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否属犯罪?“两高”发司法解释 专家:亮点是人工繁育与野外生长区别对待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近年来,深圳鹦鹉案、江西鹦鹉案、昆明鹦鹉案等多个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曾经代理过相关案件的律师表示,《解释》的亮点是结束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的情况,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区别对待,这是一种进步。
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 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刑事追究应慎之又慎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解释共有20条。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以食用为目的如何认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等受到公众关注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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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解释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据此,《解释》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专门规定。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
多起涉及人工驯养繁殖动物案件引发关注
《解释》发布以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等引发了不少讨论。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这也与近年来多起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有关。
深圳鹦鹉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当时法院的判决便提到,多数涉案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小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繁殖的鹦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量刑过重,法院予以纠正。此案当时引发了一些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是否是《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争论。
此后,江西鹦鹉案同样引发社会关注。2018年4月底,江西男子邱国荣在一家花鸟鱼虫店买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放在自己的花鸟鱼虫店里用来招揽顾客。法院一审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邱国荣不服上诉至鹰潭中院。鹰潭中院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后法院重审维持了缓刑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时的重审判决中,法院指出,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可追溯,系人工种源非野生种源。费希氏情侣鹦鹉在河南乃至其他地区被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多年,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数量增加,形成较大产业链。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这是首个把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的判决。
最近引发社会关注的则是“昆明鹦鹉案”。昆明男子张磊(化名)因为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太平洋鹦鹉11只,并被查获拥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其他种类鹦鹉36只,一审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后昆明中院二审改判张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认为,涉案鹦鹉的人工繁育技术较为成熟,种群数量相对较大,已达到近危和低危的状态。目前,目前最高法对该案的核准裁定尚未下达。
专家:亮点是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与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案件区别对待
对于新出台的《解释》,江西鹦鹉案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认为,最大亮点是结束了人工繁育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的情况,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区别对待,这是司法的巨大进步。与之前“一刀切”的做法不同,这次顺应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化、规模化现状,真正做到分类管理,分类保护,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又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郑晓静表示,以鹦鹉为例,实践中,养殖企业凭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这就能保证可追溯,从源头上保证合法;人工繁育的鹦鹉可以带上脚环,公众一看到脚环,就可以判断鹦鹉来源于哪家养殖厂,是人工饲养的而不是野外野生的。
对于如何判断某种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是否成熟、已成规模,郑晓静表示,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已经成规模,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以人工繁育许可证或人工繁育批文形式予以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如果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因没有社会危害性,没破坏野外野生资源,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买了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当宠物,即买了野外野生动物当宠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行为危害性等,作相应处理。
郑晓静认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应不断扩大、完善,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能够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提高,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已经能够大量人工繁育,法律也有必要作出适应性调整,这不仅对人工养殖野生动物行业的发展有意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有积极意义。
在他看来,虽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已较为准确,但是仍然可以细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指的是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已成规模的界定则比较模糊,每个种类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规模也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细分。”
对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付建认为,名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而制定,因此名录中名单的增加或者减少都应当依据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和技术的发展进行,需要谨慎对待。
“昆明鹦鹉案”的辩护律师、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明静则认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一个积极的变化,这也是法律界一直呼吁的,之前最高法曾经有过相关的规定,但是比较模糊,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处理规则。对于如何判断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肖明静认为这方面还可以再细化一点。在她看来,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基本上就是成熟的。不过没有在名录中的也不一定就代表不成熟,因为有些动物在国内本来就没有野生的,比如她代理的案件中的一些鹦鹉品种,就是人工繁育的,并且是可以追查到源头的,“这个司法解释总的说来是一个非常积极的进步。”
(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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