务链,培育发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鼓励支持从事法律、保险、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咨询、国际标准认证、人才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在知识城开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金融服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金融政策,重点优化以下金融服务:
(一)鼓励和支持在知识城设立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保险、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二)鼓励和支持知识城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出公募不动产信托基金;
(三)推动在知识城设立中小科技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支持创新企业无还本续贷;
(四)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五)探索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直接支持知识城科技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
(六)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参与创新型科技企业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知识城优化金融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支持全省人才重大管理改革创新举措在知识城先行先试。
推动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医疗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按规定在知识城提供服务和参加职称评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在知识城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可以领衔承担知识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
支持知识城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政策,为境外人才办理签证、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人才要素跨境流动。推动知识城根据授权制定外籍人才认定标准,扩大外籍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引进急需紧缺外籍人才。
产学研复合型人才可以多岗位兼职。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支持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咨询机构在知识城合作办学、设立研究生院或者人才培训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知识城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或具备自主评审能力的企业,可以组建高级别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和专业领域职称评价标准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才支持】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知识城国际化人才奖励计划纳入省级重大人才奖励专项。对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知识城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知识城管委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知识城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在政府资助的重点创新项目中,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人才服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大厅,引进国内外一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知识城拓宽人才沟通渠道,开展论坛沙龙、合作拓展、创业路演、培训提升等柔性和增值服务,建立知识城人才联盟,营造鼓励人才成长的文化氛围。
第二十九条【人才保障】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人才住房保障覆盖面。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支持知识城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为外籍人才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开放与合作
第三十条【本章总体要求】知识城应当以推动高水平开放合作为目标,拓展对外开放领域,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与新加坡全方位合作,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开放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平台。
第三十一条【拓展开放领域1】支持知识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金融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以及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先行先试。
支持设立中新合资金融机构,支持新加坡金融机构在知识城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拓展开放领域2】知识城先行先试服务业对外开放。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城从事现代服务业开展创新业务,但国家禁止的除外。
支持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知识城设立机构,从事相关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港澳协同发展】推进知识城与港澳协同发展,加强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机构,设立粤港澳及海外院士专家创新创业联盟,开展学术、科技交流和科技产业合作。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建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平台,支持港澳及海外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知识城私募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四条【中新合作1】推进知识城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城市治理、营商环境等方面与新加坡开展全方位合作。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加快中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大在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方面的招商引资力度和资源投入。
第三十五条【中新合作2】知识城建立中新广州知识城智库,对标国际高端创新论坛,打造知识领域的国际化高端战略对话平台。
知识城应当加强与新加坡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教育合作,为新加坡大学生到知识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一带一路”开放合作】支持知识城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推动与东盟国家在园区共建、生物医药、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
支持在知识城搭建共建“一带一路”全面开放合作平台,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欧盟地区国家高端研究机构、企业在知识城设立研发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优化服务环境1】知识城实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即时予以确认,核发营业执照。中新、粤港澳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实行电子化办理。
简化港澳资企业商事登记申请材料,放宽投资主体资格文件要求限制,推动粤港澳三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第三十八条【优化服务环境2】知识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信用承诺制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知识城办理政策兑现事项,实行一门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免申即享等制度。
知识城推行综合性行政许可改革,对经营行业准入涉及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核发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推动设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服务窗口,为企业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服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模式,借鉴新加坡社会治理理念和方法,规划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区中心、邻里中心和街坊中心三级居民生活圈,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设国际化知识社区。
第四十条【智慧服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推动构建智能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城市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城市智能安全网络,规划建设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卫生、智慧教育、智慧社区等重点工程,推进数字知识城建设。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相关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协调服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海关、移民管理、外汇管理、民航、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国家科技创新、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在知识城先行先试。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造条件,使知识城成为中央驻粤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二条【财政保障】省人民政府根据知识城战略定位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省、市财政加大对知识城转移支付力度,由知识城管委会统筹用于知识城建设发展。
设立知识城投资基金,由省、市财政共同出资,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知识城建设发展。
第四十三条【用地保障】知识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审批;属于国务院授权或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知识城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和林地指标。
知识城推行清单制方式出让产业用地,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给。
知识城产业用地采取差别化使用年限模式供给。对可以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购买或者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土地自行建设的,可以采用先租赁后按弹性年限出让或者直接按弹性年限出让模式供地。
支持知识城在城市更新方面先行先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第四十四条【基础设施保障】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知识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对知识城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中,统筹知识城与周边地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实施高快速轨道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使其相互衔接。
知识城管委会打造多层次雨洪调蓄利用系统,高标准建设排水系统,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十五条【机构保障】知识城管委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内,按规定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并可以依托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对其管理机构以及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第四十六条【救济保障】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在知识城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完善国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在知识城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由相关仲裁机构依法予以确认。
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知识城开展业务。
第四十七条【监督考核与评估机制】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监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本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建设发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稿由广东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一
1、广东省司法厅
三、提交意见方式二
1、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
四、内容要求
反馈内容主要包括意见内容、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欢迎各位黄埔街坊
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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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
编辑丨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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