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修剪自家的香樟被罚14万元?网友炸锅!来,听听监管执法部门怎么说

一棵自己花钱买的香樟树
多年前从院内移栽到院外
最近因为嫌它遮挡阳光
于是找人“修剪”
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
罚款14.42万元
最近,这件发生
上海松江绿洲比华利花园
行政处罚事件
冲上了热搜
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都觉得“罚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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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
记者采访了
上海绿化市容城管等部门的
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集中解答网友提到最多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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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香樟树的近照,经过所谓“砍伐”后,
香樟树未死亡,还长出了新枝芽,
认定砍伐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案件回顾,2021年1月20日,松江区新桥镇城管中队接举报称明华路366弄541号有人砍伐树木,15时19分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处有一棵树剩2米高的主干。
经测量,该树木胸围122厘米,胸径38.8厘米。当事人李先生认为其行为系修剪树木,而非砍伐。
根据《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针对不同的树种,修剪的技术、方法、尺度等都有具体的要求,连修剪的季节、时间等都有严格规定,未按照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
以香樟树为例,一般修剪是指在保持树木冠形的基础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进行有选择的修剪,重点去掉枯枝、病虫枝等。
只有特殊情况下,修剪的尺度才可以酌情放大,即采取“回缩修剪”。
比如,此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等情况。“回缩修剪”后,至少保留2—3级以上的骨架,并逐步培养形成新的树冠。
如果修剪尺度超出“回缩修剪”的范畴,即本案例中仅保留2米左右高的主干,虽然树没死,但属于因过度修剪导致树木在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冠形的情况,可认定为砍伐。
因此,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上海修剪树木行为的技术标准,结合案件事实,确认李先生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修剪香樟树的技术标准,认定本案中的行为属于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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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4.42万元太高”
该案例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确定李先生自己找人“修剪”树木的行为属于砍伐后,便要依法追究其“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任。
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那么,绿化补偿标准就是此案决定罚款额的关键依据。这项依据就是《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27号】。
根据该文件,一棵常绿乔木(香樟、女贞、广玉兰、雪松等),按胸径大小,季节内和非季节的补偿价格从280元、336元(胸径6厘米以下)到26040元、36910元(胸径41—45厘米)不等;胸径45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今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开具执法协助函,请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和价值进行认定。2月4日,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为香樟树,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厘米、非季节)。
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新桥镇城管中队依据执法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10倍的罚款”的要求,对其进行最低档处罚,即绿化补偿标准5倍的罚款,计144200元。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后,李先生表示需要听证。今年3月10日,新桥镇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经过听证,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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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种的花草树木都不敢碰了!”
如小区树木确实影响了采光或通风
究竟该如何合法合规地申请修剪、迁移、砍伐树木?
答:其实,不论是修剪,还是迁移、砍伐,都有一套法定程序需要遵守。
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如果需要迁移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禁止擅自迁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况,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申请。
如果需要砍伐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实施主体应是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应居委会代履行),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委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可按照三种办法筹集:市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区人民政府、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业主承担资金。
所以,有关部门建议对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有合理需求的居民,不要擅自处置,应先与业委会或物业沟通,由他们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申请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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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园林队伍修剪行道树 海沙尔 摄
自己种的树为何不能自己处置?
此案例中
《民法典》是否与《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冲突?
答: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意见,小区内树木的种植位置及种植人员不影响对树木的管理,均属于《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管辖范围
就是说,不论何人出资购买树种、不论何人实施种植行为、不论是否种植于私人庭院内,对该树木的修剪、迁移、砍伐都要遵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冲突。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李先生的香樟树,早在多年前就移栽到了院外的业主共有绿地。既然绿地为业主共有,而树木必须附着于绿地才可生长,那么李先生对这棵香樟树的所有权理应受到限制。
也就是说,曾经属于李先生的这棵香樟树现在和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其他绿化树木一样,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如果有需要去修剪、迁移、砍伐,也应当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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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樟是上海许多小区公共绿化的主力树种 何雯亚 摄
近年来因居民自发处置树木导致的
行政处罚案件激增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仍要加强外
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答:从依法的角度出发,执法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可指摘。
但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李先生主观上并不想伤害这棵香樟,如果当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李先生的擅自迁移行为,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此树已属于公共资源,个人无权处置,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擅自砍伐。
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其的处罚或许会更轻一些:“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在此案中,业委会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有失主动,并没有做好普法工作,从管理的角度,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区内绿化的异常。
此外,分析众多“擅自处置”的案例,有许多当事人其实颇有苦衷,比如开发商设计的绿化布局不合理、小区墙外的行道树长势太盛等,他们往往奔走多时,其尽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合理需求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
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并不了解树木原来是不能擅自处置的,只能“自己想办法”,结果还因此吃到罚单,这种无奈、不解甚至愤怒,一定程度上都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在上海大力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的当下,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好的同时,类似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社区的“三驾马车”、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更多思考的应该是如何让更多人树立相关的法制意识,并更快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相关合理诉求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
能少一些类似的
“事后监管”和巨额罚单
多一些包容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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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颖璞 陈玺撼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