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

作者:廖寅
来源:“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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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画像(图源:“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众号)
“有官必有吏”,“凡官府必有胥徒”,吏与官永远是孪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末梢的执行者,吏的地位虽然远不如官,却自有其独特之处:第一,吏占据执行环节,“其权在于官”。“官无以自为”,“必须付之胥吏”。第二,吏的规模数十倍于官。正因为如此,吏历来是学术界研究的一大焦点。不过,目前关于宋代吏的研究,虽然成果已经非常丰硕,但多侧重于吏的组织、职能、管理、弊端等制度本身以及制度运作方面,对于宋代吏的时代特性的揭示多有不足。检索中国知网,篇名中含有“胥吏”的论文有79篇,几乎涉及所有朝代,而篇名中含有“公吏”的论文仅有5篇,且全部关注的是宋代。但是即使是篇名中含有“公吏”的论文,仍然是将“公吏”等同于共性化的“胥吏”,并没有揭示“公吏”这一概念所蕴含的时代特性。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揭示出宋代吏的时代特性是本文希望达到的目标。
一 宋代的吏何以称“公吏”
每个朝代皆有吏,但宋代吏的称呼非常独特,流行的称呼是“公吏”。无论是宋之前的唐五代,还是宋之后的元明清,“公吏”称呼皆不常见。宋代何以兴起、流行独特的“公吏”概念?
何谓“公吏”?《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吏学指南》记载,“公吏,谓公人、吏人之通称”。“公人谓仓库秤掏、诸司祗侯、公使、禁卒之类”;“吏人,谓请俸掌管文书者”。《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对于“公吏”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不合常理之处。按照汉语表达习惯,并列合成名词,如果所指内容有高低之分,一般是将高者置于前、低者置于后。《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中的定义,公人的地位明显低于吏人,却将“公”置于“吏”前。欲破解此谜,须从公人内涵的变迁以及公人与吏人地位的变化说起。
宋代公人的内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并非像《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陈述的那么简单。《朱子语类》记载:“器之问:‘国初衙前役用乡户?’曰:‘客将次于太守,其权甚重,一州之兵皆其将之,凡教阅出入皆主其事。当时既是大户做,亦自爱惜家产,上下相体悉。若做得好底,且教他做。更次一等户,便为公人,各管逐项职事。更次一等户为吏人,掌文书简牍。极下户为胥徒,是今弓手节级奔走之属。’”从朱熹与门生的对话来看,宋初的公门中人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客将等衙前,由第一等大户担任;第二层次为“管逐项职事”的公人,由第二等大户担任;第三层次为“掌文书简牍”的吏人,由第三等大户担任;第四层次为弓手、节级等负责奔走的胥徒,由第四等户担任。宋初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朱熹所谓的“极下户”,指的是充役的极下户,即第四等户。衙前与公人岗位性质相似,由高户等充任,属于管理岗,宋人亦经常将衙前与公人合述,如《淳熙三山志》即是将衙前与公人合并置于州县役人之首。“凡是衙前,都属公人”,只是因为户等、地位更高,所以单列。很明显,北宋前期的公人(含衙前),无论是户等还是岗位价值,皆明显优于吏人,公人与吏人合称“公吏”完全符合汉语表述习惯。“公吏”的称呼不知始于何时,但至少在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就已经存在了。《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中的“公吏”在名与实上存在一定的错位,名称上沿袭的是北宋前期的,展现的却是王安石役法改革之后的内容。
