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员工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千万资金炒股,银行被判赔偿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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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利用客户都是上了年纪的女性、以及老客户的信任,交通银行员工印某操纵客户账户,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千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失去联系….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丨出品
2022年初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揭露了交通银行原理财经理利用职务身份诈骗客户资金的细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印某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最终,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后,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315.68万元。
01
交行理财经理伪造合同
利用业务章诈骗千万用于炒股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印某某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的理财经理,他的职责是向客户推销交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
在印某某推荐下,“年纪较大的”谢女士于2011年6月10日在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处购买了一款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60万元,期限为2年。这便是印某某实施诈骗的开始。
此后,2013年4月-2015年11月期间,交行陆家浜路支行人印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利用个人的业务受理印章,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先后5次与被害人谢女士签订合同。
印某某趁协助谢女士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将谢女士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陆续转入本人银行账户。之后,印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谢女士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28.6106万元,至案发仍有人民币371.3894万元未归还。”
被害人不止谢女士一人,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印某某将被害人谢女士等人账户内资金1700余万元通过网银直接转入本人账户后,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
然而,投资有风险。后因印某某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归还谢女士等人到期的本息,关闭手机失去联系。2017年7月24日,在家属的陪同下,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印某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的事实。”
02
老客户上了年纪、比较信任对方
女客户上了年纪,是印某某的老客户,比较熟悉比较信任对方,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印某某实施了诈骗。
“一是当时我是交通银行的客户经理,我的主要职责就是介绍客户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另一方面,我都是在银行内部办公场所替客户划转资金的。此外,我也要客户签订相关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关系也不错,比较信任我。”,印某某称。
印某某承认,他都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的不同的理财合同,之后再冒用交通银行的名义与谢莹签署的。谢女士是在其伪造的合同、协议上面签名,而他是在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交通银行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这个印章是给印某某用于加盖在正规银行业务客户回单上,而且这个印章是有编号的,他的编号是02,这个章是只属于印某某使用的。
关于印某某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细节,他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从我认识谢莹开始,每次都是谢莹将其网银插在交通银行的网银电脑上,她输入完密码后将电脑交由我操作。”,“我把这些钱都转到我个人账户。”,“当时我们交通银行的系统查询对账单,网银转出是看不到对手信息的。”
印某某提到,谢女士等人是上了年纪的女性,要将他们的资金转走的话也比较方便,因为他们不会操作,所以都是委托操作网银转账的,所以他才有机会将钱转入我自己的账户。
“他们都年纪相对较大,对网银密钥转账的操作并不是很懂,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需要我帮助他们操作,所以我可以帮助他们操作网银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操作他们的网银密钥,将他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最终,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后,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315.68万元。
另外,由于员工印某的诈骗行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还曾因“内控失守”受到监管处罚。
2018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一则罚单,其中直指交行上海大桥支行(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原名)“在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该支行因此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