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自家树”被罚14万多 执法不该重罚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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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一棵自己花钱买的香樟树,多年前从院内移栽到院外,最近因为嫌它遮挡阳光,于是找人“修剪”,仅剩2米多高的主干,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罚款14.42万元。
这起发生在上海松江绿洲比华利花园的行政处罚事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整件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当事人如何看待这一次处罚?8月17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李先生。
73岁的李先生告诉记者,这次被执法部门认定为“砍伐”的香樟树是2002年他买来的。
当时他买了两棵树,一棵至今种在院子里没动过,另一棵香樟长势太盛,大约在2010年前后移种到院外,当时的物业接到李先生的申请,请了专业团队来帮忙搬运,甚至动用了吊车。
无奈的是,移到院外的这棵香樟继续茁壮生长,爱树心切的李先生直到今年初才决定请专业人员来修剪,因为树冠遮挡采光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花了500元,请了小区里有口碑的专业师傅来修的。”李先生表示,之所以这一次修剪没有找物业,是因为物业公司更换过,李先生对新的物业公司不太满意,平时积累了一些小矛盾,所以索性自己想办法处理。
李先生还强调了一个细节,这次之所以修剪尺度这么大,是参考了他家附近物业修剪的两棵树,一棵树干“砍”到只剩1.6米左右,另一棵“砍”到2.2米左右,其中一棵至今还没有复长出枝条。
此外,2019年,李先生所在小区附近的四季御庭小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小区物业将150余棵树木修剪成树干,从外观看与李先生修剪的程度相似。
“人家能这么修剪,我为何不行?”李先生表示,他还专门去过绿化部门的窗口咨询树木修剪事宜,得到了“你这才一棵树,我们哪里管得过来”的口头回复。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请人修剪香樟时被举报,当天执法人员就到现场抓了现行。
对于执法人员认定其所谓“修剪”行为实为“砍伐”,李先生至今仍不承认:“要是这样,物业公司那两棵树也是‘砍伐’,为啥不处罚?还有隔壁小区,150多棵树也被‘砍头’了,怎么认定成‘过度修剪’,只罚1.5万元?我对这棵树有感情的,只是修剪,绝不会害它。”
但执法部门仍坚持认为李先生是“砍伐”,今年3月的听证会上,李先生请了律师,也就“如何认定砍伐”这一点提出了质疑,但得到案件调查人的回复竟然是“砍伐的标准法条没有具体说明,从社会常理上我们认为明显是砍伐”。直至听证会结束,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认为相关行为只是修剪树木而非砍伐。
李先生表示,今年7月才拿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拖了大概两周,还是把罚款交了,他们说不交还会有滞纳金”。
“我知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累了,虽然心有不甘,但我觉得走这些途径的胜算不大。”李先生苦笑着说,自己一直遵纪守法,没想到会因为喜爱花草树木而“晚节不保”。
来源:上观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李先生觉得自己对树木只是进行了修剪,但是执法人员觉得是过度修剪和砍伐,修剪、过度修剪以及砍伐的认定,是不是最终会影响到对李先生的处罚呢?
郑吉文律师:树木的修剪、过度修剪、砍伐具有较大的区别,针对不同树种修剪的技术、方法、尺度都有不同的要求。修剪主要是对树木枝叶的局部整理美化,就像人们理头发一样,只是头发去去尖、打打薄,不改变头型的整体特征,这就是修剪。如果没有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度修剪,好比原来是长发,理成了短发,头型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砍伐则是对树木根本性的破坏,会导致树木难以生长,或者过度的修剪,导致一定生长周期内不能恢复树木的惯性等,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砍伐。
砍伐是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最大的损害,造成的危害也最大。因此如果执法单位认定李先生构成对香樟树的砍伐,那么处罚的后果和程度将是最为严厉的,这也是本案对李先生作出14万元天价处罚认定的依据。
方弘:李先生保留了树根,把上面的树枝全砍了的行为,您觉得应该认定为过度修剪还是属于砍伐呢?
郑吉文律师:目前媒体报道的处罚结果是认定为砍伐,但是实际上我认为处罚可能与事实情况以及李先生的主客观表现不一致,尤其是与公众对于砍伐的认知有较大的差异。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来看给李先生认定为砍伐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方弘:为什么呢?
