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强:西晋户籍制度再考——以《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为中心(上)

作者:张荣强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1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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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章篇幅较长,本公众号分上下两期发布
摘 要:《太平御览》卷606引《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是研究魏晋时期户籍制度演变的关键史料。分析黄籍的形制尤其是著录内容和编造制度,西晋时期的户籍应当是县廷编造并上呈郡国的纸本户籍。魏晋时期,除了营居兵户有独立户籍、不隶属于郡县管理外,居住在郡县的各类人户与郡县民一起混编著录于当地户籍的同时,也有专门的职役户籍。正户是与寄寓相对的概念,流民一旦在当地占籍也就变成了正户,官府户籍即黄籍上登录的包括民户、吏户、兵户等在内的各类人户都是郡县正户。
关键词:《晋令》 户籍 吏户 黄籍 正户
《太平御览》卷606《文部·札》引《晋令》:
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参诸《晋书》卷30《刑法志》、《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的记载,咸熙元年(264),晋王司马昭命贾充、郑冲等14人增损汉魏旧制,编撰新的律令;泰始三年(267),贾充向晋武帝司马炎上呈《律》20卷、《令》40卷、《故事》30卷,第二年颁布实行。《唐六典》保存了《晋令》40篇的篇名,第一篇就是《户令》,《太平御览》所引《晋令》显然出于《户令》。这条《晋令》保存的文字不多,却是目前所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条有关造籍的法令,也是研究中古时期户籍制度演变的关键史料。长期以来,关于《晋令》所记户籍的书写材料、黄籍的性质以及黄籍登录的对象等问题,众说纷纭,有必要专门进行探讨。
一、黄籍是简还是纸?
《晋令》谓黄籍“一尺二寸札”,显然沿承的是汉代旧说。《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据晋崔豹《古今注》,此“二尺”当为“尺二”之倒。学者通常根据《说文解字》“札,牒也”的释义,推测西晋的户籍与汉代一样使用简册著录,但不能一成不变地看待“札”的意思。纸张取代简牍后,经常沿用“札”的旧称,如《梁书·庾肩吾传》“纸札无情,任其摇襞”,《南史·张兴世传》“檄板不供,由是有黄纸札”,《南史·江夏王萧锋传》“张家无纸札,乃倚井栏为书”等,《陈书·徐陵传》则径称“黄纸”为“黄札”。纸张前缀以尺寸,是古人常见做法,西晋中书令荀勖《上〈穆天子传序〉》称“谨以二尺黄纸写上”,“二尺”显然是纸的直高。宋人《文房四谱》征引的《晋令》中,也明确规定了当时纸张的尺寸:
诸作纸:大纸一尺三分,长一尺八分,听参作广一尺四寸。小纸广九寸五分,长一尺四寸。
西晋1尺为24.4厘米,较秦汉23.1厘米略长。西晋常用的大纸直高一尺三分,合今25.1厘米;小纸直高九寸五分,合今23.18厘米。秦汉时期简牍形制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一尺简,为示尊贵,皇帝诏书即用尺一简。从形制上看,西晋大纸显然是仿照汉代尺一,小纸仿照汉代一尺简而来。同样是一尺二寸,西晋长29.6厘米,比秦汉的27.7厘米长出一截。为什么西晋户籍不像大、小纸那样通过减小数值的方式以达到与汉代的实际长度一致,而是采取了形式上尺寸不变,实际上改变了汉代原来的长度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了解西晋及其前代户籍的形制与书写格式。目前所见最早的户籍实物是秦统一前后的秦国迁陵县南阳里户版,其显著特征是一户所有人口全部著录在一枚木版上。目前未见汉代的户籍实物,承汉而来的孙吴户籍类简根据结句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结句简作“凡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 赀若干”;第二类结句简作“右某家口食若干 若干男 若干女”。这两类户籍简著录的是同一类人群,只是统计的事项各有侧重,前者注重统计家庭的人口数,后者强调民户需要交纳口算、资税的情况。这两类简形制相差不大,都是长22.7—23.6厘米,宽0.6—1.2厘米;其书写通常分为三栏,户主登载在第一栏,家庭成员占第二、三栏。可以举一户复原后的家庭,并列成表格,以见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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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实际上第二类简中,一枚简登载两名家庭成员的现象不常见,更多的情况是一人一简。如果一人一简,家庭成员就都登载在第二栏。