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吏职整体地位的大幅下降,一、二等大户逐渐厌恶并退出衙前、公人岗,第一、二层次的衙前、公人逐渐与第四层次的胥徒合流,形成“新公人”,原本居于第三层次的吏人反而后来居上。北宋中期,衙前、公人对于吏职的厌恶情绪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并最终引发了王安石役法改革。役法改革让一、二等大户彻底退出衙前、公人岗位,新招募的衙前、公人与原来第四层次的胥徒在身份等级上已无差别,这就为衙前、公人与第四层次的胥徒合流创造了条件。对比《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中的“公人”与《淳熙三山志》中的“州县役人”,可以发现,《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所列举的公人,多数属于原来第四层次的胥徒,如仓库秤掏、诸司祗侯、杖直、狱子、兵级、公使、禁卒等。相对于役法改革前的公人,役法改革后的公人不妨称作“新公人”。从公人的演变过程来看,北宋前期的吏职有三个系统:一是公人(含衙前),属管理岗,以财富为主要标准;二是吏人,以知识为主要标准,属事务岗;三是以体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胥徒。到北宋后期,财富不再是关键标准,第一、第三两个系统走向合流,吏职遂合并为两个系统,即以体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公人和以脑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吏人。排除财富标准,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吏人(脑力劳动者)的地位要高于“新公人”(体力劳动者)。随着公人与吏人地位的反转,原有的衙前官称亦逐渐成为吏人的囊中之物。如苏文思(1010—1071),“善通法律,书算尤高”,本属吏人,后“例迁教练,转至左都押衙”,迁转的是衙前官称。役法改革前尚且如此,改革之后更是可想而知。
上述公人是宋代狭义的公人,狭义之外,宋代还有广义的公人,与“公吏”同义,包括了狭义的公人和吏人。广义的公人指公家之人,或者说系公之人。朱熹曰:“官人、进士、僧道、公人听亲书状。”陆九渊曰:“公人世界,其来久矣。”叶适曰:“今世号为公人世界。”黄震曰:“公人世界递相吞啖。”诸儒口中的“公人”皆指广义的公人。官箴书《作邑自箴》16次提到“公人”,亦是指广义的公人,如“举人系与在县公人亲者”以及“诸色公人,各子细供家状一本”等。广义的“公人”概念属于偏正结构,“公”是修饰语,“人”是中心词,突出强调的是公家属性。
与公人一样,宋代的公吏也有两种含义。但不同的是,公吏的两种含义是由词语的不同结构引起的。一种是并列结构,即《庆元条法事类》《吏学指南》所说的“公人、吏人之通称”;一种是偏正结构,即公家之吏、“在公之吏”。并列结构的“公吏”是学术界惯常的认识,但事实上,宋人单说“公吏”,多指偏正结构意义上的“公吏”。偏正式“公吏”,“公”是修饰语,“吏”是中心词,亦是突出强调公家属性。前述苏文思,16岁“充在府司为公吏”。《夷坚志》中有宗立本者,一小儿拜曰:“我昌邑县公吏之子也。”同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公人又是吏人,这两则史料中的“公吏”只能是“公家之吏”的意思。《名公书判清明集》27次提到“公吏”,皆是“公家之吏”的意思,如“为公吏侵渔”“讼公吏取受”等。
偏正结构的“公吏”,与广义的公人意思完全一样,亦旨在突出吏职的公家属性。因为《庆元条法事类》的巨大影响,学术界往往忽略了“公吏”“公人”在宋人话语中更常见的意思——“公家之吏”“公家之人”。在贵族时代,或变相贵族的士族门第时代,国王(君主)与臣民虽有尊卑、上下之分,但包括胥吏在内的统治者皆有很强的自在性,其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源自于“乡举里选”。“古者士大夫至于府史胥徒之属,莫不由于乡举里选”,“自唐宋科举盛而士耻于为吏,于是饩羊亡矣”。“饩羊亡”,意思是“乡举里选”的礼仪不复存在。宋朝建立于门第社会彻底崩溃之后,无论是官还是吏,都在空前强化国家和公家属性,弱化与乡土社会的内在关联。宋代的官员,时称“寄居官”,这也是宋代独有的称呼。一般来说,寄居是客居他乡的意思。但宋代的寄居官意思非常独特,它不是以空间而论,而是相对于朝廷而言的,“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皆谓之寄居。“其义盖有官者,本朝廷仕宦”,特“寄寓州县”耳。与空前强调官员的国家属性一致,宋代的吏职亦在空前强调公家属性,所以兴起了“公吏”“公人”等极富时代特色的词汇。
二 宋代公吏价值几何
陆九渊、叶适、黄震等理学家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公人世界”的命题。单从这些著名人物的断语来看,宋代公吏的地位、价值应该非常高,实际价值如何?虽然难以量化分析,但一般来说,岗位价值的上限与社会上层的从业意愿存在正相关关系,而从业意愿则由期望值与岗位价值的契合度决定,因此我们不妨从期望值和从业意愿的角度来管窥宋代公吏的价值。役法改革前的公吏岗位以财富和知识为主要标准,因此所谓社会上层,不仅包括财富意义上的一、二等大户,还包括知识意义上的士人/士大夫家庭。
