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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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法规要求
一、法规依据
《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版)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条例》(1992)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2007)
《心理治疗规范》(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
《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 )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心理学会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2018年2月14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二、心理咨询概述
1979年中国心理学会医学委员会成立,同年北京医学院医学心理研究室诞生。它是中国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开始起步的重要标志。从1982年开始,全国不少医院开设了心理咨询门诊。1987年5月卫生部正式规定,医学心理学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必修课程。至此以后,在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课程中,加入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内容。在这个阶段,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主要是在医疗系统中开设的心理门诊,以临床咨询和心理治疗为主。1991年卫生部的“八五规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置心理咨询门诊。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于1992年公布了《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的资格。劳动部于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将心理咨询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每年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心理咨询活动;2005年重新修订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年版)。心理咨询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由于报考心理咨询师门槛太低,加之很多人都是学了一知半解,职业心理咨询师开展了临床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导致了目前市场混乱。为此,国家22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定卫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2018年2月14日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中国心理学会及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针对目前社会上少数以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相关培训为名,违规甚至违法开展活动,破坏行业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做岀了六点声明。2017年9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强调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其公布的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包括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也就意味着,从事该职业无需再考资格证。
三、心理咨询的定义
心理咨询是指咨访双方通过面谈、书信、网络和电话等手段向来访者提供心理救助和咨询帮助。心理咨询是一个协助人们认识自己、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发挥个人潜能、迈向帮人自助的过程,它的主要范畴包括:教育咨询、职业咨询、心理健康咨询及心理发展咨询。
四、心理咨询的研究对象
心理咨询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正常人,而不是患者。它为解决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保健和防治疾病方面出现的心理问题(心理危机、心理负荷等)提供有关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使人们的认识、情感、态度与行为有所改变,以达到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与家庭的目的,增进身心健康。心理咨询是通过人际关系,运用心理学方法,帮助来访者自强自立的过程。心理治疗是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专业训练的治疗者运用心理治疗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来访者进行帮助的过程。
五、职业心理咨询师的定义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版)规定: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对心理问题进行诊断;制定咨询方案;实施个体、团体心理咨询;心理行为矫正;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目前已无职业心理咨询师之说法。2017年9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其公布的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包括心理咨询师资格证。该通知强调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六、心理治疗的定义
《心理治疗规范》(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规定: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论。
七、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
《心理治疗规范》(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规定:
以下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成为心理治疗人员:
1.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2.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八、心理治疗的对象
1.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2.心理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九、心理治疗的适应证
1.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2.心境(情感)障碍;
3.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4.通常起病于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5.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8.心理发育障碍,以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在针对以上各类精神障碍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可以作为主要的治疗方法,也可以作为其它治疗技术的辅助手段。
十、心理治疗的禁忌证
1.精神病性障碍急性期患者,伴有兴奋、冲动及其它严重的意识障碍、认知损害和情绪紊乱等症状,不能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2.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无法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十一、心理治疗的分类
心理治疗的理论流派、临床技术很多,学术思想分类可分为精神分析及心理动力学心理治疗、人本主义治疗(或咨客中心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和系统式治疗;按治疗对象分为个别治疗、夫妻治疗或婚姻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等;按言语及非言语技术使用情况分为言语性技术和非言语性技术;按心理干预的强度、深度、紧急程度分为一般支持性治疗、深层治疗和危机干预。目前常见的有13种心理治疗技术。这些心理治疗技术可以大致分为三组:
(一)基本心理治疗技术
指综合上述各个流派的基本共性特点,在临床工作中对多数患者,尤其是对较轻的心理问题具有普遍实用性的一般性心理治疗技术。主要包括建立治疗联盟的关系技术、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及解决一般心理问题的支持-解释性心理治疗等。属于心理治疗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用的通用技术。
(二)专门心理治疗
指针对有适应证的患者,根据一定的流派理论进行的较有系统性、结构性的特殊心理治疗,包括精神分析及心理动力学治疗、人本主义治疗、认知行为治疗、系统式家庭治疗,以及催眠治疗、危机干预、团体治疗、表达性艺术治疗等。心理治疗师应受过相应技术的专门训练。
(三)其它特殊心理治疗
指在本土传统文化基础上融合了现代心理学原理和技术,在相应的文化群体中有成功应用经验的某些心理治疗理论和方法,以及一些基于传统的或创新的心理学原理开发的治疗技术。对于这些心理治疗方法,宜进行充分的科学探索,在严格规范管理之下谨慎使用,经充分验证、论证后再加以推广。
心理治疗的具体分类如下(13种):
1.支持性心理治疗与关系技术
2.暗示-催眠技术
3.解释性心理治疗
4.人本心理治疗
5.精神分析及心理动力学治疗
6.行为治疗
7认知治疗
8.家庭治疗
9.危机干预(精神病性障碍的兴奋躁动、激越,严重的意识障碍,不属于单独使用心理治疗性危机干预的范畴)
10.团体心理治疗
11.森田疗法
12.道家认知治疗
13.表达性艺术治疗
十二、临床心理门诊科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
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规定: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十三、法规要求
《精神卫生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精神卫生法》第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鼓励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专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机构提供心理评估服务和精神障碍的早期筛查。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向公民提供心理状态评估、心理行为问题咨询和干预等服务。
《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条例》(1992)规定:
一、资格
1.学历或职称要求:大学心理学系毕业获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或医学院校毕业获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心理学或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或无上述学历,但具有心理学或医学中级以上职称,经过省级以上心理学会或心理卫生协会认可举办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培训,从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
2.理论知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具备心理治疗理论知识以及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神经病学、变态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人格心理学、会谈及心理诊断技术、心理测量等方面的知识。非医学专业者应补修有关医学知识(如:内科、儿科和神经科等方面)。
3.临床实践:符合上述学历或职称要求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需要在有经验的专业工作者指导下,从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临床实践至少半年以上,方可独立从事此项工作。
二、专业要求
1.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医德规范。
