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应知】划分选区与分配代表名额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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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划分与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不仅涉及到选举的公平问题,还关系到代表结构是否合理,关系到选民选举权利的行使和能否依法选出满意的人大代表。
因此,要按照以下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选区划分的原则、程序与方法
(一)选区划分的原则
1.属地原则。划分选区不能超越本行政区域范围。
2.“三个便于”原则。选区的划分要本着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罢免和补选代表的原则划分。
3. 人口原则。根据《选举法》第 25 条的规定,划分选区应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的原则,达不到大体相等的,要权衡调整,以保证选民选举权利的平等性。
4.代表限额原则。根据《选举法》第24条的规定,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即以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区人口数为依据划分选区,最小的选区应能产生1名代表,最大的选区只能产生3名代表。
5. 平等性原则。选区划分要考虑到各地方、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人物的分布情况,贯彻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二)划分选区的程序和方法
1. 选区划分的一般程序。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选区划分的一般程序是:
(1)调在模底。通过调查换,了解掌握以下情况:一是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包括入口总数、各民族人口数、城镇及农村人口数、生在本行政区城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数等:二是代表资源的分布情况;三是上展选举时选区划分的情况,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及存在的问题等。
(2)进行选区分类。按照《选法》第24 条关于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规定,选区一般按下述情况进行分类:
按居住状况分类。如按村委会(或自然村)、居委会为单位划分的
选区。
按独立法人单位分类。如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划分的选区。
按不相隶属单位分类。如几个不相隶属的且人口较少的单位划分的联合选区。
(3)拟制选区草图。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按照选区划分原则,大体列出选区划分草图,标出选民的基本情况、代表资源的分布情况等,为有效地利用代表资源,做好代表名额的分配打好基础。
(4)进行选区划分的测算。其方法是:
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和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应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别测算出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本行政区域总人口数÷代表总数
根据上述测算的公式,再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测算出各选区应分配的代表名额。
每一选区应分配的代表名额=该选区的人口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此方法只是在分配代表名额时的一种测算方法,而不能作为法则。测算中如出现选区分配数超过3名代表的情况时,则必须调整选区构成。
2.划分选区的基本方法。一般为: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时进行的,应当按县级和乡(镇)划分为两套选区,并尽量使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个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
(2)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县直(中、省直)单位选区由县级选举工作机构划分,并分配代表名额。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乡(镇)选举产生的,其选区划分由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具体方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镇)人大代表,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
3.选区划分的报批与审查。各乡(镇)的选区划分后,要将划分方案报县级选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由乡(镇)选举工作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到各选区。
县级选举领导机构对选区划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选区划分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否大体相等;村与村(单位)的搭配是否合理,是否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民监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等。
(三)划分选区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两个大体相等的实质性区别。选区的划分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而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大体相等。
2.注意准确地把握选民的人口范围。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口数中,除本乡(镇)的常住人口外,还应包括:
(1)驻在乡(镇)的属于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
(2)驻在乡(镇)的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愿意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
(3)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要求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参加选举的选民。
具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口数中,除了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人口数外,还应包括驻在乡(镇)的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数。
3. 注意选区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在乡(镇)是按居住状况划分的。如果某村人口较多,按测算应选代表超过3名时,则应将该村(单位)划分为两个选区分别进行选举。此时,应保持这两个选区之间选举活动的独立性(主要是针对投票、计票时所说)。
4.注意实现代表的构成比例。在自然单位中,代表资源一般分布不是均匀对称的,如果简单地划片、归类进行选区划分,必然不能很好地实现代表的构成比例。因此,在划分选区时,要依据调查拟制的草图表进行,既要注意代表人物的分布情况,又要考虑到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切实把划分选区与实现代表的整体素质与构成的比例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5.要注意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考虑到历史、民族、人口与利益相悖的各种因素,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联合选区中几个不相隶属的自然单位间的关系,要注意引导选民较多的自然单位识大体、顾大局,照顾人数较少的自然单位,防止大单位“吃”小单位、大村“吃”小村的情况发生。
来源:换届选举知识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