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
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袁俊表示
若市民在深夜接到流调电话
请一定要耐心接听
因为这个电话很重要
我们是在与病毒赛跑
争分夺秒阻止疫情传播
什么是流调?
为什么要做流调?
流调员的电话怎么辨别?
一起来看看吧
1.啥是流调?
流调的全称是流行病学调查,就是要搞明白:在过去重要时间段里,你走过的路、遇到的人和发生的那些事儿,是否有传播疾病的可能或被传染疾病的风险。
这过程,其实就跟福尔摩斯探案一样,抽丝剥茧,通过线索弄清传播链条:发现密接和次密接人群,并找出引起疾病流行的主要原因,采取精准的防控措施。
2.为啥要做流调?
流调是疫情控制的关键,流调收集的信息能起到有效遏制疫情的关键作用,体现在:
可以追踪传染源(患者)的活动轨迹;
评估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划定风险区域;
追踪密切接触者、排查高危人群;
是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政策的基本依据。
3.哪些人要做流调?
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
与以上人员及可疑污染环境有过密切接触或共同暴露的人员
4.流调都问些啥?
个人信息
姓名、年龄、家住哪里、家里有几人、现在位置……
健康状况
近期可有不适?近期是否就医?是否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是否做过核酸检测……
疫区旅游史
是否去疫区旅行过、经停过,走过的路,到过的地方……
疫区居住史
你的老家在哪?回去住了没?
病例密切接触史
同乘旅客、近距离交流、居家成员、同事同学、围观群众……
交通工具
是否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其他必要信息
对疾病防控有用的信息。
5.流调员打你电话,该咋办?
接到流调电话时,先稳住、不要慌。被流调,不等于被感染。
遇到流调人员登门拜访或电话、微信询问时,请一定配合,仔细回顾近期行程,如实回答。
因为,就像看病一样,医生只有获得准确的疾病信息,才能给出正确的诊疗方案。
流调人员只有获得真实、有效的人群信息,才能科学评估疫情动态,采取正确的防控措施。
拒不配合,故意隐瞒情况,造成疫情传播的还会被依法依规惩处。
6.流调会保护隐私吗?
必须的!
流调过程中,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获得的所有信息都严格保密。
7.这7个问题,流调员绝对不会问!
如何辨别流调员的电话?注意了!真正的流调工作人员,并不会:
询问财产等与疾病传播不相关的问题;
以任何理由发送二维码让你扫描;
找你索要银行卡号、密码或验证码;
以任何理由发送链接让你点击;
推销任何产品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你付费;
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加入QQ群、微信群;
以任何理由让你转账和进行所谓的“资金核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清单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清单》,努力助推全市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共同奋力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
一、 违反疫情防控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1. 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药店等重点场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验码通行等措施。
2.棋牌室、麻将室等非必要室内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
3.药店未按照防疫要求对购买“一退两抗两止”(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止泻)类药品的人员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并报告。
4.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进行扫码登记或佩戴口罩。
5.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鹤返鹤人员,未向所在社区(村)及单位报备,未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健康检测等措施。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7.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
8.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举办大型聚集活动、会议等。
9.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
10.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11.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
以上行为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
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违反疫情防控经济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14.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法律后果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15.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
法律后果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16.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法律后果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法律后果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8.疫情期间,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法律后果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19.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法律后果
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0.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法律后果
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法律后果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后果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3.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法律后果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法律后果
违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法律后果
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26.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后果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2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后果
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来源:鹤山市委政法委、广东发布、羊城晚报
整理:鹤山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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