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一起泡温泉后猝死,温泉酒店要不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夜晚时分,同事一行四人聚餐饮酒后相约一起去泡温泉。不料,其中一人在泡浴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逝者家属将涉案温泉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0万。究竟法院会不会支持?据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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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猝死 家属索赔120万
2021年4月3日晚上,朱某与同事一行四人外出聚餐喝酒,随后相约前往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温泉汗蒸馆泡浴。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显示,朱某进入温泉汗蒸馆大堂时步态正常,与同行人员、工作人员均正常交谈。泡浴过程中,朱某突发身体不适,被浴池内其他顾客察觉并施救,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参与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次日凌晨,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朱某的家属刘某等认为,某酒店管理公司违反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朱某死亡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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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温泉酒店不担责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大堂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提示牌,在洗浴、汗蒸场所张贴警示标语,对“醉酒”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已作充分告知,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朱某进入温泉汗蒸馆消费时并未表现身体不适,泡浴时身体不适属于突发状况,某酒店管理公司未预知朱某身体状况并进行干预并不属于安保行为的疏忽及纰漏。朱某发病后,被浴池内其他顾客察觉并马上施救,工作人员立刻参与救助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无延误对朱某的救治。
医疗机构诊断朱某为“急性心肌梗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朱某的死亡与该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鉴于该酒店管理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谨慎注意和及时救助义务,且不能认定朱某死亡与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酒店管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维权“万金油”
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行为规范是每位公民应当坚守的准则。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于管理者无时无刻提醒下。本案合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恪守的范围和限度,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万金油”,表明司法“不以谁死谁有理”的态度,倡导遵守规则的社会文明风尚,对于规范人们行为方式、提高个体安全意识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晔晗、汪育玲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