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警长”!云南全面实施森林警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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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全面实施森林警长制,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晰、协同高效、打防结合、治理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助力云南林长制走深走实。
《办法》明确,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建立省、州(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森林警长体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森林警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同级森林副警长。
森林警长负责协助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森林防灭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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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者黑湿保护管理所 供图
为统筹推动森林警长制实施,省公安厅成立了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厅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由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州(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也成立相应的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森林警长制各项工作。
作为落实林长制的重要举措,建立“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将更有利于协调调动公安、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自然生态领域执法监管的强大合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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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供图
《办法》全文如下
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省公安厅、省林长制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森林警长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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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全面实施森林警长制,构建责任明晰、协同高效、打防结合、治理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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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合力,实现协作化办案,高效率执法,严厉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不断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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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体系
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全省公安机关在对应林长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森林警长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同级森林警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领导担任同级森林副警长。
省公安厅成立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由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督办等具体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参照省厅模式,在州(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设立相应的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森林警长制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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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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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责任务
(一)协助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互通,及时了解掌握各级林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在对应林长领导下履行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检查、监督下一级森林警长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向同级林长和上级森林警长报告工作,当好本级林长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组织责任区民警开展涉林资源案件查处,依法解决涉林违法犯罪举报投诉;适时组织开展本辖区情报会商、林区治安形势研判、跨区域警务合作等;指导本辖区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
(三)全力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治安巡护,化解涉林矛盾纠纷,排查林区治安隐患;定期开展林区案件动态分析,充分了解掌握林区治安状况,扎实开展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强力推动“平安林区”创建。
(四)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森林防灭火职责。组织责任林区民警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赋予的工作职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法用火处罚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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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森林警长制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长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深入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细化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警长配备到位,构建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森林警长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