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绿水青山】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依法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1年9月,乌海市多家环保有关部门,在对海南区企业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对于被告人王某平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案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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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乌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乌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王某平系该公司焦化厂副厂长,分管生产、环保工作。
2021年8月10日17时许,王某平在公司化产车间脱硫工段巡查时,发现化验室取样瓶内液体颜色发白,其判断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标。因担心单位被环保部门处罚而影响到其个人绩效奖金,王某平单独到公司大烟囱采样平台,将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拔开、反吹管对折缠绕,导致主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随后王某平又将一号焦炉的烟道闸板升起,导致部分未经环保处理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通过大烟囱排放到空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经鉴定机构鉴定,因王某平的违法行为,造成该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总量为5.19吨、氮氧化物总量为8.91吨、颗粒物总量为0.31吨,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9 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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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审理后,对王某平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在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经过调解,排污企业支付了全部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近年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等理念,以案件审判促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在坚决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时,并重案件审结后环境破坏修复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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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处理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针对因非法采矿破坏当地植被的情况,多次研究、因案施策,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确保被告单位将赔偿费用真正用于环境修复,形成治理过程有专门部门监督,治理效果有专门部门验收的实际效果。通过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改善,充分发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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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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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铮