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一对夫妻办理离婚,男方提出:“想要回88000元的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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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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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谈婚论嫁的时候
彩礼成了绕不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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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愿意拿彩礼的本意是
希望能跟女方长相厮守、白头偕老
但是
如果婚姻中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
导致两人分道扬镳
花出去的彩礼还能拿回来吗?
安顺的程先生和李女士本是一对恩爱的小情侣,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程先生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了李女士88000元的“彩礼”,随后,两人便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婚后三个月两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工作原因,李女士到外地去学习工作,长时间的聚少离多,两人觉得感情慢慢变淡,便协议离婚。就在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程先生向法院提出“想要回88000元彩礼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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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
收到法院的起诉书时,我都震惊了!“彩礼钱”是他给自愿给我的,当时我们家用这笔钱买了我们新房子的家电,还有一些陪嫁首饰,已经全部用完了。现在离婚,又想要回去,怎么能这样?我认为“彩礼钱”属于我们的婚前财产,不该返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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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
为了结婚,我家前后花了十几万,还给她买了首饰、衣服这些,现在因为她的原因离婚,我认为她应该如数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赠与人是可以对赠予合同附条件和期限的,因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己任意约定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强制法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此只要所附条件满足,合同就依法成立。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
李女士返还程先生彩礼29000元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贵州聚合行律师事务所
陈俊宇律师:
“彩礼是一种礼节。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一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是出于对我国传统习俗的传承,而不是在彩礼上赋予了太多物质含义,让它成为婚姻当事人的沉重的负担。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通常会结合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的过错因素,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多少。婚前应该协商好这些问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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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顺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代 娜 刘 珊
编辑、排版@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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