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于病人或来访者力求做到尊重、关心和理解。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具有广博的知识,能广泛接触各界人士。
4.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病人或来访者。
三、专业职责
1.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使病人或来访者明确地了解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的性质,这一工作的保密原则和病人或来访者自身的权利。
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本着对病人或来访者负责的精神进行工作,全面详细地了解对方的情况,理解对方的需求。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努力保持与其病人或来访者之间的客观的治疗关系,一旦这种关系超越这种客观界限,应立即终止这种治疗关系。
4.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在诊断治疗及心理测量方面,对病人或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5.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的原则在于指导病人或来访者自己帮助自己,促进其成长,独立自强。
四、其它
《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规定:
明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心理健康的相关工作。三大学会一年前已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心理咨询领域未来的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商讨建立过程中,而此次声明正是整理乱象,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新的起点。
5.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主动发现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减轻患者心理痛苦,促进患者康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自杀预防。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依托各地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提升。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实践督导体系。(教育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科院配合)
17.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对心理咨询师培训的管理,改进鉴定考核方式,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考核。对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的考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其信息登记上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
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部门分别负责)
18.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国家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专家组和行业组织,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国家和区域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部、科协、中科院等相关部门配合)
21.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综治机构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管理,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问题,探索将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机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快心理健康服务法制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综合试点,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不断改革创新,将实践探索得来的好经验好方法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形式固化下来,为其他地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提供示范引导。(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3.强化基础保障。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行业监管。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5.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科学研究。大力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本土化心理健康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及应用。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临床服务规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政策法规制订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科技部牵头,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2018):
2018年2月14日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大众对心理健康专业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无论是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压力、家庭纠纷的影响,还是抑郁症、焦虑障碍、毒品依赖、重大灾难的心理影响等,都需要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发挥作用。
我国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领域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管理相对滞后,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以促进事业发展、维护行业形象,更好地增进大众心理健康。
针对目前社会上少数以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相关培训为名,违规甚至违法开展活动,破坏行业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我们基于中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学术团体及其广大会员中业已形成的专业共识,做如下重申:
一.开展各类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活动,以及提供相关的教学、培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相关的技术和伦理规范,遵循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专业领域业已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科学理论以及经过实证支持的成熟技术。
二.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或者开展相关培训的人员,均应当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毕业前教育以及毕业后教育训练,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取得合法资质。
境外专家受邀或者受聘来我国开展相关活动,也应当提供其具备境外合法心理健康从业资质的证明。
三.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或者开展相关培训的场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相应的资质。
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讲授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应当运用经过验证具备科学性和文化适应性的理论与方法。
已有技术标准或行业规范的,应当遵循相关标准或规范。如: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心理治疗规范2013版》(含13种心理治疗技术)等。
尚没有制定技术标准或行业规范的,可以参考专业教科书、专业领域广泛接受的专家共识。如:《心理治疗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出版)、《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年出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操作技术规范》(科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等。
五.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各类技术的实施和运用,应当遵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职业道德或者伦理要求,避免造成身心伤害。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不伤害、善行、责任、诚信、尊重和公正等。《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2007)等专业文件对此已有明确阐释和规定。
六.行业发展需要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各种打着心理学旗号以精神控制和牟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业者或培训者无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以及合法资质的活动、讲授或操作内容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证支持的活动,尤其已经给受训者、来访者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都应当受到本专业的抵制和谴责。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心理健康事关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幸福,为国民提供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是心理健康行业的责任和使命。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引导下,我国有关部门正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领域适宜技术的研发、引进和使用管理,并将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技术的评价、遴选、准入、质控等管理制度。国家还将大力培养本领域的各类专业人才。我们非常欢迎媒体和广大群众对本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1.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
2.开展临床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必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心理治疗规范》(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规定。
4.医疗机构聘用仅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活动的,对单位应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对人员按非法行医查处。
5.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要前置办理营业执照,不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临床心理治疗活动。
6.目前无职业心理咨询师之说法。2017年9月15日,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将心理咨询师删除。故心理咨询人员不属于职业技能人员范畴,不归人社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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