宋代公吏的价值,王安石役法改革是个绝对的分水岭。役法改革前,公吏的价值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中的演变过程,役法改革后,公吏的价值基本上长期维持在中等水准。如前所述,衙前、公人在“国初”由一、二等大户担任,而且只有做得好,才有资格接着做。“国初”,一般指太祖、太宗朝。对于国初的一、二等大户来说,衙前、公人岗非但不是累赘,反而是理想的岗位。国初的吏人岗亦然,虽然原则上由三等户充当,但往往连士大夫子弟皆乐于趋就:“国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名儒黄震亦曰:“夫吏之参用士,此正国初之法。”国初公吏的高价值还体现在曾为公吏者有不少成长为高级官员。例如,栾崇吉,“少为吏部令史”,官至将作监;王继英,“少为笔吏”,官至枢密使;李溥,“初为三司小吏”,官至团练使。正因为如此,公吏岗位在北宋前期颇受社会上层青睐,像四川渠州,“人以吏职相高,富豪大姓皆占吏职”。
从真宗朝开始,公吏价值逐渐萎缩,到仁宗朝,公吏岗位最终演变成社会上层的累赘,这一演变过程在公吏岗位顶端的衙前表现得最为典型。太祖、太宗朝,大户绝少有抱怨衙前岗辛苦、重难的。但从真宗朝开始,逐渐有了抱怨的声音,如天禧四年(1020年),有臣僚言衙前“最受辛勤”,但抱怨之声还不强烈。到仁宗朝,逐渐怨声四起了,而且用词越来越极端化,“衙前一役,最号重难”,衙前“重难”的形象最终被塑造出来。当时申述衙前“重难”的多为名臣,如包拯、欧阳修、韩琦等,可见当时对于衙前岗抱怨声之强烈。衙前岗由一等大户充当,他们有足够的能量让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虽然也有抱怨公人岗“重难”者,但或许是二等大户的能量有限,这种抱怨声见诸史籍的并不多。
与衙前、公人岗不同,吏人岗价值的萎缩不是体现在充役者的不满,而是体现在士人/士大夫的退出。国初,因为吏人岗价值高,原本不在三等户的士大夫子弟亦充斥于吏人队伍。随着公吏整体价值的下降,士人/士大夫逐渐从吏人队伍中剥离出来。“真宗朝,谓吏人不可委信,欲参用登进士第者,王沂公乃谓此号将相科,不可屈以胥吏而止”。王沂公即王曾,官至宰相,在真宗朝曾两拜参知政事。
公吏价值的滑落过程几乎与士大夫政治、士人社会的形成过程同步,而且两大进程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宋代士大夫政治奠基于真宗朝,而士人社会则成熟于仁宗朝。太祖、太宗朝,科举取士规模非常有限,科举制度亦不完善,加之开国军功集团势力强大,士人/士大夫的话语权尚无法占据主导地位。真宗以后,随着“糊名誊录”制的创立,取士“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科举制度走向“至公”,同时取士规模亦加速膨胀,进士科取士动辄四五百人,诸科更是接近千人,加之开国军功集团的老去,士人/士大夫的话语权逐渐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层逐渐有了更为理想的职业选择,即科举入仕。“中上之户,稍有衣食,即读书应举,或入学校”,“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随着社会上层的职业转向,衙前、公人岗逐渐成为鸡肋,甚至是累赘。随着士人/士大夫话语权的确立和社会上层逐渐从公吏队伍抽身,公吏岗的价值不仅快速下滑,而且逐渐与士截然相分,“吏日下,士日尊,判然两途,而士之子恒为士,降而为吏即为隳其家声”。
北宋中期,虽然公吏价值下滑严重,但并没有变成负价值,只是不再契合社会上层的期望值而已。比如抱怨最多的衙前岗,秦宰(1041—1108)“欲求所以进身者”,遂“系名河南府衙前籍中”,“出入公门四十余年”。秦宰系名衙前当在仁宗晚期,而且是主动投名,可见当时衙前岗仍然具有不错的价值。衙前岗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官物”,尤其是押运官物,役法改革之后,原来的衙前岗并没有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反而是竞相请求,高宗皇帝即曾言:“诸路纲运之弊,其来已久,盖缘押纲之人多是请求而得。”这也反过来说明,即使在北宋中期,衙前岗仍然具有不错的正价值。假设国初衙前岗的综合收益指数(包括荣誉、官职晋升、经济收入等)是1000,一等大户比较满意,至真宗时期,综合收益可能降到500,仁宗时期可能降到200。虽然衙前岗总体价值仍然是正数,但离一等大户的期望值却渐行渐远。衙前、公人、吏人岗虽然不再契合社会上层的期望值,但契合社会中层的期望值,是社会中层的最佳出路,所以社会中层才竞相请求,其中吏人岗原本就属于社会中层。苏辙曰:“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雇役之利,利在中等。”差役利于下等人户是对的,下等人户原本不用承担差役;利于上等人户只能说是“国初”如此,北宋中期绝非如此,但雇役“利在中等”则是绝对的中肯之言。
王安石役法改革虽然是公吏价值变化的分水岭,但并非出于理想主义,而是顺应历史发展大势,将既定社会事实制度化。改差为募,社会上层可以合法地脱离公吏队伍,社会中层则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元祐初,司马光恢复差役法,“凡役人皆不许雇代,然东南及西蜀诸路,民有高赀或子弟业儒,皆当为弓手执贱役,既不许募代,人甚苦之。吕公著闻其弊,即令一听雇募,民情甚悦”。募—差—募,刚好是一个循环,社会上层(有高赀或子弟业儒者)对于吏职之态度一览无余,役法改革无疑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自熙丰变役法,而乡邑之豪无以自见”。“无以自见”其实是自愿选择的结果,“稍有赀产者又孰肯为吏哉”?