赖于新近考古发现,我们对西晋户籍记录的内容有所了解。甘肃临泽出土的《西晋建兴元年(313)临泽县孙氏兄弟争讼田坞案》中提到了黄籍方面的信息,该案原告孙香诉称堂兄孙发侵吞了他城西的坞田。孙发对此断然否认,他说:
发当与香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今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稾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㮏,今皆茂盛。注列黄籍,从来卌余年。
根据孙发的说法,孙香、孙发的祖母在世时就为二人分好了家产,这些析分的田宅已经在“黄籍”上著录了40余年。孙氏兄弟争讼案发生在建兴元年底,上推40多年,正好是泰始四年《晋令》颁行之后。孙发视黄籍为其合法拥有田宅的基本依据,再加上魏晋南朝史籍提到的“黄籍”无一例外指户籍,临泽晋简中的“黄籍”显然就是《晋令》中的“诸户口黄籍”。孙发称析分田宅“注列黄籍”,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除家口外,还登录田宅等资产。
西晋户籍增加了资产部分,如果仍用竹木简编造,就需要增加一栏书写。如果按照汉代户籍三栏一尺二寸即27.7厘米为标准测算,西晋户籍书写四栏就需要36.9厘米;即使以孙吴户籍长24厘米计,也要32厘米,这就超出了西晋户籍29.6厘米的实际长度。如在年代上去西晋不远的《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简称《前秦建元籍》)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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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纸质户籍。《前秦建元籍》的著录内容完全沿承西晋,同样分为三栏而非四栏,第一栏著录家庭人口,第二栏是家口丁中分类统计,第三栏登记田宅等主要资产。因第一栏著录了包括户主在内的全部家庭人口,所以为了突出户主的身分,采取了将户主顶格、家庭成员低近十格的方式书写,这样的书写方式比另用一栏节省更多空间。孙吴户籍简除了极少数家庭成员连记简外,基本上是一简一人,这种用低格区分户主与家庭成员的处理方式,也只有在以纸张为材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除了增加资产栏,西晋户籍的家口统计部分也有变化。秦汉时期的户籍身分只有“小”、“大”之分,户籍的家口统计不过“大男若干”、“小男若干”、“大女若干”、“小女若干”四项;孙吴户籍类简只简单统计“男子若干”、“女子若干”两项。但西晋太康元年(280),晋武帝在颁行占田课田令的同时,颁布了包括“老”、“小”、“丁”、“次丁”在内的一整套新的课役身分。郴州苏仙桥出土晋惠帝时期的简牍也反映了当时户口分类统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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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老男”与“十三以上十五以还小男”,实际上就是“次丁男”。不唯男子,女子甚至奴婢也是按这种丁中分类统计。与秦汉时期相比,西晋家口分类统计要复杂得多。这一点,从上引《前秦建元籍》也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孙吴户籍类简在著录的格式上,包括户主在内的家庭成员基本上一人一简,家庭人口统计同样占一简。侯旭东对嘉禾六年(237)广成乡广成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做了复原,推算制作该里50户的口食簿最少用简233枚,册书展开后长2.3米左右。这一长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简册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度。《晋书·职官志》记载,西晋一里有50—100户,超过了孙吴一里的户数;再加上西晋户籍相较前代增加了资产一栏,丁中统计内容也复杂了不少;如果西晋户籍仍用简册编造,200多枚简无论如何也容纳不下这一时期户籍承载的内容。
由于简牍形制笨重庞大,秦汉时期的户籍只能在乡编造,正本保存在乡,副本上呈县廷,县以上的官府机构不存放户籍实物。有迹象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不再归乡而是由县廷主导编造。《晋书·华廙传》记载,传主被牵连进袁毅贪污案:
