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孩子随母亲移居香港,祖父母起诉要求抚养权,法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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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如何行使探视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帮忙照顾未成年人的情况颇多,但现行法律暂未就隔代探望权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隔代探望可否获得支持呢?近日,南山法院西丽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涉港、涉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非婚生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 抚养权有纷争
据介绍,A女士与K先生于2010年相识并相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分手,分手后A女士才发现自己怀孕了,但K先生称自己无力养育孩子。后来,A女士与香港居民B先生相恋并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生下小k。经DNA鉴定,K先生系小k的生物学父亲。
小k出生后一年,K先生不幸身亡,于是小k的爷爷、奶奶从东北老家来到深圳与A女士一起照顾小k。不久A女士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便随B先生一起定居香港。小k则由爷爷、奶奶在深圳租房陪读,抚养、照顾至今。2021年10月,A女士考虑到小k已年满6周岁,想让其到香港上学,于是将小k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将小k变更为由其抚养。
这是一起涉及妇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失独老年人等多方权益的特殊抚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调解结案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达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效果。
经庭前调解,小k的爷爷、奶奶考虑到A女士是小k的生母,应该会照顾好小k,初步同意由A女士直接抚养小k。但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小k的爷爷、奶奶突然反悔,不同意小k由A女士抚养,并称小k的生父去世后,他们有权抚养小k,且小k此前也一直由他们在抚养、照顾。调解工作暂无法进行,于是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小k的爷爷、奶奶之所以反悔,是因为两位老人不放心小k到香港学习、生活,且担心小k去了香港之后,再也见不到小k了。其症结就是隔代探望问题。
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A女士主动提出将隔代探望权在调解协议中予以明确,以消除小k爷爷、奶奶的顾虑;在保障探望小k的前提下,小k爷爷、奶奶也表示同意小k由A女士直接抚养。最终,双方达成小k由A女士抚养,小k爷爷、奶奶可探望小k,且寒、暑假小k可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A女士须履行协助义务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祖辈亲情不会因法律未规定而消散
亲权既是法定权利,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情不会因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消散。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不幸先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应当充分考虑并得到支持。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小k虽是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A女士作为小k的母亲有抚养、教育、保护小k的权利和义务。而小k的爷爷、奶奶白发人送走黑发人,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多年来对小k尽到了抚养照顾的义务,其对小k的隔代探望权理应保障。
经调解,确认了A女士对小k的抚养权,以及小k爷爷、奶奶对小k的隔代探望权。A女士的法定抚养权得到有效维护;小k以后能在母亲的照顾、陪伴下学习、生活,并拥有与爷爷、奶奶互动和相处的机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小k的爷爷、奶奶与小k的亲情和情感也得以维系,亦有利于两位老人的身心健康。本案调解结案,使得妇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失独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通讯员 雷英孝 黄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