公吏岗契合社会中层还可以得到量化证明。《容斋随笔》“小官受俸”条记载:仁宗皇祐间,州府佐官“月廪于官,粟麦常两斛,钱常七千”,但到孝宗时,“虽主簿、尉,盖或七八倍于此,然常有不足之叹,若两斛、七千,祇可禄一书吏小校耳”!书吏在役法改革后属于优等公吏岗,在洪迈看来,即使是最低级别的官员,收入也应该是优等公吏的七八倍。理学家杨时也认为,“吏人月给六千,此乃可责之以不受赇”,但也不应超过十贯。杨时与洪迈所估公吏应得工资大致相当。月收入两斛、七贯,年收入十二斛、九十八贯,虽达不到社会上层水平,但绝对属于中产水平。元人盛如梓在总结宋朝制度时也说:“吏员月给丰腆,正俸外有添支,岁时有借请,名借而实与,或遇朝阃盛事,有特支,节腊有酒肉、柴炭,皆是通例,大略一月之俸,可比三月之请,举家温饱,自无妄取。”“一月之俸,可比三月之请”,而且公吏无须待缺、待次,因此总体而言,公吏之家虽不能大富大贵,但肯定能维持社会中产的水平,保证“举家温饱”。
当然,宋朝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公吏价值也是有差异的。总体上,士人社会越发达的地区,公吏价值越低,反之则越高。就南北来说,北方士人社会远不如南方,公吏价值则远高于南方。正因为如此,北方社会上层多乐于公吏岗位。北人刘挚即说,北方五路(河北、河东、陕西、京东、京西)“不闻其不乐而愿出钱雇人也”,“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差至第一等人户充役”,“宁出赀雇代,自以为便”,“惟是南方上等人户,其子弟多修学为举人,故为未便”。北人邵伯温亦曰:“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宜。”“南方上等人户,其子弟多修学为举人”,自然不愿从事吏职。就南方内部来说,同样是越落后的地区,公吏价值越高。比如广南,“州县之吏,皆乡落大姓,能为一乡之祸福,人莫不尊敬之,与江浙之耻为吏者大异”,“远方之贵吏,犹江浙之贵仕也”。
三 “公吏世界”与州县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从长时段来说,宋代公吏的地位和价值在整个中国古代处在明显的波谷状态。单就宋代来说,公吏的地位和价值亦呈不断下滑之势。正如元人吴澄所言,“先汉之初,任文吏,宰相往往由吏起,吏贵重,故吏亦自贵重……其后重者浸浸以贱,逮宋之季极矣。国朝用吏颇类先汉”。但是,无论是处在波峰的西汉、元朝,还是在地位、价值相对较高的北宋前期,皆没有出现“公吏世界”之说,反而是在公吏地位、价值最低之南宋,“公吏世界”说甚嚣尘上。要理解这种反常,就得从宋代的社会权力结构说起。
宋代社会结构最显著的特征是士人阶层的空前膨胀。不过,膨胀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北宋中前期,州县士人规模还非常有限,如紧邻成都的汉州什邡县,士人“绝少”;同样紧邻成都的陵井监,士人亦极稀少。到北宋后期,州县士人数量有了大幅增长,州郡多者达“三五千人”,少者大概有数百人,如陵井监即“不过三百人”。到南宋中后期,州县士人规模持续高涨,州郡多者达一二万人,少者亦有数千人。嘉定三年(1210年),礼部尚书章颖曰:“每岁科举……大郡至万余人,小郡亦不下数千人。”福州,早在淳熙十年(1183年),参加乡试的人数就多达一万六千余人,是宣和三年(1121年)的五倍;吉州,南宋后期“士至二三万”。
南宋与北宋相比,州县士人不仅在数量上有天壤之别,在空间形态上亦有明显差异。北宋士人的生长地与活动地存在明显的分离倾向,南宋则存在着明显的合一趋势。北宋士人的发展水平,南北严重失衡,南方远远超过北方。正如苏轼所言,“昔者以诗赋取士,今陛下以经术用人……考其所得,多吴、楚、闽、蜀之人。至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欲使治声律,读经义,以与吴、楚、闽、蜀之士争得失于毫厘之间,则彼有不仕而已,故其得人常少”。但是,北宋的政治中心却在开封,这就导致南方士人需要离开家乡,远距离活动。司马光即曰:“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赋诗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入仕之前如此,入仕之后亦如此,“学士大夫起自远方,羇旅仕宦,处于中州,皆东西南北之人也,岁月既久,即其所居求田问舍,遂为中州人者多矣”。南宋定都临安,政治中心和人才中心合一,士人无须再跨越南北远距离活动。南宋州县士人的密度远远高于北宋,活动地与出产地又近于合一,这就导致士人群体与地域社会其他力量的结合形态发生变异。
