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行程,企业可将其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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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4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文 叶允平/制图) 4月8日,导报“律师来了”栏目开通涉疫纠纷咨询热线,并邀请律师团队详细解读了涉疫经济纠纷等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两天,本栏目又收到了很多读者关于涉疫劳动维权问题的咨询,其中,有人关注“人被隔离了,工资怎么发”,有人咨询“员工确诊新冠,公司能解除合同吗”,也有人询问“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认定工伤吗”,还有人想知道“员工隐瞒造成疫情蔓延,公司能开除吗”。
  针对这些读者关注的与涉疫劳动纠纷有关的问题,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呈祥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等律师再次进行了解答。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涉疫劳动维权“9问”。
1问:
员工被隔离了,工资如何支付?
  林敏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问:
企业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林毅彬: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发放,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3问:
公司没钱发工资,该怎么办?
  林毅彬:根据《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与职工达成延期支付工资的协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4问:
疫情期间在家工作,能降薪吗?
  林毅彬: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各单位工资结构不同,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制度,核算绩效工资时适度降低也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降薪,但这种降薪需员工进行签字确认。
5问:
因工外出导致感染,算工伤吗?
  林毅彬:员工因出差或因工外出导致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2020年1月30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6问:
上下班途中被感染,算工伤吗?
  龚呈祥:如果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即普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第一项到第六项来看,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都不属于工伤,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感染了传染病属于工伤的情形。
7问:
员工隐瞒造成疫情蔓延,能开除吗?
  林毅彬:员工隐瞒行程等造成疫情蔓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员工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未涉嫌犯罪,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单位未必能将其开除。但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员工被行政处罚单位可解约或明确旷工为解约情形的,则单位可以员工被行政处罚或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林敏辉:返岗劳动者对其个人健康信息、外出活动及人员密切接触情况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未如实报告,造成疫情蔓延严重后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8问:
员工确诊新冠,公司能解雇吗?
  林毅彬:不能。依据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一》,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确诊患者、疑似新冠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问:
员工不配合隔离,公司能开除吗?
  林敏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才可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因此,若职工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可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如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