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骨鱼中检出孔雀石绿,销售者被判刑!怀化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谭有能
今年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领域“食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假冒伪劣”“神食”等重点问题,强执法、保安全,部署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公布第二批5个典型案例。
一、麻阳宏达冷冻食品批发部非法销售进口无标识、标签的冷冻鸡爪案
麻阳县局于 2021年4月22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麻阳宏达冷冻食品批发部给麻阳兰里廖氏生鲜食材店销售进口(美国)冷冻鸡爪,后执法人员在麻阳宏达冷冻食品批发部冻库内发现有无标识标签的冷冻鸡爪,当日询问经营者蒋自应冷冻鸡爪的来源得知为美国与智利进口。经调查,该店冻库内存放的鸡爪为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 日从怀化利来冷链食品公司采购的美国进口的鸡爪共100kg,当事人事后给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进口鸡爪的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怀化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县疾控中心也对上述进口冷冻鸡爪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但当事人未使用“湘冷链”程序进行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备及流转。
认定的事实:麻阳宏达冷冻食品批发店非法销售无标识标签的进口冷冻鸡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依据相关规定,麻阳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捌佰伍拾元整(¥850),合计人民币贰万零捌佰伍拾元整(¥20850.00);2.没收无标签的鸡爪 29公斤。
二、怀化市广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豪曼牌仓栅式运输车案
怀化市局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对魏银红经营的汽修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停放有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ZZ5048CCYF17EB6型和ZZ5048CCYF17EB7型豪曼牌仓栅式运输车(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EZAD1CB1MF001743、LEZAB1CC4MF061031)各1台。经初步核实,该2台车实际均为二类底盘车出厂,系加装了车厢改装而成的仓栅式运输车。
经调查核实,2021年3月下旬和4月初,怀化市广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2台豪曼牌二类底盘车(辆识别代码为LEZAD1CB1MF001743和LEZAB1CC4MF061031)送到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魏银红的经营场所加装车厢改装成仓栅式运输车。2021年4月30日,该公司将车辆识别代码为LEZAD1CB1MF001743的仓栅式运输车以7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中方县承权厨卫店。怀化市局于2021年5月14日委托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已经改装的上述2台仓栅式运输车进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因该案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市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鹤城区公安局,鹤城区公安局于2021年6月9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三、怀化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仓栅式运输车案
怀化市局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对鹤城区瑞马汽修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汽修厂正在给一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的CA5180CCYP62K1L4E5型解放牌仓栅式运输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FNAHULM9LFA41100的)加装车厢。经查明,该台车系二类底盘车出厂,由怀化宝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到鹤城区瑞马汽修厂加装车厢。
另经查明,2021年5月3日,该公司向购车人销售了一台J6L精英版解放牌仓栅式运输车,收取购车人的定金后,该公司把一台车辆识别代号为LFNAHULM9LFA41100的CA1180P62K1L4
E5型解放牌二类底盘车送到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车辆生产企业授权鹤城区瑞马汽修厂改装成CA5180CCYP62K1L4E5型仓栅式运输车整车。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解放牌仓栅式运输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怀化市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公司给与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蔡俊终生竞业禁止案
2020年10月16日,沅陵县局对沅陵县天宁农贸市场内蔡俊销售的鱼类进行抽样,样品送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0年11月16日,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蔡俊销售的黄骨鱼样品中含有孔雀石绿成份。沅陵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添加使用孔雀石绿。同时依据国家卫健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规定孔雀石绿为水产品非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由于孔雀石绿具有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对人体危害性极大。沅陵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沅陵县局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向沅陵县公安局移送案件。
根据该案件调查需要,2020年12月16日沅陵局联合沅陵县公安局再次对沅陵县天宁农贸市场内蔡俊销售的黄骨鱼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含有孔雀石绿成份。该检验检测结果充分证明蔡俊具有明知故犯的情节。2021年1月4日,沅陵县公安局对蔡俊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2021年9月24日,沅陵局接到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怀沅检行公建〔2021〕20号,建议依法及时吊销蔡俊的营业执照,确保其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沅陵县局予以接收。经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得知,当事人因2020年10月17 日销售经检测检验含有孔雀石绿添加物的黄骨鱼一事于2021年1月5日被沅陵公安局传唤,2021年1月6日进行拘留,送沅陵县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为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逮捕。2021年3月12日沅陵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一事进行起诉,内容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7月9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119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对沅陵县人民法院的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判决为由提出上诉,2021年9月1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蔡俊被依法收监执行有期徒刑。
该案系典型的食品类行刑衔接案件,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资严重威胁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紧密有效的配合,得益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的衔接,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份子,终生竞业禁止,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遵照了“四个最严”规定。
五、新晃集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2021年6月21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检查组,对新晃集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行为,给检测车辆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2021年6月23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交办单(编号)20210001》通知书给新晃局,将案件交由新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2021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晃市监责改字标计(2021)0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7月22日前对问题项进行改正。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7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之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