就宋代州县域社会来说,主要的力量有四种,即官、士(含赋闲乡居官员)、吏、民。士已如上述,民无须多言,官与吏需要稍做补充说明。
宋代州县官一般指亲民官,不包括军官和厘务官。州官常规设置为知州、通判、签判(判官)、掌书记(支使)、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总数在10人左右;县官常规设置为知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总数在4人左右。州县官不仅数量少,而且还需要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不得在本贯或寄居地任职。虽然人数少,且是外来者,但州县官代表着国家权力,是州县域的第一主导力量。
相比于外官,宋代州县公吏多来自本土,“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所以有“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之说。不仅如此,宋代州县公吏的数量还数十倍于官员。熙宁五年(1072年),废郑州,“省州官十余员”,“州役省四百余人”,州吏是州官的40倍。“绍兴末,州县吏额猥多”,当时“浙东七州吏额(逾)四千人”,具体为4261人,则平均每州有州吏609人。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御史中丞汤鹏举、浙东路提举常平赵公称请求将州县吏额减半。按减半原则,平均每州还有州吏304人。减半之后,台州有州吏303人,福州有州吏363人,与浙东七州的平均数基本吻合。未减半之前,州吏大约是州官的60倍,减半之后,大约是30倍。县吏相对于县官,大概也是数十倍。“每县额定的公吏多者一二百人,或在二百以上,少者数十人”,如福州12县,淳熙年间县均吏额即多达155人。减半之前,县吏的规模还会更大,如绍兴府嵊县,绍兴六年(1136年)时至少有县吏“二百余人”。数十倍还只是就正式公吏而言,如果算上编外公吏,州县吏可能是州县官的近百倍。宋代的“吏额”指有正式名额的公吏,正式名额之外还有大量号称“私名”的编外公吏。“州县吏额虽减,而私名往往十倍于正数”。私名十倍于正数未免夸张,但接近于正数当没有问题。嘉祐七年(1062年),开封府吏额七百人,而编外吏亦有数百人。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大理评事蔡洸言及县级公吏减罢时,即言私名公吏“尚繁”,“每一剧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
宋朝每州平均下辖四县,如果将编内、编外州吏、县吏合计,绍兴二十六年减半之前,一州公吏总数可能接近二千人,减半之后,总数也应该在一千人左右。按此估计,北宋中前期,州县公吏的数量总体上远远多于士人数量,到北宋后期,士人数量才在部分州郡超越公吏。如果考虑到北宋士人的外游风气,相对于公吏,北宋州县乡居士人在规模上的弱势会更加明显。在士人规模过于微小的州县,士人更是有抬不起头的感觉,如前述汉州什邡县,到北宋中期仍然士人“绝少”,“未尝有儒其业与服以游者”,“出入闾闬必乡[易]其服”。因为规模弱小和外游风气,北宋士人在州县社会权力结构中并不属于明显的强势方。相对来讲,州县官权威近乎专制,依托于官的州县吏亦很强势。
北宋州县官的专制风气表现在州县官可以随意治吏、治民。张詠为崇阳令,尝坐城门下,见里人有负菜而归者,问何从得之,曰:“买之市。”张詠怒曰:“汝居田里,不自种而食,何惰邪!”笞而遣之。同样在崇阳,一吏从仓库拿了一文钱,张詠命杖之,遭到该吏顶嘴,张詠“自仗剑,下阶斩其首”。后知益州,“有小吏忤詠”,张詠械其颈,同样遭到顶嘴,张詠“怒其悖,即斩之”。苏轼知杭州,有颜章、颜益兄弟,专揽输户米为代输,以次充好,聚众叫喊,苏轼遂将二人“法外刺配”。公吏、百姓藐视官府权威,州县官在法律范围内予以惩治是应当的,但在“法外”随意笞杖、刺配、斩杀,那就属于“以暴横立威”了。此类案例在北宋举不胜举,表明北宋州县官极为强势,权威不容冒犯。“吏本无势,倚官之势”,吏权是官权的延伸,州县官的强势必然导致州县吏的强势。由于官、吏的强势和士的相对弱势,北宋州县诸种力量呈现出图1(见后)之权力格局。该权力格局中,士与官、吏、民皆有若即若离的感觉,权力格局更多地表现出“官—吏—民”单线条化趋势。
到南宋,随着绍兴二十六年吏额减半、孝宗以后士人规模快速膨胀以及士人本土活动的增强,至少从孝宗朝起,州县士人规模相对公吏已成全面碾压之势。随着士人群体走向强势,相较于北宋而言,原本强势的官与吏相形弱化。南宋的州县官,很少再看到像张詠、苏轼那样“法外”随意治吏、治民者。清代考据学家赵翼说:“直至有宋,州郡不得专杀之例始严。”但又列举了很多专杀的例子,表明“宋时州县亦尚有专杀之例”。仔细分析赵翼所举的例子,全部是北宋的,无一南宋之例。南宋州县官专杀非常少见,这或许是因为南宋更加法制化,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南宋州县官的权威大大下降。
