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医院误诊,47岁患者病情加重!法院判了!

N 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林宁强 文/图
今年47岁的阿菁(化名)因为一次误诊而失去劳动力,目前正躺在病床上。她的丈夫张先生不得不内外兼顾,维持着这个家的日常生活。张先生说,妻子因为3年前在宁德闽东医院误诊,做了一个无效的脊椎手术,导致病痛加重。之后,他们一家人上诉至福安法院,要求闽东医院作出赔偿。
福安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要求闽东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患者33006.07元。张先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但他认为单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已花3万多元,更不提手术费、医药费及误诊给妻子带来的影响,他希望闽东医院能取出植入的钢板,恢复原貌。
闽东医院表示,目前已发通知让其前往领取赔偿,服从法院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图片
手术后病情加重 ,闽东医院被告上法院
2018年下半年开始,阿菁突然感觉上肢无力,左手尤其严重,手掌变成“爪型手”。突如其来的症状让阿菁一家人不知所措,先后前往宁德市医院、福建省立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进行颈部及双上肢肌电图检查。经检查发现,阿菁双上肢及颈椎神经根或脊髓出现损害。
2019年5月6日,阿菁入驻宁德市闽东医院进行治疗,在入院前做了相关检查,闽东医院根据检查报告,认为其脊椎出现问题,于当年5月20日为其做了手术,治疗费用总计30858.26元,医保扣除后,阿菁自费16982.13元。
但出院后,阿菁的病情并未好转,且影响到了其右手,说话也含糊不清。之后,阿菁又再次辗转浙江、宁德、上海、福州等多家医院进行诊断,认为阿菁的病情已影响到了四肢肌肉,发音等。
图片
“妻子现在大部分时间都是卧床,由她母亲和我一同照顾。”张先生说,他们家原本算是小康水平,但因为这场病以及误诊,导致每月的开销在一万元左右,经济压力太大,“算是一夜返贫了。”
图片
图片
随着病情加重,张先生一家人将闽东医院告上福安法院,要求闽东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闽东医院不认为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记者从福安法院了解到,在接到诉求后,2021年2月5日,福安法院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报告。
报告中显示,闽东医院在给阿菁诊疗过程中,未做到详细询问病史的情形,错误诊断出“神经根型颈椎病”并进行颈部手术,存在过错,使得患者进行无效治疗,增加患者病程痛苦及治疗费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85%。不过,阿菁目前病状导致的四肢肌肉萎缩等情况,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闽东医院认为,阿菁的陈述情况有悖事实,其在闽东医院就诊过程中,根据相关检查报告,阿菁的脊椎存在压迫脊椎神经情况,且会出现肌肉萎缩和手部无力的现象。根据教科书,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手术治疗。
此外,在治疗期间,阿菁的症状一度有所缓解,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对司法鉴定报告中,认为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进行无效治疗,增加患者痛苦和医疗费用,过错参与度75%-85%错误,不予采信。
而阿菁则提出异议,要求上述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中,应补充有关伤残等级的内容。
法院判决闽东医院错误诊断,应赔偿患者损失
2021年11月23日,福安法院作出判决,闽东医院在给阿菁的诊疗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未详细询问病史的情况,错误诊断“神经根型颈椎病”并进行颈部手术,经上述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中有关闽东医院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予以采纳,认为阿菁进行了无效的治疗,增加其病程痛苦及治疗费用。
由于该案件发生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前,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根据《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内的相关法条,确定闽东医院应对由此造成阿菁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赔偿33006.07元。
据悉,该判决于2021年12月生效,闽东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阿菁的经济损失。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月5日,记者联系了阿菁及其丈夫,对方表示,已接到闽东医院让其前往领取赔偿金的通知,但是尚未前往领取。
图片
“前两天,妻子起身上卫生间还摔倒,脑门撞了个大包,这要是不小心撞到脖子处的钢板部位,那很可能会瘫痪。”张先生说,他得知妻子的病很难治,也做好了长期治疗的准备。目前,他已发函给闽东医院,要求移除妻子身体里的钢板,恢复原状。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编辑: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