郑吉文律师:上海市绿化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通过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市的相关管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后果作出相关的设定和规定。
目前媒体报道,李先生的香樟树只剩下两米高的树干,并不存在树枝和树叶,按照上海市的城市绿化条例就可以认定为砍伐。实际上它对过度修剪以及修剪也都做出了相关的细化和规定,比如说树木保留了枝杈,存在一定的型冠,其实可以认定为修剪或过度修剪。
就本案而言,如果这个树木只有树干而没有树枝和树叶,按照目前上海的地方性法规认定为砍伐,我认为是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方弘:但是又超出了普通大众的理解,我们觉得那个其实是修剪不属于砍伐,这样的一个条例却认为是砍伐。那么这个条例有没有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郑吉文律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文件。实际上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个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我在之前也查阅过上海市绿化条例。它是根据国务院制定公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依法制定和公布的,通过查询相关条例的具体条款,并没有看到上海市绿化条例有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或者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换言之,即便是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没有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前,也能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方弘:但是李先生还有一点不服,他觉得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小区的物业公司那两棵树也应该认定为砍伐,为什么不处罚?另外,还有他隔壁小区有150多棵树也被砍头了,怎么能够认定是过度修剪,只罚了15,000块钱,但李先生这一次就被罚了14万,处罚的差额确实非常大,而且14万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也是一笔巨额的数字,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郑吉文律师:际上这个香樟树虽然由李先生购买,但被其迁移种植在了公共绿地上。因此,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香樟树也要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上来讲,管理部门的处理实际上有一定道理,本案的行政执法理念我个人认为没有问题,城管部门有权管理,李先生并非全然无辜,香樟树移到了院外,时间已经很久了,这棵树实际上已经属于了公共资源,个人处置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虽然如此,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砍伐,以及香樟树的价值是多少,我觉得这两点是个案之间差异的一个主要的事实问题,到底是砍伐还是过度修剪乃至于修剪,香樟树的价值是多少?是媒体报道的行政机关认定的2万多,还是只值2000多,它的价值是多少?因为不同的树种以及树的树龄,还有它的胸径大小,价值认定可能也不一样。
根据一般法理和司法实践,同案要同罚,过罚要相当,行政执法机关要一视同仁,规范统一执法的标准和尺度。我们不了解其他处罚案件所涉及的数目、价值以及具体情况,也不方便做更深入的评判。
但是,的确是这个金额和这个数量,导致我们看到的处罚结果给人一种李先生受到了冤枉,同样的事情没有得到同样的对待和处罚的感受,这是舆论关注的或者引起舆论共鸣的一个主要问题。
方弘:无论这个香樟树到底值多少钱,或者说它很值钱,在李先生看来,那就是他的树,是他种起来的,以前没那么值钱,就是一个小树苗,因为他的栽培,现在变成了2万块钱也好,还是更多钱也好,他都应该为他的树来负责,为什么修剪或者砍伐自己的树,要受到惩罚。所以,李先生会觉得不公平,大家也会通过李先生的角度这样想。李先生如果想维权,有什么样的维权途径呢?
郑吉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一些处罚还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实际上已经缴纳了罚款,接受了处罚结果。这个处罚发生在去年,目前来看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可能救济途径已经丧失了,因为时效已经丧失。但是,如果他及时主张权利,他的维权途径就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有权利主张国家赔偿。
方弘:作为法律来说,是鼓励大家义务去种树造林的,如果因为自己的修剪被处罚,有一些网友也质疑以后不敢种树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郑吉文律师:目前生态文明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其实对城市绿化的重视关注恰恰反映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具体到涉及林木案件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立足实际,修剪树木被罚,要秉承法治的精神。
从主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李先生修剪挡住阳光的树枝,本意并非是让树木死亡,从客观后果来看,这棵香樟树仍然存活。因此,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扩大认定砍伐的范围和尺度。
法律条文在解读和使用时需要遵循法学理论,要符合百姓对法的预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善于释法、普法、讲法,要让百姓了解知道,种植了树木也不能随意砍伐修剪,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平时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于树木的巡视和管理上。其实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既然李先生修剪的香樟树已经发新芽,并未死亡,我个人倒认为可以责令其本人继续照护,可以按照砍1罚10的规则,要求其补种10颗香樟树,而不是重罚了事。只有这样,法律鼓励大家义务植树造林,并约束滥砍滥伐的目的才能实现,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结语
执法的目的在于教育更多的人不违法,能够维护好社会的公共秩序,有益于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而罚款不过是手段之一。但是,在有个别人的眼里,执法变成了开罚单。事前的预防哪怕是警示显然要比事后的补救以及惩罚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