随着州县官权威下降和士人规模膨胀,士人逐渐与公吏展开正面交锋,争夺顾问权和治民权。作为外来者,州县官要了解政情、民情,征求本土人士意见是必然的途径,而征求的对象非吏则士。顾问带有“师”的性质,北宋时期,州县官向公吏征求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很少有人提出质疑。但到南宋,尤其是孝宗以后,“以吏为师”转而成为不正常现象。“以吏为师”的“吏”,原本指法吏,孝宗以后渐指胥吏了。朱熹《答陈颐刚》中言:“所论治郡条目,尤切事情,宦学得此,不必以吏为师矣。”陆九渊《与陈倅二》中亦言,“近于此间士大夫多论吏胥之害”,“今日为民之蠹者吏也”,“若其议论主身者”,“科条方略,必受成于吏,以吏为师,与吏为伍”。叶适也说,“何谓‘吏胥之害’”?“士大夫之职业”,“其簿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叶适曾言,知县应该具备三大长处,其中之一就是“不信公人”。反对“以吏为师”,不言而喻,就是要州县官“以士为师”。陆九渊说:“官人常欲知其实,吏人常不欲官人之知事实,故官人欲知事实甚难。”“吾人要当求师于往圣昔贤,有识君子,不可听计于吏胥。”“往圣昔贤,有识君子”,自然是指乡居士人、士大夫。在此背景下,南宋州县官访问乡居名士的风气远盛于北宋。程俱曾拟过《呈寄居官员咨目》,咨访的对象是“里居大夫”,咨访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地理环境、社会治安、郡政得失等,理由是“盖非里居诸公不能知也”。真德秀为官地方时,几乎每到一地,都会“博访寓公、士人”。当然,乡居士人、士大夫也有“时备咨访”的期待。
州县官规模太小,自己掌握政务决策、监督环节,让公吏负责具体执行,是最合理的选择,此即陆九渊所谓“受成于吏”。北宋士人较少介入州县政务,州县官“受成于吏”似乎是很正常的现象,较少引起社会非议。南宋则不然,州县官“受成于吏”会被视为昏庸无能,时人常有“精神昏阘,每事受成吏手”、“庸者受成胥吏”以及“非贪即昏,受成吏手”之类的说法。反对“受成于吏”的背后,事实上是士人群体试图分享治民权。除了刑名、钱谷士人无从介入外,南宋其他公共事务,士人几乎全方位介入,并且明确地想将公吏排挤出去。如赈灾,南宋流行“置局”,即设立临时赈灾委员会,礼请寓公、士人“充局官”。这种模式尽可能地将公吏排除在外,“莫不善于吏与其事”,“专委乡里忠信之士”,“不可使胥徒预其事”。再如公共仓储、公共工程管理,“不敢付之吏手,就与在城年德耆艾、众所推服之人为之主张”,“富室才力兼备者”“分董其役”,“吏不得预”。当然,将公吏排挤出公共事务只是士人、士大夫的梦想,公吏群体并不会甘心如此。“使吏得甘心焉?民间之苦,特未知其所终也”。
随着士人全面介入公共事务,南宋州县诸种力量转成图2之权力格局。该权力格局大体上呈现出两个等边三角形,士与官、民良性互动空前强化,吏与官、民的传统联系虽然有所弱化,但仍然具有天然的不可替代性,同时,士与吏的矛盾冲突空前激烈。两个等边三角形,意味着南宋州县社会权力格局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结构。这种超稳定结构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打破。事实上,元明清以后的州县社会几乎一直维持着这种超稳定结构。
四 制造“公吏世界”与以士代吏
两个等边三角形中,“士—吏”是唯一共同的边,可以说,士吏关系是这种超稳定结构的轴。不过,日益壮大的士人群体并不满足于与公吏分享权力,他们的目标是彻底压倒公吏,甚至取而代之,成为州县社会的主宰。
实现目标的第一步是将公吏群体污名化、“毒瘤”化。北宋时期,公吏虽然有一些负面的东西,但作为一个群体,总体上属于一个正常的社会群体。然而到南宋,尤其是孝宗以后,“士大夫多论吏胥之害”,在士人舆论的狂轰滥炸之下,公吏逐渐污名化,似乎公吏就是社会的“毒瘤”。“与郡守、县令共治其民者,则皆凶恶贪饕、舞文悖理之胥吏”。似乎公吏的本性就是“凶恶贪饕”。“公吏世界”说的抛出正是在南宋孝宗以后。陆九渊曰:“公人世界,其来久矣,而尤炽于今日。”“今日”具体指“十数年来”,也就是孝宗即位以后。叶适曰:“故今世号为‘公人世界’,又以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实而言也。”蔡杭曰:“今不但淹留日久,详词人所诉,全是吏人世界。”黄震曰:“公人世界递相吞啖。”无论是“公人世界”还是“吏人世界”,皆是就广义而言的,说的都是“公吏世界”。
