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丨不能用这种塑料袋打包餐饮外卖!市场监管局出手了

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盒、碗、盘、碟等。
2.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刀、叉、勺等(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3.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4.一次性塑料水杯、饮料杯。
5.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6.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说明: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乙烯-醋酸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购买了材质为“聚乙烯+PBAT”,规格为“570*355、450*355”的外卖袋在餐饮外卖打包服务中使用,依据《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的规定,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有聚乙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的材料,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材质打包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至案发,当事人共计购买和使用了上述规格材质的外卖打包袋共计41600个。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已更换了符合规定的外卖打包袋。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中“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更换材质符合规定的外卖打包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门店处以2万元罚款。
来源:质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