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专栏】企业出租住房涉及到的房产税优惠范围扩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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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要点
(一)执行时间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知识小览】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含)后,可以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知识小览】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及其他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三)享受条件
1.承租方为个人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知识小览】根据广西住建厅网站发布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建房〔2021〕6号)》规定,我区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出租的不动产为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知识小览】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同时,还需要取得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才能享受这项优惠。
(四)计算公式
从租计税方式计算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2
【知识小览】1.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可以减半征收。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将公司名下一栋住房出租给一家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年租金收入12万元(不含增值税),请问我公司该栋住房2021年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出租住房,2021年1—9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税率缴纳房产税,2021年10—12月的租金收入可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房产税应纳税额具体如下:
1-9月应纳税额=12万元×12%/12×9=10800元,10-12月应纳税额=12万元×4%/12×3=1200元,全年应纳税额=10800+1200=12000元。
(五)优惠享受程序
只需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无需备案。
(六)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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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要点1:因新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情形,所以,对于“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情形,在2021年10月前已经开始出租的住房,需分段计算房产税;而对于“出租给个人”的情形则无需分段计算。
变动要点2:对于“出租给个人”的情形,不再限制用途和租金水平。
变动要点3: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出租时比照适用这项房产税优惠政策,减按4%税率征税。
我公司2010年成立,主要经营住房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08〕24号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的住房,一直按照4%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实施后,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什么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废止。
据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仍按4%税率缴纳房产税,但在进行房产税减免税申报时应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代码,具体为080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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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辑/陆艳
审核/陆华治
监制/黄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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