“公吏世界”说采取偷换概念、以部分指代整体的方式,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从权力运行来说,行政大致可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环节,州县官不可能凡事“自察其实,自执其权”,只能掌握决策、监督环节,而将执行环节让渡于公吏。正如朱熹所言,“大抵做官,须是令自家常闲,吏胥常忙……做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执行是政务运转永远不可或缺的环节,片面地单看执行环节,这个世界看起来就像“公吏世界”。在古汉语中,以部分指代整体非常常见。就像古诗常说的“孤帆”,从修辞来说,我们当然知道帆指代的是船,但在事实上,帆永远都只是船的一部分,而不是船本身,所谓“公吏世界”亦是如此。公吏负责执行环节,自古皆然,为何“公吏世界”说没有出现在公吏地位、价值较高的时期,反而出现在最为低落的南宋?这是因为“公吏世界”说是公吏群体污名化、“毒瘤化”之后生存形态的夸张概括或刻意塑造。建德府淳安县士民董有真等曾上书本县状元方逢辰,信中有言:“县吏则曰:‘我即知县也。’府吏则曰:‘我即知府也。’十四乡之贵寓巨室,我能箝之而制之,十四乡之下户细民我可生之而杀之。”单凭董有真等人的话,淳安的世界的确是公吏的世界。董有真等人的信最终只是到了方逢辰祖父方谦手中。方谦收到信后,手封送州县官,曰:“亟改亟改,不改且奏闻矣。”州县大惧,弊政尽去。可见所谓的“公吏世界”完全是一种夸张或者虚构。
与士人、士大夫的夸张、虚构不同,士人、士大夫以外的书写往往更切近社会真实。安利军卫县(今河南淇县东)旧市场务壁间有题字数行,乃旧吏人诗,诗曰:“罢树猿辞槛,归耕马脱衔,庸钱贫易舍,官事老难檐。”僧人王日休《劝在公门者》曰:“在公门者,当自念云:‘彼为有官,我乃事彼,彼尊我卑,彼逸我劳,奉事常喜,得以无虞,或有触忤,加之谴责,是我前世所修不及于彼,故至于此。’”《水浒传》曰:“原来故宋时,为官容易,做吏最难。”士人、士大夫之外的书写更可见公吏的心声和真实生活。可惜,这类书写传世太少。相对于“为官容易”,“做吏最难”才是宋代公吏的真实命运。
士人、士大夫将公吏群体污名化、“毒瘤”化的策略达到了预期效果,南宋中期以后,“民与吏为仇”,公吏群体几乎成为与民为敌、奸猾凶恶的代名词。虽然如此,士人、士大夫并不满足,他们的终极目标是以士人取而代之。前述渲染“公吏世界”的陆九渊、叶适、蔡杭、黄震,无一不是理学家。相比一般士人、士大夫,理学家具有更加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既然“公吏世界”是社会的“毒瘤”,就得想办法破除“公吏世界”。从逻辑上来说,破除“公吏世界”的办法有二:一是官员直接进入执行环节,二是以士代吏。名儒真德秀非常推崇官员直接进入执行环节,他以嘉定年间徽州歙县催科为例,“谓催科之权在己而不在吏,则不扰而办;在吏不在己,则扰而不办”。但是,歙县催科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极端例子,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真德秀自己即言:“今属县财赋之办,大抵由其不能用歙县之法。”“歙县之法”不可行,关键问题不是官员懒惰,而是违背行政常识和行政规律。官员直接进入执行环节不可行,那终极办法就是以士代吏了。叶适曰:
今官冗而无所置之,士大夫不习国家台省故事,一旦冒居其位,见侮于胥。今胡不使新进士及任子之应仕者更迭为之,三考而满,常调则出官州县,才能超异者,或遂录之。若此,则有三利:士人顾惜终身,畏法尚义,受财鬻狱,必大减少;吏曹清则庶务举,且因以习士大夫使之有材,而无至于今世之偷惰,一利也。更迭为之,无根固窟穴之患,无保引私名之弊,而封建之势因以去矣,二利也。增员百余,稍去冗官之患,待阙择地争夺伺候之风亦渐衰息,三利也。
以士代吏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摆脱“公吏世界”,还可以解决庞大士人群体的就业问题。叶适还说:“士人猥多,无甚于今世。”“今世之官诚冗矣,不可讳已。夫文武不分则官不冗,官吏不分则官不冗……九卿、三公所辟举拔授曹掾,皆忠廉修洁之士,行义高于郡国,有不岁时而起为公辅者,今吏胥专之矣。流品既分,趋舍异涂,是以其所选举甚狭而天下之官猥多,争先于此而不能去,乃其势也,而何怪乎!且天子与大臣将有所大正于此,则舍其源而遏其流,是无益也;夫其事宏阔博大,非仓卒所能定,苟无决然改为之意而徒欲以空言断之,是无益也。”“官吏不分则官不冗”,意思是让冗官去做现有公吏的事,但这需要“决然改为之意”,即彻底改革公吏系统,否则,“流品既分,趋舍异涂”,官员势必争先于此而不能去。明人魏校亦有类似的说法,他说:
