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8月27日上午9:0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辉,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宋志明,市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洪斌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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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摸清野生动物的底数,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健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科学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构建野生动物救护体系。健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制,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规范化建设,提升收容救护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快速高效收容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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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警。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监测,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
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参照省级确定的补偿范围、程序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
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减塑在行动”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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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了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保护体系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体系,持续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建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动态监管、资源共享,提升管理的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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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保障措施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制定实施具体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栖息地保护修复等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发展。
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协调配合机制,解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各环节、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能力。
统筹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禁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允许养殖的禁食野生动物管理,严格落实防疫检疫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
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和部署,我市计划利用3—5年的时间,摸清我市野生动物的家底情况,并长期跟踪监测。
要求各区市、开发区分别成立陆生野生动物执法队伍,各镇(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队,每个自然保护区至少设立1支巡护队伍,不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队伍建设。
要求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设1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站),每个自然保护地至少设立1处监测点,市、县、镇三级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物资设备库,不断完善野生动物基础设施建设。
分清保护执法工作责任主体。市林业局负责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开展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栖息地保护修复、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物资设备采购等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由哪些部门办理?
目前,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草局;二是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三是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由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非法捕杀或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画眉等鸟类,不办手续将受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从384种增加到686种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保护范围极大扩展,保护任务更加繁重。目录的调整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
特别提醒喜欢养鸟的人士,画眉、鹩哥、蒙古百灵、歌百灵保护级别本次已由“国家三有”上升为国家二级;非洲灰鹦鹉(简称灰机)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蓝黄金刚、折中鹦鹉、和尚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简称金太阳)、绿颊锥尾鹦鹉(简称小太阳)、红领绿鹦鹉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简称玄凤鹦鹉)、桃脸牡丹鹦鹉为“非濒危”物种;珍珠鸟、文鸟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3号公告明确了:将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16种特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对蛙类、龟、鳖部分交叉管理的野生动物进行了重新规范。对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三线闭壳龟等7种龟、暹罗鳄等3种鳄鱼、施氏鲟等5种鲟也列入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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