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先做这些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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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2019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
[1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1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6]《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
[1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1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19]《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20]《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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