古之官府,卿大夫士转相副贰,其数居多,府史胥徒其数反寡,后世吏多于官且数倍,积为奸弊,蠧耗生民,古今盛衰之判抑亦有故矣。古之治也以道,卿大夫士同寅协恭,清心而致理;今之治也以法,上下相疑,不复推诚委任,天下之事一决簿书,变成胥吏世界矣。
魏校所说“古之官府,卿大夫士转相副贰,其数居多,府史胥徒其数反寡”并非事实,但他的意思很明白,即后世之所以变成“胥吏世界”,根本原因是后世胥吏规模太大。按此逻辑,改变“公吏世界”的根本办法自然是以士代吏,让大部分公吏岗位转成士人的天下。
理学家的想法终究是理想主义,以士代吏不仅成本巨大,而且还会打破社会权力平衡。如前所述,宋代公吏岗位的价值主要契合社会中产阶层的期望值,士人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公吏,如果以士代吏,必然要以士人的期望值为准,正如王安石当初所言,“善士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以宋代的财政实力,根本无力承担更高的俸禄成本。更关键的是,现有公吏虽然具有官员让渡的权力,但名声很臭,缺乏社会权威,便于官府驾驭;士人虽然享有社会权威,也能凭借社会权威介入公共事务,但始终缺乏制度化的权力;如果以士代吏,制度化权力与社会性权威合体,州县很可能成为真正的公吏世界,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将会大为削弱。
哲学家尼采说:“恶行属于强者和具有美德的人。因为卑劣的、低贱的行为属于屈从者。最强者,即具有创造性的人,必定是极恶的人,因为他反对别人的一切理想,他在所有人身上贯彻自己的理想,并且按照自己的形象来改造他们。在这里,恶就是:强硬、痛楚、强制。”这一逻辑非常契合理学家和公吏。理学家无疑属于“强者和具有美德的人”,而公吏无疑属于卑劣、低贱的屈从者。理学家渲染“公吏世界”,企图压制公吏,甚至以士代吏,就是典型的“强者和具有美德的人”希望“在所有人身上贯彻自己的理想,并且按照自己的形象来改造他们”。理学家渲染“公吏世界”,目的是要彻底解构“公吏世界”,重构“士人世界”。
五 结语
宋代公人的内涵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北宋前期的公人(含衙前)由一、二等大户充当,属于吏职中的管理岗,地位高于吏人;王安石役法改革后,一、二等大户从公吏队伍中退出,衙前、公人与原本由第四等户充当的胥徒合流,形成“新公人”,地位反而不如以知识为标准的吏人。宋代的“公吏”的确是公人与吏人的合称,但概念原本反映的是役法改革前的社会事实,《庆元条法事类》的陈述存在明显的错位。“公人”“公吏”都是宋代非常独特的称呼,与我们惯常的认识不同,在宋人语境中,它们更多指的是“公家之人”“公家之吏”,旨在突出吏职的公家属性。
宋代公吏的价值经历了从高到中的演变过程,北宋初期,公吏价值处于高位,一二等大户、士大夫家族皆乐于趋就;真宗以后,公吏价值逐渐下滑,但即使是抱怨声最重的衙前,其价值仍然是正值,只是不再契合社会上层的期望值而已。总体而言,除了国初,宋代公吏主要契合社会中层的期望值,是社会中层的最佳出路,王安石役法改革只是将既定社会事实制度化而已。
在整个中国古代,宋代公吏的价值处在明显的波谷状态,南宋中后期尤其如此。但就在公吏价值最低之南宋,“公吏世界”说反而甚嚣尘上。反常的背后,是日益壮大的士人群体试图改造州县社会权力结构。在污名化、“毒瘤”化公吏群体的过程中,士人群体分享了顾问权和治民权,州县社会形成了近似于两个等边三角形的超稳定权力结构。理想主义的理学家甚至幻想以士代吏,彻底解构“公吏世界”,重构“士人世界”。殊不知,以士代吏,制度性权力与社会性权威合体,将会极大地削弱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力。
作者廖寅,系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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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湘 宇
校审:水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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