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158)关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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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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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2022年5月6日14:15-15:00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住建局市政局局长——徐斌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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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安然
右:嘉宾 昭通市住建局市政局局长徐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农村的燃气管理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0年10月19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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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比如:《条例》中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又比如:《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此外,《条例》也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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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第二章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共6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是燃气经营与服务,共13条,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运营主体的选择方式、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燃气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质量检测监督、价格制定调整、燃气运输管理、燃气经营者接受公众监督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是燃气使用,共6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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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燃气设施保护,共6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危害燃气设施的禁止行为、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运行、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其他建设单位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燃气设施改动的行政许可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共5条,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燃气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里面包括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
第八章是附则,共3条,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了释义、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性规定及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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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通报来看,自去年以来燃气安全事故逐季呈大幅上升趋势,全国城镇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比如: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直接原因是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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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涉事故建筑物由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润联物业划转时,未提示或告知下方有燃气管道穿过,其中负责运营维护事故管道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从未对事故管道进行巡查,事发后巡线员为逃避责任追究,伪造补登了巡线记录。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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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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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21年10月24日5时30分许,瓦房店市铁东街道办事处文圣社区五一路二段271号居民楼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人重度烧伤,4人轻度烧伤,2人轻度外伤。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住户使用不合格灶具连接胶管,且胶管使用年限超期,在较低温度下,出现脆性开裂,致使燃气泄漏室内形成闪爆气体,与明火点燃后产生闪爆。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漠,燃气使用完毕后,未及时关闭燃气管道灶前阀门、使用不带熄火保护灶具等。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在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方面虽然开展了入户检查,并对504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告知,对504用户拒不整改,只关闭阀门未采取强制停气措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因此,504室住户业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两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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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里对燃气用户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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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由住建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6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文件,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在配送管理环节,要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此外,餐饮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不得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要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全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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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昭通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做了以下工作:
昭通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今年1月7日由市安委办印发了《昭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工作方案》。自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共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101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对违法企业处罚20次,共处罚金179万元。此外,正在积极推进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居民管道燃气泄露报警器安装覆盖率提升至30.97%,非居民用户提升至69.31%。同时,我们也在加快钢瓶实名制追溯系统建设,力争在6月份后,能够实施气瓶扫码充装,实现“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
燃气泄露不仅是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危害,一旦可燃气体在空气中浓度过高,遇上明火就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因此,做好防止燃气泄露工作十分重要。目前,我市正在全面推广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因此,正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防范和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同时,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规范,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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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燃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改善了我们的生活条件,减少了环境污染,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稍有疏忽可能就会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燃气安全既要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视,也要依靠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努力,每一位市民朋友在用气时一定要按照程序操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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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然整理录制
审核|倪娜
编辑|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