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抓“三有”保护动物 重庆4名男子捉青蛙86只被刑拘

2020年9月24日,重庆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同时通告中还确定了禁猎对象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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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没想到通告发布以后,居然还是有人违反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规定——近日,巴南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狩猎案,4名男子因在水田里抓了86只青蛙,结果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今天(9日)下午,巴南区公安分局双河口派出所的伍警官介绍了当天的情况:“10月4日晚,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江河道沿岸疑似有人在水田里抓捕青蛙,我们沿着河岸搜索了将近2个小时,终于在辖区交界的田地边发现有类似手电筒的光束。”
伍警官和同事悄悄靠近调查,发现两伙嫌疑人分散蹲在路边,还有两名男子拿着手电筒在水田里摸索,四人手上各戴着一双带有泥浆的手套,路边放着一个蓝色塑料背篓和两个尼龙口袋里不时传出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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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清点青蛙数量
伍警官立刻亮明身份制止了四人的捕猎行为,随后进行了盘查,现场发现尼龙口袋里装着很多青蛙,经清点共计86只。据四人交代:他们听老乡说青蛙能卖钱,于是相约到双河口派出所辖区的水田里抓青蛙,已经“奋战”了4个小时,结果被抓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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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将青蛙放生
在抓捕的现场,伍警官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四人猎获的青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因此这四名男子抓捕了86只青蛙,已经超过了20只以上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定罪。在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之后,四人都是悔恨不已。
目前,所有非法狩猎的青蛙已全部放生,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视频 警方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