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曾经手两奇案,一桩是太监与妓女的离婚案,另一桩更离奇

1912年,中华民国司法部成立不久,在官场连连失意的曹汝霖,因曾在东京法学院学习法律,且符合“执业律师免试标准”,第一时间顺利拿到了律师证书。
这个金灿灿的“律师证”不仅给曹汝霖带来了每月几千元的收入,还让他迅速成为了民国“天字第一号律师”。
让曹汝霖拿下这“天字第一号”的,是三个民国顶有名的官司,其中一个是死刑铁案,他在这个案子中,因将死刑犯辩到无罪释放而名声大噪;另外两个案子都和女人有关,这两个案子还都成了民国轰动一时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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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
让曹汝霖声名鹊起的第一桩与女人有关的的“大案”,是一桩看似普通的离婚诉讼案。
这桩离婚案后来引发了整个民国的震动,而它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反响,是因为离婚案的被告和原告身份非常特殊:原告叫程月贞,是红极一时的江淮名妓;被告叫张静轩,是紫禁城里走出来的太监。
拿到这个案子后,曾出任过前清外务部副大臣的曹汝霖有些懵:这不是妓女和太监打离婚官司吗?这怎么打?
曹汝霖刚刚从事律师职业几个月,就接到如此奇葩的官司,他心里有些发虚。而为了请他为自己打官司,作为本案原告的程月贞花了100大洋巨资。
程月贞肯花巨资聘请曹汝霖,是得了高人“指点”,她早已对他的背景做过了解,她知道“他曾经将一桩死刑铁案,辩到了无罪释放”。她确信:这个曾留学日本的律师,能让她摆脱这桩婚姻。
见到曹汝霖之后,程月贞更加确信自己的选择,她面前的“大律师”器宇不凡,谈吐出众。曹汝霖见到的程月贞虽年已中年,却风韵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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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胡同风尘女子照片
交谈后曹汝霖才知道:眼前这个曾在八大胡同卖笑的女子,这次竟是离家出走继而提起诉讼。
程月贞告诉曹汝霖,自己的丈夫张静轩虽是太监却也是个“有能耐”的人,民国成立后,他离开紫禁城做了商人。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他开了一家球馆。球馆盈利后,他又买了几处房产做起了房东。
为了“装点门面”,他决定找个女人“结菜户”(俗称对食)。因为张静轩是个净身的太监,所以良家妇女都不愿意跟他,无奈之下,他才前往八大胡同并挑中了程月贞。
程月贞本就为自己的“前途”担忧,年老色衰的危机感让她爽快应承了婚事。
婚后,程月贞发现自己的丈夫绝对不止是“没有性能力”这么简单,首先,他骗了她,嫁过来后,她才发现自己不是正室,只是一个小妾。其次,她还发现“有生理缺陷的丈夫是个虐待狂”。
张静轩没事就呵斥程月贞,稍有不顺还会对她拳脚相加,度日如年的她悔不当初。
“这日子,还不如在大大胡同呢?”说到这儿,程月贞竟嘤嘤地在曹汝霖面前哭了起来。
谈到自己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时,程月贞哭得更凶了,她边哭边说:
“那天,我们起了争执,客人上门后,我也没给他面子,跟他吵了一气。没想到,客人刚走,他就顺手拿起一根木棍就朝我狠狠打过来,直打到我跪地求饶,他才罢休。”
曹汝霖听到这儿后沉默了,他知道,多数太监都会因为生理缺陷,不可避免地产生很多心理问题,但他没想到张静轩的心理竟会如此“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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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做官时的曹汝霖
程月贞告诉曹汝霖,因为气不过,离家出走时,她把丈夫张静轩的金银细软一并带出来了。“我想离婚,钱我不打算退回去了。”程月贞一边抹泪一边咬着牙对曹汝霖道。
听完程月贞这席话后,曹汝霖只轻声道:“你这个离婚案子,不是那么容易办,有一定的难度。”
曹汝霖顾及的“难”是:程月贞当时的做法可以被界定为“背信弃义”、“卷款而逃”,在道义上,她站不住。既然她的做法与当时主流社会舆论相悖,要赢得民众和法庭的支持,就很难了。
程月贞和曹汝霖准备诉讼案时,张静轩正在满大街地找人。相比程月贞这个人,他更着急的是自己那些被卷走的金银细软。
张静轩想不到的是,人没找到,自己却意外等来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更加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女人,竟然要和自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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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律师证书(与曹汝霖律师证属同一版本)
张静轩拿到传票后不久,这桩特殊的离婚官司就成了京城茶余饭后的“最热话题”了。一时间,街上到处都在传他们这桩离婚案。曹汝霖偷偷去听过,多数民众都希望程月贞败诉。民间舆论认为:妇道人家要守本分,张静轩虽是太监,毕竟帮她赎身了。
开庭当日,曹汝霖提出离婚起诉的三个理由:第一,被告是太监;第二,被告原有妻子,有重婚嫌疑;第三,被告对原告实施虐待。
庭审法官听完申诉后当即表态:不支持离婚。理由是,第一条、第二条离婚原因已超过一年,不得起诉;第三条“遭受虐待”,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眼看着婚可能离不成了,程月贞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可曹汝霖却一脸淡定。程月贞并不知道,曹汝霖打官司总喜欢先“让”对方一些,这是他的策略,这样做可以让对方得意忘形,进而露出破绽。
果然,张静轩眼见自己就要赢了,他竟向法庭提出了几点要求,第一条就是:不反对离婚,但要求返还赎身的三百元,同时要求法庭追缴程月贞带走的财产。