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曹魏后期朝廷把租牛客户赏赐给官僚贵族的制度,西晋立国初期仍在实行。这项旨在赏赐豪强大族田客的制度,本身含有限制他们占有客户数量的目的。华表为了规避这一限制,通过华廙请托,让鬲县县令袁毅在编造户籍时把华表鬲县的佃客写成华表的奴隶。“录名”的“名”与史籍中“属名”、“私相置名”一样,都是指“名数”亦即户籍,“录名”也就是著入户籍的意思。《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表明西晋的户籍除了县之外,至少还要上呈郡级机构,这与简牍时代户籍最高只保存于县级机构明显不同。
目前未见西晋户籍实物,但楼兰出土过泰始年间(265—274)与户籍性质类似的纸质家口簿。《晋令》所谓“籍皆用一尺二寸札”,从其描述的户籍长度再结合对西晋户籍著录内容、编造制度的考查,西晋的户籍应该是县廷编造并至少上呈郡国的纸本户籍。
二、“诸户口黄籍”
《晋令》开头“郡国诸户口黄籍”是目前所见史书有关黄籍的最早记载。此处将户口与黄籍联系起来,再加上东晋南朝史书中多次出现的黄籍都是指户籍,所以学界无一例外将《晋令》中的黄籍理解为户籍。最近韩树峰提出不同意见,为避免曲解其原意,以下完整引述他的说法:
黄籍如果是户籍,自然以记录户口为主要内容,不书“户口”,其义自明,而《晋令》却增加“户口”两字,不仅遣词拖沓,而且语意重叠,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户籍”作为一个概念,自秦代以来就已出现,在西晋继续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这意味着,晋人可以把“户口黄籍”替换为“户口户籍”,这样就不仅是语意而且用字也颇为重叠。如此表达方式无须说对遣词用字特别讲究的晋人感觉不佳,即使今人也会感觉相当不畅。……“户口黄籍”导致语意重叠,仅是形式问题,对理解户籍尚构不成根本性的障碍,但令文将“诸”置于“户口黄籍”之前,问题就比较突出了。倘若黄籍为户籍,“郡国诸户口黄籍”即“郡国诸种(或各种)户口户籍”之意,这意味着西晋郡国掌管的户籍不止一种。同时,“籍皆用一尺二寸札”之“皆”字也说明,黄籍至少包含两种以上的户籍。……即使承认西晋有多种形式的户籍,将黄籍视为户籍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照此理解,黄籍既可以指这种户籍,也可以指那种户籍,如此一来,黄籍就成为广义上的户籍,这时是否还有以“诸”修饰的必要?令文加“诸”字,是否有自找麻烦之嫌?……《晋令》条文语意重叠、扞格难通,是在将黄籍视为户籍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面对这种窘境,承认前提条件的错误,大概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黄籍不是户籍,又是什么簿籍呢?答案如字面所示,黄籍即黄色的簿籍。如前所论,黄色简牍用以书写重要文书,与户口有关的一些文书无疑是重要的,因此要写在黄色简牍之上。照此理解,令文之意就基本畅通无阻了,即:郡国的各种户口簿籍均以一尺二寸长的简札书写,在官府服役者的名字应记录于户口簿籍之上。如果追求更准确的说法,该令文中的黄籍并不包括户籍,而是指户籍以外的其他各种户口文书,因为在简牍时代,郡国本不典藏户籍,户籍也不著录徭役,而该令文的规定却恰好与此相反。
韩树峰反对将《晋令》中的黄籍解释成户籍,其中一个前提就是将用于书写户籍的“札”理解为简牍,我们前面已经作过分析。上面的引述中,韩树峰重点围绕“郡国诸户口黄籍”尤其是其中的“诸”字展开了细致推理,提出黄籍并非户籍的结论。那么,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呢?
“郡国诸户口黄籍”一语中,“诸”明显修饰“户口”,“诸户口”也就是多种户口、人户的意思。与汉代编户齐民承担同样的赋役相比,魏晋时期明显具有“户役”的特征。在战乱造成的人口锐减、民众频繁逃移流徙的情况下,当时的统治者为保证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和社会稳定,将治下编户划分为多种人户,以承担国家不同的义务。除了郡县民之外,我们熟知的人户还有屯田户、士家等。其中,屯田户隶属于典农官,耕种国有土地,向官府交纳五成或六成的高额地租;士家集中居住在军营,父子相继为兵,执戈征伐戍守。与郡县民不同,屯田户与营居兵户隶属于不同的机构,各自单独编籍。西晋泰始二年晋武帝下诏“罢农官为郡县”,作为单独人户的屯田民就在历史上消失了;到泰始四年颁布《晋律》时,与郡县民分治的人户大概就只有兵户了。
事实上,除了与民分治的屯田民、兵户外,魏晋时期郡县行政也管辖多种人户。郴州苏仙桥西晋简就有以下记载:
这是晋惠帝时期的上计资料。秦汉时期的“吏民”泛指编户齐民,孙吴简中仍可以见到这样的用法,如将登载包括士卒、吏、民在内的人口簿称为“吏民”簿。但此处既称“军将吏民士卒家”,也就意味着“吏家”、“民家”与“军将家”、“士卒家”分列。尽管晋武帝太康三年“罢州郡兵”,但到惠帝元康(291)之后又恢复了地方武装。同出郴州简也有便县“卒十三人”、晋宁县“卒十二人”的记载。按上引郴州简的说法,当时桂阳郡掌握的人户中除郡县民外,还有军将户、兵户和吏户,其户籍也是由当地官府管理。
