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帮信罪中,只取得了一位被害人的谅解,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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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关键词
家属 赔偿损失 退赔 取得谅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裁判规则
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家属即使只向一名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仍可酌情从轻处罚。
1、案情简介:
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龙双办理银行卡一张,以800元的价格售卖给唐某使用。该卡为犯罪分子结算共计36万元。多名被害人共计转入该卡7万余元。
2.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龙喜办理银行卡二张,后赠予唐某使用。该卡为犯罪分子结算共计115万元。多名被害人共计转入该卡8万余元。
3.二被告人家属赔偿其中一位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4.公诉机关认为,龙双、龙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2021年1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龙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龙双违法所得800元;龙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规则分析:
赔偿损失与退赃、退赔情节是不同的概念,退赃是指犯罪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是指犯罪人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损毁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故折价直接赔偿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赔偿损失一般指被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经济损失。
很多帮信罪案件中,法院会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因此,有些被告人或家属会选择提前退缴违法所得(退赃),以获得量刑从轻的情节。
但本案中,家属选择向一名被害人退还部分损失取得谅解。法院则依据该情节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该行为定性为赔偿损失,有些则定性为退赔。不论是何种定性,都即反应了被告人悔罪的态度,也缓解了社会的矛盾。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同时具有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其最终量刑也并不必然达到"1+1=2"的效果,法院会根据全案的整体情况做到量刑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认为,同时具有以上情节的,均应适用,但当退赃、退赔与赔偿损失存在交叉重叠时,要控制从轻比例总和过大,影响量刑公正。
3、一审量刑辩护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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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已经确定了量刑辩护的策略,则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家属争取案件中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即使只有一名被害人愿意谅解的,也应当积极争取。如果被害人不愿谅解的,也可以单方面考虑积极赔偿,因为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5、法院判决:
以下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双、龙喜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龙双、龙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的家属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6、案件来源:
《龙双与龙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184刑初42号】
7、类似案例:
在检索类案过程中,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其犯罪事实、其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
案例:《丁杰、郑锦华、隋益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603刑初134号】
被告人郑锦华已支付给于某现金11000元,于某对被告人郑锦华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郑锦华已支付给钟某现金11000元,并取得钟某的谅解。被告人郑锦华向本院退赃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锦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锦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锦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锦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述的并非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同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不可将本文观点直接援引,本文的提出旨在为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并不意味着笔者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对该裁判规则必然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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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伟,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执业期间参与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尤其是新型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在网络平台发表过多篇文章,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过著作,对网络犯罪案件辩护、电子数据取证、信息数据安全等问题有深入研究,了解计算机软件工程相关知识。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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