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继续借款,利息率怎样确定?

法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约定了借款期限后,经常会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而当事人通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便将利息并入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利息率的问题作了规定,从条文规定可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继续借款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而且应当保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在民间借款中,法律所保护的利息范围是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继续订立的借款合同也受本条的限制,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借款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订立借款合同的,将利息并入本金后,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过高的话,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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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