史籍对军将户的记载很少,《宋书》卷83或许是出身为将家的合传。其中,宗越“(范)觊之点越为役门。出身补郡吏……太守夏侯穆嘉其意,擢为队主”;武念“本三五门,出身郡将”;佼长生“出身为县将,大府以其有膂力,召为府将”;蔡那“始为建福戍主,渐至大府将佐”;曹欣之“为军主”;吴喜“初出身为领军府白衣吏”;黄回“竟陵郡军人也,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转斋帅,及去职……回随从有功,免军户”,“回同时为将者,临淮任农夫,沛郡周宁民,南郡高道庆,并以武用显”。这样看来,史籍说的“役门”或“三五门”很可能就是指将家。将家子弟多数从军府僚佐起家,晋武帝咸宁五年(279)伐吴诏中也提到了对将家的征发:
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已还,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比随才署武勇掾史,乐市马为骑者署都尉司马。
这里的“散”应是指在军中未有实际职掌。将家同样按兵户的比例抽调,子弟入伍后担任掾史之类僚属。这些人通常被史籍称为军吏或将吏。《三国志·吴书·张温传》说选曹郎暨艳“弹射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说明军吏与兵户一样,携带家属随营居住。义熙十一年(415)三月,刘裕平定司马休之后下令:“荆、雍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扶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穷独不能存者,给其长赈。府州久勤将吏,依劳铨序。”对普通兵、吏的优抚措施与将吏不同,前者给予恩免,后者加职进阶。不过,史籍很多时候也将“将吏”或者“军吏”泛称为兵。长沙走马楼孙吴简中就有乡劝农掾受命隐核乡界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的文书,其性质、内容与隐核吏户的情况大致一样。
以往研究军事史尤其人口史的学者通常根据《宋书》中《州郡志》及《刘劭传》中朝廷免军户、置郡县的记载,强调魏晋时期实行兵民分治,兵户携带家属随营居住,不属郡县管理。事实上,两晋时期并非所有兵户都是随营居住,仍有一部分(尤其是州郡县兵户)住在原籍,隶属当地行政管理。文献记有具体实例,如《晋书·刘卞传》:
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本兵家子,质直少言。少为县小吏,功曹夜醉如厕,使卞执烛,不从,功曹衔之,以他事补亭子。有祖秀才者,于亭中与刺史笺,久不成,卞教之数言,卓荦有大致。秀才谓县令曰:“卞,公府掾之精者,卿云何以为亭子?”令即召为门下史,百事疏简,不能周密。令问卞:“能学不?”答曰:“愿之。”即使就学。无几,卞兄为太子长兵,既死,兵例须代,功曹请以卞代兄役。令曰:“祖秀才有言。”遂不听。
太子长兵是宿卫东宫、隶属太子卫率的兵士,刘卞兄长当时应该在京师服役。刘卞在本县先后做过小吏、亭子、门下史,刘卞兄长死后,县功曹就想借按例补代的机会,征发刘卞服兵役,结果被县令拒绝。刘卞显然就住在须昌县。名士王尼也出身兵家,史书说他原籍城阳,以后寓居洛阳,实际上他已经在洛阳落籍。《晋书·王尼传》说:
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摅请解之。摅等以制旨所及,不敢。辅之等赍羊酒诣护军门,门吏疏名呈护军,护军叹曰:“诸名士持羊酒来,将有以也。”尼时以给府养马,辅之等入,遂坐马厩下,与尼炙羊饮酒,醉饱而去,竟不见护军。护军大惊,即与尼长假,因免为兵。
曹摅在齐王冏执政之前,曾两度出任洛阳令。功曹一职本主选举,但结合上引《刘卞传》的例子看,郡县功曹也负有发遣、补代所在地兵士的职责。胡毋辅之等人一再请求曹摅和甄述,希望王尼所在郡县在征兵之始就将其从征发名单中剔除,但没有实现,最终由王尼服役的军府放免了他的兵役。又如士家赵至,《晋书》本传说:
赵至字景真,代郡人也。寓居洛阳。缑氏令初到官,至年十三,与母同观。母曰:“汝先世本非微贱,世乱流离,遂为士伍耳。尔后能如此不?”至感母言,诣师受业。闻父耕叱牛声,投书而泣。师怪问之,至曰:“我小未能荣养,使老父不免勤苦。”师甚异之。
“寓居洛阳”中的“洛阳”是个大的地理概念,赵至实际居所在河南郡缑氏县。《晋书》记载的这段史料源自嵇绍《赵至叙》:“至字景真,代郡人。汉末,其祖流宕客缑氏。令新之官,至年十二,与母共道傍看……”与前引王尼一样,代郡不过是赵至原籍,实际上早在他祖父时就迁到缑氏县,并在当地落了籍。赵至是兵户,他与父母住在一起,随母亲目睹了缑氏令上任,说明赵至全家一直生活在缑氏县,没有住在专门的兵营。东晋后期士兵逃亡严重,王羲之给尚书仆射谢安上书中说:
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捕。课捕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百姓流亡,户口日减,其源在此。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上命不绝,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弹举获罪无懈息,而无益实事,何以堪之!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今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为重于杀戮,可以绝奸。刑名虽轻,惩肃实重,岂非适时之宜邪!
