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公司协商解除是否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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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已工作连续满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现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2N?
答:
一、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1.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个案认定,常见的如企业跨市搬迁、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依法裁减经营业务或岗位等。)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N;
(2)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N+1。
(注:实践中,很多公司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高于法定的N和N+1的,比如N+2,或N+3,甚至更高,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公司在支付后,一般不能以“多给了”为由要求退回。)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经济裁员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且要优先留用部分人员,并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裁员的法定程序
(1)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注:满足以上3项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进行经济裁员,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辞退”,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2.经济裁员中,需要优先留用3类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经济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经济裁员时,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N,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实际支付的是N+1,N+2,N+3……甚至更多,这种也是允许的。
4.经济裁员后,用人单位6个月内又重新招聘的,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招聘被裁减的人员。
综上,劳动者具备“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作能力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经济裁员”等四种理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于所有类型的劳动者,包括“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劳动者,甚至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都是允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三、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赔偿金2N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2N的情形,特指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并不看劳动者是否存在“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
因此,对于“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提出“协商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N。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辞退“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劳动者的,此时用人单位的做法涉嫌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诉求支付赔偿金2N。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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