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哪些项目需进行现场演示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财政部一则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因无故拒绝供应商现场演示而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此,有从业人员表示疑问:怎样的项目需要现场演示?此家代理机构为什么会被罚?
回答
现场演示适用于哪些项目?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着概括性的规定,即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具体而言,需要现场演示的项目大概有两类。”山东某地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一种是规划设计类项目,需要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或初稿进行演示,如果直接采购最终成果和方案的话,就要对最终成果和方案进行演示。另一种是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含软件开发),需要对系统架构、运行等情况进行演示。
“其实,无论是货物、服务类项目,还是工程类项目,都有可能需要现场演示,具体还要看项目需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陈志仁补充道,比如,需要组装看效果的电子产品,软件开发等服务项目,工程设计项目等。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项目是否适用于现场演示,除了要根据采购标的和需求,还需要考虑采购方式。
陈志仁告诉记者,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在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擅自增加演示环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阻止。因为,如果不制止的话,会对其他没有准备现场演示的供应商造成不公。对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现场演示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提出现场演示。这也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在一些从业者看来,现场演示可能更有利于采购需求的实现。北京一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不这么认为,他告诉记者,现场演示有许多要注意的事项。
该名负责人继续说明道:“要注意不能以演示为由提前让供应商开始实施采购项目。比如,在一些信息化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演示环节就要求供应商提供设计原图、操作流程等,这其实是变相增设门槛。因此,不建议在定制信息化软件项目中进行现场演示。”
对于问题中的情形,有受访对象猜测认为,可能是采购文件明确要求进行现场演示,并给予了相应分值。此时,如果代理机构禁止供应商现场演示,供应商会因此失分,进而提起投诉。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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