王羲之时任会稽内史,他提到当时法律规定,士兵叛亡,同家以及同伍之人皆有抓捕义务,如果不能擒获,就要受到惩处。这些士兵显然住在州县,与民户一起编入户籍,纳入什伍组织。所以他建议谪发罪犯为兵,并将他们的家庭迁送都邑以便加强控制。齐东昏侯永元二年(500),益州长史萧颖胄奉萧宝融举义,萧宝融为笼络军心,下教曰:“所领内系囚见徒,罪无轻重,殊死已下,皆原遣。先有位署,即复本职。将吏转一阶。从征身有家口停镇,给廪食。”从教令的语气看,携带家属赴军镇的也只是一部分士兵。
吏户的问题比较复杂,学术界也有激烈争论。唐长孺最早提出吏户的说法,并专门讨论了吏户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此后,中古史学界很长一段时间普遍接受“吏户说”并作了进一步申论。近十几年来,黎虎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吏户说”提出质疑,认为孙吴时期的吏与民同为基层编户,并无专门独立的户籍,进而分析了两晋南朝史籍中“吏”与“军吏”的含义,否认吏具有世袭性和卑贱性的特点,得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吏户”的观点。孟彦弘撰文回应称,吏户的本质特征是其身分的世袭性,是否单独编籍以及地位高低与吏户没有必然联系。
为避免行文枝蔓,关于吏户问题,只简单谈几点结论性看法。
(1)讨论吏户的材料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三国志·孙皓传》引《晋阳秋》中,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时,“(王)浚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从书写方式分析,“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只能与“户五十二万三千”相联系,不能与“男女口二百三十万”联系起来讨论。也就是说,孙吴图籍记载的吏、兵数只能解释为户数,而非口数;《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补注引皇甫谧《帝王世记》记载曹魏正始五年(244)“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也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条材料是孙休永安元年(258)十一月壬子诏:“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唐长孺解释“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为五丁抽三,也就是征发兵士时的“三五发卒”;黎虎将此句理解成“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恐怕不符合事实。不过,笔者也不同意唐长孺关于吏家几乎空户从役的分析。根据笔者对孙休诏书的理解:一家五名丁男中,三人被派往都城、郡县服役,家中剩下的两名丁男既要耕田交纳限米,又要从军出征。所有丁男背负了繁重的任务,从而导致“家中无经护者”,所以孙休下诏,在“三五发丁”前提下,允许家长从剩余的两名丁男中指定一个不承担国家义务、专事照顾家庭的人。
(2)按照孙休诏书所说,吏家丁男的义务就是要承担各级官府机构的吏役,以及耕种作为特殊人户的限田。由此看来,吏家受到的役使和郡县民大不相同。孙休诏“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与晋武帝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的用语如出一辙;“士家”的法定义务是当兵作战,“吏家”的法定义务是承担官府机构吏役。“士家”是毫无疑问的兵户,“吏家”自然可称为吏户。从孙吴简关于临湘县辖乡受命专门调查吏户父兄子弟情况的文书(J22—2543、J22—2546、捌·3342—1)可以看出,官府重点掌握吏户男性家庭成员身体是否健康、能否承担吏役等情况,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保证吏役征发。简文多次提到“以下户民自代”,说明如果吏户中若无人满足吏役要求,也要自行找人代役,而且必须是从下品户中寻找,官府对此不管不顾,只是将吏役摊派到吏户头上。
