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
职工应该如何维权?
产假工资怎样计算?
看了案例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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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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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某公司与严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严某从事销售工作,其薪酬待遇4500元/月。
对于“产假事项”约定为: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严某于2019年5月生育有一女,严某称2019年5月1日、2日、3日为国家法定假期,其于2019年5月4日开始休产假。某公司对此称,即使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产假为98天,从其5月2日生产提前15日即为4月17日。
严某另提交有开母乳喂养证明诊断书,拟证明其因母乳喂养婴儿应享有30天母乳喂养休假期。
2019年4月12日,严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通话,严某询问:“我下个月十号预产期,这个月月底我就开始请产假了,需要回公司办啥子手续不?公司的产假流程需要我咋个办理还是跟你说一声就行?”尹某回复“不用。”8月13日,严某又问:“我产假休完了好久让我回公司啊?现在还是跟以前一样分配做销售么?”尹某称“你的产假早就结束,公司都通知你半个月了,你已旷工半个月。不是你说好久结束就好久结束,你已经耍了八个半月产假了。”
某公司提交有2019年2月至6月考勤表,拟证明严某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均未到公司上班。某公司另提交《产假到期通知书》,载明严某已于2019年7月31日结束产假假期,特此通知。严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证据系复印件。
2019年8月8日,某公司向严某支付生育保险金12291.96元。仲裁认定包含生育津贴10291.96元,生育医疗费2000元。
2019年9月3日,严某作为申请人,与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1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产假工资15954.21元。
某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02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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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严某作为劳动者,双方均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严某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的产假工资15954.21元,法院认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另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因严某出示了开母乳喂养证明的诊断,故严某应享受生育产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以及因纯母乳喂养的假期30天,合计188天,即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期间仍应作为严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按照严某每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对于仲裁裁决某公司补足严某2019年4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产假工资15954.21元,法院予以认可。
03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严某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产假工资15954.21元。
04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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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