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说法|别人借钱打到我的银行卡,我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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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张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说是有人起诉他们借钱不还,而起诉人又是父亲以前的朋友陈某,这让张女士有些莫名其妙。
原来,2013年的时候,张女士的父亲向他的好友陈某借了一笔5万元的借款,并写了一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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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时父亲张先生资金账户被冻结,就叫陈某把钱转到张女士账户上,由张女士再转给她的父亲。
本以为只是一次收款转款的事情,张女士也没太放在心上,结果过了八年,陈某因为张先生迟迟不还钱,也把张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说钱是张女士收的,既然她父亲不还,那么就应该她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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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张女士也明确表示她收到此款,而她也是实际的使用人、占有人,因此她应该还款,并且当初张某还口头承诺了要给利息,所以也应当支付这几年的借款利息。
张先生认为:这笔借款和自己女儿张女士无关,应当由他来偿还,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他不应当支付借款利息。
张女士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均能显示本案的出借方是陈某,借款方是自己父亲张某,从借条还有双方被上诉人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实她是与张某形成的借款合约,而自己并不是本案借款的主体,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当初收到借款的张女士究竟会不会承担还款责任呢?又该不该支付借款利息呢?戳视频了解更多详情……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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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波:“民间借贷是一个实践性行为,需要双方合意之外还有资金的交付,所以说能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除了合意之外,还要有实际(资金)交付,而本案当中形成合意和实际交付都在张某和陈某之间发生,所以说真正的债务主体还是张某。
而对于利息来说的话,不管是老的司法解释还是新的司法解释都是这样规定,如果是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从主张之日起,可以计算利息,按新的规定,如果有借款期限,从到期之日起,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就可以计算逾期利息。”
江粉儿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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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张女士没有承担责任,但是以后这种别人借钱打到自己的账户上的事情,还是要加强警惕,保留好相关凭证,而借款双方,双方都应该及时履行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了,如果对方不还钱,我们应该怎么办?
1、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到后,可提醒对方尽快清偿债务,也可以约定或者订立新的延期偿还合同;
2、债务人拒不还款,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回借款,债权人需要事先准备相关证据,主要有:借条、双方借款时的录音录像,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对方收到借款的证据。胜诉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