曹汝霖听到他提的这第一点要求后,眼睛立马亮了一下,他的专业素养告诉他:他的机会来了。
待张静轩得意洋洋地讲完后,曹汝霖施展他的三寸不烂之舌,让张静轩口中的“赎身”和拐卖人口两个词产生了关联性。张静轩无意中暴露的这个漏洞,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走势。
不论是在前清还是民国,都严厉禁止人口买卖,所有涉及人口买卖的婚姻,都会被判无效。
张静轩自知说话让人抓住了把柄,他当庭改口,说“那三百元不是赎身费,是程月贞所欠的债务”。他还出示了一张写有张静轩代程月贞偿还债务三百元的收款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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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的太监
曹汝霖看了看字据后,提出了申辩理由:
“根据《民国暂行民律草案》,婚前有特定契约按特定契约执行,否则婚姻成立之时,债权债务之主体合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庭上的张静轩意识到自己将人财两空,立马改口道:“若程月贞不将300元和随身财物归还,他将不同意离婚。”
张静轩毕竟不懂法,他压根儿不知道,自己“当庭要挟”的行为已经涉嫌“藐视公堂”了。曹汝霖趁机明确指出:“离婚涉及人身,属于公益范畴,钱债只涉及财产,属于私益范畴,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陈述完这些后,曹汝霖看了看张静轩接着道:“如果因为钱财的原因,而约束离婚的自由,与法理大相径庭。”
最终,京师审判庭的判决结果是:准予离婚,张静轩为程月贞赎身属于自愿行为,不需归还钱款,程月贞带走的其他财物可“不予返还”。
曹汝霖办的这桩离婚案,彰显了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的法律精神,因为它是公开审判,所以,它还顺带普及了相关法律常识。这场官司,在民国历史上具有开创性。
相比这桩案子,曹汝霖办的另外一桩与女人有关的案子,也极具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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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右站立者)与家人
1913年初,曹汝霖在与朋友相约上海吴淞游玩时,竟偶然听到邻桌食客在谈论“两女子强奸一男子致死案”。
凭借着职业的敏感,曹汝霖感觉这个事有蹊跷。于是,他便径直走到邻桌和他们聊了起来。
原来,上海宝山有一户姓周的人家,有一双待字闺中的姐妹花,一个叫周凤宝,一个叫周蓉宝。这两位姑娘都生的花容月貌,且天性风骚,她们素来不与其他村姑一起玩儿,而总喜欢和周边的无赖厮混。
有一年秋初,两姐妹正在田间劳作,休息间隙,恰有一个叫李甲的槽坊学徒经过。两姐妹和李甲席地“偷欢”后,李甲竟“力竭而亡”了。两姐妹见了,顿时手足无措。恰在这时,一个巡警路过,他见出了人命便将两姐妹送到了“县衙”。
因为当时是民国初年,中国绝大多数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县长监理司法。县长以事实确凿为由,认定李甲系因被两姐妹轮奸丧命。但考虑到李甲因贪欢被误杀,周氏姐妹被减刑入狱。
听完叙述后,曹汝霖问:“你们当地有没有懂法律的人啊?”大家一听顿时愣了,曹汝霖随即告诉他们:“周氏姐妹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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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
曹汝霖在饭店“问案”的消息不胫而走,周家的亲戚沈某特地赶来,请曹汝霖代笔为周氏姐妹辩白。曹汝霖想都没想便挥笔写下了诉状,并上诉到了江苏省高等法庭。他还特别提出:自己将分文不取。
江苏省高等审判厅的法官很快收到了周家人送来的状纸,打开一看,状纸洋洋洒洒几百言,直将周氏姐妹的冤屈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在状纸上,曹汝霖特别强调:“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设李甲不愿和诱也,控诉人焉能相强,何致毙命?”
曹汝霖一针见血地指出:“李甲而情甘相欢也,贪欲丧身,虽死奚怼?咎由自取,报有应受!”
法官看到这纸漂亮的状纸后,料定背后定有高人操刀。但这起不同寻常的命案,并无成案可参考,法官自然不敢决断。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案子用电报上报京师,请最高法院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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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书法
最高法院回电简单明了:“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就这样,周氏姐妹被“无罪释放”了。这桩奇案和曹汝霖的义举,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可惜的是,曹汝霖竟在不久后再次回到了官场,从此以后,律师界便也再没有了关于他的诉讼传奇。更可惜的是,在律师界留下“侠名”的曹汝霖,竟在重入官场后,因参与签订卖国的“二十一条”,而被打上了“卖国贼”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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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签字现场(左一为曹汝霖)
这结局,不得不让人感叹:“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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