(3)“吏户”是否有单独的户籍是争论的焦点。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形成与郡县民不同的特殊人户,并不以这些人户单立户籍为前提。我们分析了魏晋时期的兵户,这类特征最明显的人户也不像学界以前理解的那样全部集中居住于军营,单独编制户籍;而是有一部分住在郡县,户籍归当地官府管理。走马楼吴简中可以见到两份写有“黄簿”字样的户籍簿,崔启龙复原的“嘉禾五年春平里黄簿民户口食人名簿”中不仅载录郡县民户,还包括了郡县吏户、郡县卒户在内的各类人户。西晋郴州简“定丁男四千二百六十军将州郡县吏民士卒家丁”(2—140)、“定丁男八百三军将郡县吏民士卒家丁”(3—402)等,将桂阳郡所辖编户分成了军将、吏、卒等人户,也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当然,笔者无意否认在编制包括各类人户在内的基本户籍的同时,郡县为了加强对普通民户以外其他重点人户的管理和控制,也会编造各类专门的职役户籍。孙吴简中除记载上述著录各类人户的黄簿外,还有“〼□□□□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簿”(贰·7091)、“〼乡谨列军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叁·3814)、“集凡南乡领军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叁·464)等简文。孙吴沿承汉制,也是每年八月造籍,吴简保存嘉禾四年广成乡平乐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的同时,也有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条列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的帐簿。如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诸乡劝农掾条列乡界州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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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末标注的时间可以看出,这是东乡、广成乡、南乡应临湘县统一要求调查界内吏户男性家属的人数、身体状况以及服役的呈文。与军吏父兄子弟簿一样,因为女子不服吏役,所以只调查男性。与木牍编连在一起的,还有记载这些州吏男姓家属的具体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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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帐簿著录的只是军吏、州吏家庭中的男性成员,在出土简牍中,还可以见到登载特殊人户全部家庭成员的专门册籍。拥有专业技能的工匠向来是官府管控的重点群体,孙吴简亦记有专门的师佐户,如“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壹·5429)、“领锻佐一户下品”(贰·836)等。韩树峰、沈刚、凌文超复原了吴简中所见的两套“作部工师簿”,从其编造程序看,这两套工师簿,尤其是《竹简》(壹)中收录的是各县先编造好专门登载师佐家庭的簿籍,再按照派役的需要,在簿籍上分别注明“见”、“留”、“别使”、“屯将行”等,最后上报郡府。如敦煌所出《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S.113),该籍保存完整或基本完整的人家共8户,按户主的身分标注,计有“兵”3户、“散”4户及“大府吏”1户。学界对其性质意见不一,但如果认清“太府吏”、“散”的含义,再结合籍中丁中身分不及女子的记载看,就会发现其显然是一件兵户户籍;而从该籍标注的户主郡县乡里籍贯看,这些兵户被纳入当地户籍管理体制,因此《西凉建初籍》应是敦煌地方机构编造的郡县兵户户籍。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不仅是对人口、资产的登记制度,也是对民户居住地进行管理的制度。户籍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开始,就与什伍制度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管子·度地》篇保存的最早造籍法令中提到的“定什伍口数”,还是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都是说要将民户按居住地相邻原则编入户籍。孙吴简中有“岁伍”调查户口的记录,甘肃玉门花海出土的《晋律注》保存有“□同伍罪二等”、“其将吏□伍长不能捕得罚?金?”等有关《捕律》的条文,上引《晋书·王羲之传》也提到兵士逃亡,同伍有课捕的义务,说明魏晋时期仍在实行什伍制度。这意味着当时除了部分营居兵户外,住在郡县的人户都是按照居住比邻的原则著录到户籍上的。《晋令》所谓“郡国诸户口黄籍”,是说居住在当地,包括民户、兵户、吏户等在内的各种人户都著录在郡县编制的户籍上;至于“籍皆用一尺二寸札”,我们不清楚这是指基础户籍中不同人户的标注,还是指除了基础户籍,同时还有各种专门的职役户籍。考虑到这一时期史籍记载的黄籍都是指登载全部编户民的基础户籍,笔者更倾向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