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三被告人因侮辱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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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四川绵竹市法院公开宣判“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3名被告人以侮辱罪获刑,其中一人获有期徒刑一年半,另两人被处以缓刑。至此,这桩历时近3年的事件暂告一段落。
案件源于受害人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2018年8月20日晚上,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安医生在游泳时和一名13岁的男孩发生冲突,之后男孩向安医生游走的方向做出吐口水的动作。
安医生的丈夫乔伟(化名)随后“教训”了这个男孩,把他头部摁入水中,又打了他一个耳光。之后,男孩家长和安医生、乔伟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乔伟是德阳某市直机关的公务员。事发次日,男孩家长秦某等人分别到乔伟和安医生的单位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两人。
随后几天,秦某等人将乔伟、安医生的个人信息和泳池监控视频一起发到了互联网,并发布了带有侮辱性标题的贴文和评论。两人随即卷入网络舆论漩涡中,大量网民对他们进行了诋毁、辱骂。
2018年8月25日,35岁的安医生在自家车中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
被告人当庭悔过
安医生自杀后,乔伟向警方报案,表示其和妻子遭受网络暴力,希望追究男孩家属的刑事责任。报案时,乔伟向警方提供了对其进行谩骂的几个微博账号。
乔伟认为,妻子自杀和其遭受的网络暴力有直接关系,给妻子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男孩的家属把他和妻子的照片、单位、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曝光,“配着添油加醋的解读发到网上”。
乔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向警方报案数日后,他收到了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男孩家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乔伟的代理律师赵启太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该案被移交法院之前,德阳市司法部门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过错认定和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争执,便决定走法律程序。
德阳绵竹市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了该案。2020年8月5日,绵竹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判决。当天绵竹市法院发布消息称,该案受理以来,因案情复杂,该市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绵竹市法院组织召开了5次庭前会议。
乔伟表示,那次开庭审理时,男孩家属在法庭上还有些“理直气壮、趾高气昂”,被告人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那次庭审后,法院一直未作出判决,之后一年里,乔伟几次联系绵竹市法院询问案件进展,得到的答复都是会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直到2021年8月2日,乔伟收到法院传票,通知他案件将再次开庭,传票上仍显示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乔伟介绍,这次审理时,被告人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据乔伟了解,此次开庭前,三被告人已被警方拘留了近10天。两个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还写了悔过书,并在开庭时念了一遍,表示认罪悔罪,另一被告人在陈述时也向乔伟表达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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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尘4x/图)
“两个罪名的区别很大”
8月6日上午,经过了三个多小时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布被告人犯侮辱罪。
对于判决结果,乔伟表示可以接受。但案件判决后,他回家路上又感到“憋屈”,因为2018年8月乔伟报案后,男孩家属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认定为自首,加上有认罪悔罪的情节,量刑有所减轻。
案件宣判当天,绵竹市法院对该判决作了公开解释,表示该案的情形符合侮辱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侮辱的方法为使用暴力或者语言、文字、图像等公然侮辱他人。主观方面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三人采取引导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被害人夫妇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律师赵启太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案最初被定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确定的,“公安立案时也做了研究,觉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件更充分一点”。但经过了长时间的审理后,法院方面的理解有所不同。
赵启太解释,两个罪名的区别很大,主客观要素都不相同。但他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判决已经达到了预期目标,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个罪名的量刑也相差不大。”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印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涉及网络暴力的犯罪,在刑法上罪名颇多,有诽谤罪、侮辱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甚至还包括寻衅滋事罪等。
诽谤罪和侮辱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被告人是否故意捏造并散布了虚构信息的事实,如果是那就是诽谤。
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相对新的罪名。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有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这起案件而言,本案被告人在网络上公布个人信息,主要是为了贬损被害人的人格、损毁被害人的名誉。”印波解释,其所做的不仅包括提供个人信息,还通过编排、评论等方式引导网民对被害人诋毁、谩骂,所以最终法院认定为侮辱罪,是合理的。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刑事审判参考》曾公布过一起类似案例。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广东陆丰,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被害人在店里偷了一件衣服,便将被害人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受到侮辱的被害人最终也选择了自杀。
当时广东陆丰市检察院以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晓青的辩护人就提出,被害人自杀和蔡晓青发布微博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法院并未采纳。
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还提出侮辱罪是自诉罪名,本案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但陆丰市法院认为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符合提起公诉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德阳安医生这起案件,检方并未以“侮辱罪”提起公诉。
赵启太认为,该案宣判后,更重要的是,双方在游泳馆内纠纷的事实真相被调查清楚了,并非网络上怀疑、猜测的那样。此外,安医生自杀和遭受网络暴力的因果关系也被认可了。
案件判决后,乔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已经立案。
南方周末记者 张笛扬 杜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